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年10月號會訊 台灣省政府勞工處第一科科長陳月娥】
台灣省政府勞工處爲嘹解自八十七年三月起,陸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對於企業所帶來的影響,或衍生的問題,以爲規劃推動相關施政措施的參考,特以勞工保險投保單爲母體,採隨機抽樣方式抽選本省擴大適用事業單位四百家,以問卷調查方式搜集資料,於87年6月10日郵寄問卷,至同7月20日止,計回收有效問卷137份,回收率34.25%,已具代表性。經進一步分析,所得結果,如后所述,足可做爲推動該項施政措施的參考與調整。
壹、基本資料分析
本次調查對象係以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四月一日及七月一日起擴大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事業單位範圍,分別為:金融及其輔助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租賃業、資訊服務業、國會助理、其他工商服務業、觀光旅館業、保險業、個人服務業、信用服務合作社業、不動產業、電影片映演業、證券業及期貨業、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工作者、廣告業、國際貿易業、設計業、社會福利服務業、汽車零售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工作者、商品經記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顧問服務業、公務機關清潔隊員、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及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等,總計本次問卷調查回收有效樣本中,以社會福利服務業類所占比率最高41家,站29.39%;其次依序为:公務機構清潔隊員22家(16.06%);證券業及期貨業15家(10.95%)、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及工友17家(12.14%):觀光旅遊業14家(10.22%)。
至於在事業規模的分配上,以員工30-99人為最多,58家,佔42.34%,依序為100-299人,31家(22.63%);10-29人26家(18.95%(;9人以下,13家(9.49%);3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亦有9家,占6.57%。
另在地區分佈上,以中部地區(含台中、南投與彰化縣籍台中市)為最多,139家,占28.47%,依序為:嘉南地區(含雲林、嘉義、台南縣與嘉義市、台南市)26家(18.98%);桃竹苗地區(含新竹市)25家(18.25%);北部地區(含宜蘭縣、台北縣與基隆市)24家(17.52%);花東地區(含花蓮縣與台東縣)13家(9.49%);高屏地區(含高雄縣、屏東縣與澎湖縣)10家(7.30%)。綜上,本次調查事業單位在地區的分佈上,差異性並不大。
在基本資料與各問項的交叉分析結果,均未達顯著水準,無法看出事業單位行業別,規模大小與所在地區予其適用後相關為项的關聯性。
貳、調查結果分析
一、對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不合理意見,針對勞動基準法各章重要規定事項:如時工、休息、休假、勞動契約、退休與資遣等調查事業單位對於不盡合理規定的看法,結果受訪單位中以認為工時規定最不合理的比例最高,占40.15%;其次,分別為勞動契約(22.63%)、休假(18.25%)、休息(12.41%) 資遣(12.41%)、退休(13.87%);另有17.52%表示其他:如工資、職災補償等事項。由此可見,工作時間、休息等相關勞動條件是企業主認為最困擾的規定。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最難以適應的問題,在不暸解法令內容、增加用人成本及工時規定影響經營型態等三個問題项中,以複選方式作答結果發現,以增加用人成本比例居高,占53.28%;其次為工時規定影響經營型態, 42.34%,不了解法令內容,占29.20%。顯見,有一半以上的受訪視業單位表示,由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時工、工資及提撥積欠與退休準備金等項,對於雇主所帶來的用人成本增加,是最迫切解決的問題,其次,在經營型態上的變革,也是必須面對的。
三、依法按月繳(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與退休準備金情形,受訪事業單位中有五成九均已依法提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至尚未辦理的主要理由中,以不知如何辦的為最高,占21.17%,其次為經費龐大無法支應,占4.38%:但也有12.41%的單位表示其他因素。
至退休準備金的提撥情形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提撥雷同,有五成七的受訪事業單位已確實辦理,至於未依規定辦理主要原因,仍不知如何辦理(16.06%)的為最多,其次,經費龐大,無法支應的亦不在少數,9.49%。
顯見,事業單位如何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與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認知不足,相關宣導工作待加強。
四、施行勞動基準法前後勞動條件之比較
本問項的主要立意在瞭解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前,事業單位所提共員工的各項勞動條件情形,調查結果顯示,有34.31%的事業單位表示,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各項勞動條件,確實比其原有的規定要來的好。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六成六的事業單位,在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前的各項勞動條件,已明顯較為優厚。其中,以福利事項為最高(26.28%);其次,依序為休假(23.36%)、工時(21.17%)、工資(18.98%)、休息(13.87%)與退休(10.22%)。
五、對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認知情形
暸解事業主對於修正施行的勞動基準法認知情形,結果發現對於條文規定不清楚的內容依序為:勞動契約性質(36.50%)、工資內涵(35.04%)、退休金(18.25%)、資遣(13.14%)、休假與例假(12.14%)。足可提供辦理勞動基準法相關單位参考,作為規劃宣導重點與優先順序的参考。其次,在現行勞動基準法中重要規定事項的滿意度方面,有四成三的事業主對於工作時間的規定認為較不合理或窒礙難行,其次依序為勞動契約性(33.58%)、退休金內涵與計算方式(30.66%)、工資內涵(23.36%)。可作為加強與事業主溝通立法意旨與未來修正的参考。
六、提高適用勞動基準法成效的作法
為暸解企業面對勞動基準法的頒定與其組織的目行因應於調整作法,特設計此問項,結果發現,有五成六的受訪單位認為,惟有改善經營管理方式加以因應,方能使勞資雙方共蒙其利,是相當積極的態度;另有43.80%的事業主認為,應由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提高生產力做起;但也有8.03%的事業單位抱持悲觀的想法,認為只能走一步算一步,聽天由命。
七、建議政府提共相關服務措施
為協助事業單位確實落實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照顧員工生活,避免違規受罰,特瞭解其急需政府機關協助適應的重點所在,結果有54.74%雇主提出應舉辦勞動基準法說明會;其次,依序為派人赴廠作為勞動基準法個別講解(43.80%)、輔導事業單位進行勞資關係診斷服務(18.98%)。
参、結論與建議
綜合本次調查結果,明顯看出,事業單位對於勞動基準法的各項規定中,以工資時項目最感困擾、滿意度較低、擴大適用後,也因工時問題,將改變其經營型態與提高用人成本。可喜的事,有五成六的受訪單位,認為惟有改變經營方式加以因應,以及四成三的事業單位由加強勞資關係著手,是樂觀且積極的作法。另在勞動基準法的認知上仍有不足的現象,其中又以勞動契約與工資、工時的相關規定最為模糊。
又事業單位應依法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比例仍偏低,都維持在六成左右,一般而言,執行率低。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三成四得事業單位表示,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得勞動條件優於其舊有的,顯示,本次擴大適用範圍的行業,一般說來,已有渥厚的勞動條件。至於期望政府如何協助事業單位,加強認知與瞭解,進而確實執行,具體的建議事項為加強辦理法令宣導與個別赴廠進行說明。
針對以上結論,研提以上建議供主政單位参考:
一、工時訂定的彈性化:
事業單位普通認為工時的規定最難適應,亦無法符合其別個別需要,能否依事業單位事實狀況,訂定不同業別的工作時間規範,是可進一步深思、研究之處。
二、加強法令的宣導工作
太多數事業單位對於勞動基準法中的相關規定認知性差,由於不瞭解,而產生誤解或不知如何執行的困境,負責執行該項法令的相關單位,應從提高認知上著手,辦理宣導會、座談會或個別赴廠講解的方式,都是可行的作法。特別是有關勞動契約,工時、工資等規定方面,尤應加強說明。
三、落實法令的執行
不論是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提繳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提撥,比率都偏低,顯示,執行率差,不但應從法令的說明與程序的講解上加強外,如何提高勞動檢查,課以處分,兼併行之,方能發揮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