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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請問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到,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同一雇主」指的是派遣公司相同,而事業單位實際定義為何,是代表派遣機構? 目前我的狀況為派遣勞工將滿一年即將變更由另一家派遣公司簽約,但要派公司仍為相同且為同機關工作(政府機關駐點),亦即只有變動派遣公司。想詢問此模式下,我仍享有7天特休嗎?
〈本會答覆〉請連結至 “請問派遣年滿一年特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