類別 |
法源 |
條文 |
法條內涵 |
會議辦理 |
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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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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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全國性工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省 (市) 以下各級工會每年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定期會議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召集之。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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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經費之收支預算。
三、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四、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五、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六、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組織。
八、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九、理事、監事違法或失職時之解職 |
工會法施行細則 |
37 |
工會支部小組,為工會基層組織,每月應舉行小組會議一次,討論會務改進事項,提供理事會採擇施行,該項會議應利用工餘時間舉行,如必須於工作時間內舉行者,其所屬會員因出席會議,得請公假。 |
工會經費管理 |
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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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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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
二、特別基金。
三、臨時募集金。
四、政府補助金。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超過其入會時兩日工資之所得。經常會費不得超過各該會員一月收入百分之二。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之徵收,均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政府補助金,以補助縣 (市) 以上總工會為限,並應分別列入國家、地方預算。會員工會對上級工會會費之繳納,得依照該會收入或出席代表人數比例分擔。其辦法由代表大會決定之。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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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縣 (市) 以上總工會,得函請主管機關補助之。 |
24 |
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報告會員,如會員有十分
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
25 |
工會經費支配之標準及經費支付與稽核之方法,
由工會自行擬定,函請主管機關備案。 |
38 |
工會於其債務人破產時,對其財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39 |
工會之公有財產不得沒收。 |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
14 |
勞工教育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事業單位從業勞工之教育經費,由事業單位負擔。
二、職業工會會員之教育經費,由當地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補助。但職業工會得視其財務狀況提撥經費加強辦理勞工教育。
三、縣市總工會 (聯合會) 以上各級工會會員勞工之教育經費,由該工會負擔,如有不足,各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編列預算酌予補助,其補助原則由該主管機關訂定之。
勞工每人每年所需經費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事業單位依規定辦理之勞工教育經費得納入當年度費用列支,其所得稅徵免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已提撥職工福利金之事業單位,如勞工教育配合職工福利辦理者,其經費得另自職工福利金項下核支,並依其動支比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