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請問老師:自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為每週40小時;公司正常工時安排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出勤八小時;請問星期六出勤加班8小時之工資,是否應計給「8小時工資+(2小時*1.33+6小時*1.66)」,或僅計給「(2小時*1.33+6小時*1.66) 」。(詳:備註法規內容)。 備註:1.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一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做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本法所稱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