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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焦點訴求
[ 2009/06/18 ] 桃園縣總工會-勞工可以委託工會協商勞動契約變更事項

勞工可以委託工會協商勞動契約變更事項

 

 

桃園縣總工會建請政府應重新函釋對「無薪休假」或勞動條件的維持與變更,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得由產業工會與資方進行勞資協商實施,毋需再經由個別勞工簽署同意書案,經勞委會98.06.18勞動2字第0980211273號函覆「是亦屬可行」。

 

依據工會法規定,凡在同一廠區,年滿16歲以上之男女勞工除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者之外,均有加入工會之權利與義務,故廠場內之產業工會自有代表勞方之法定法人資格,對於勞動條件之維持與變更,應具有代表勞方行使協商權之權利。

 

然而勞委會曾於98.2.13勞動2字第0980130085號函釋,所謂「無薪休假」,事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故除勞工委託工會代為協商並決定者外,尚不得以產業工會理事、監事會議已同意,即謂業經勞資雙方之合意。此舉等於否決產業工會對維護勞工權益協商權之行使,造成雇主跳過工會組織,直接對個別員工施壓簽署,工會組織力量形同被架空。個別的勞工因對勞動法令不熟悉,雙方實力顯不對等,雇主基於管理之優勢手段,造成許多無薪休假或勞動條件變更之同意書內容,任由資方主導擬定,且協議內容完全有利於資方,顯已失去公正、公平、對等之精神。

 

桃園縣總工會建請政府應重新函釋,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應由工會協商同意,無工會組織者,得由勞方個別同意,方合乎勞工組織工會,運用團結權保護勞工權益之法理精神。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