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請問:1.事業單位若經勞工局判定違反勞基法(特休未全額給付給勞工(只給每日全薪的3成))是否有相關法令可要求雇主給付差額(在不需要提勞資協調狀態下)。2.民法第126條之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薪資屬於「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所以時效為五年。 請問要如何在不提訴訟下要求公司補足差哦。謝謝! 〈本會答覆〉請連結至 “特休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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