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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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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就業之輔導。 |
3. |
內容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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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部分時間工作勞工」?
謂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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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
-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時,勞雇雙方權利與義務之勞動契約,以書面訂定為宜。
- 原為全時工作之勞工,雇主於調整其職務成為部分時間工作之勞工時,應明確告知勞工其權益上之差異,並徵求該勞工之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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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
1.工資
a.工資(含假日工時)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基本工資。
b.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時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辦理。
2.例假、休假、請假及產假
a.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b.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為休假。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休假日期。
c.特別休假日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及休假之每日時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d. 婚、喪、事、病假日數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e. 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
3.資遣預告期間
a.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辦理。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4.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給付標準計給。
a.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部分工時者,其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7條、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辦理。
b.退休要件:勞工工作年資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年資25年以上者,得自請退休。
勞工非有年滿65歲者、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c.退休金給與:按勞工工作年資,前15年部分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1年給與1個基數,最多以45個基數為限。
d. 資遣費給與: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個基數資遣費。
94年7月1日後進入職場或離職再就業者,必須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規定,其退休金、資遣費計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辦理。
e. 退休金給與:勞工在職期間,雇主需提繳勞工每月工資6%退休金,至勞保局之勞工個人退休專戶;勞工亦可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自願提繳部分,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f. 請領條件:勞工年滿60歲,參加新制年資15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金;勞工年滿60歲,參加新制年資15年以下,請領1次退休金。
g. 資遣費給與: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資遣費,最多以6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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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福利,除依規定於個人薪津內有扣繳職工福利金之義務外,並享有公平合理福利待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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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
- 凡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如經雇主輪派定時到工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
- 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如經雇主輪派定時到工者,得自願加保,惟該單位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 部分時間工作勞保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如未達基本工資者,其勞保投保薪資得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有關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童工及部分工時者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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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
-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其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應與全時工作之勞工相同。
-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事前考慮體能健康予以適當分配其工作,並針對工作特性辦理工作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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