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可以委託工會協商勞動契約變更事項
桃園縣總工會建請政府應重新函釋對「無薪休假」或勞動條件的維持與變更,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得由產業工會與資方進行勞資協商實施,毋需再經由個別勞工簽署同意書案,經勞委會98.06.18勞動2字第0980211273號函覆「是亦屬可行」。
依據工會法規定,凡在同一廠區,年滿16歲以上之男女勞工除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者之外,均有加入工會之權利與義務,故廠場內之產業工會自有代表勞方之法定法人資格,對於勞動條件之維持與變更,應具有代表勞方行使協商權之權利。
桃園縣總工會建請政府應重新函釋,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應由工會協商同意,無工會組織者,得由勞方個別同意,方合乎勞工組織工會,運用團結權保護勞工權益之法理精神。【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