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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定任務之探討彙整 【法條整編係以97年7月1日為基準點】


類別

法源

條文

法條內涵

福利事項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4

 

 

 

 

 

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由事業單位指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
工會分別訂定。但工會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二、未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
職工福利委員會定之。
但新設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定之,勞方代表部分由全體職工選舉之。
依前項推選委員時,得同時依遞補順序推選候補委員,其名額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18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組織之工會,其福利委員會委員,由工會訂定辦法推選並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職工福利金條例

3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應由所屬工會就其會費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十為福利金,必要時得呈請主管官署酌予補助。

5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工會任務

工會法

 

 

 

 

 

 

 

 

1

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5

 

 

 

 

 

 

 

工會之任務如左: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會員就業之輔導。
三、會員儲蓄之舉辦。
四、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五、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之舉辦。
六、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七、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八、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九、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一○、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一一、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一二、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一三、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一四、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6

 

 

事業單位或工會得指定人員辦理勞工教育,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教育計畫之擬訂、實施及陳報事項。
二、關於勞工教育教材之編纂事項。
三、其他有關辦理勞工教育事項。

8

勞工教育之實施,得單獨、聯合舉辦、委託工會、學校或相關機關團體辦理。

勞動檢查法

 

 

33

 

 

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
勞工向工會申訴之案件,由工會依申訴內容查證後,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事業單位,並副知申訴人及勞動檢查機構。

事業單位拒絕前項之改善建議時,工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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