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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論述
[ 2008/09/11 ] 對政府解決失業問題對策的建言

【89年11月號會訊 柳針】

政府財經小組於本(89)1024日認定國內失業問題嚴重,經宣佈採取以下措施: 

一、提撥部分就業安定基金,短期將僱用15,000名臨時工,擔任社區服務,譬如守望相助,減少治安問題;或是擔任環境清潔工作和擔任老人照護等工作,提供中、高齡失業勞工就業機會。

二、修改勞基法,讓工作時間彈性化,以增加企業用人;改革退休金制度,實施個人退休金帳戶;修改勞保條例,將部分時間工作的勞工改為只保職災保險,降低企業的潛在成本,提高僱用中高齡的意願。

 

我們對政府解決民生疾苦的用心表示肯定,但由於政策措施從報載到真正付諸實施兌現往往快則半年,長則三年五載,恐時不我予,因此除了希望能劍及履及掌握時間急迫性要求外,並有以下的管見,提供執政當局參考:

 

一、實施失業調查 - 規劃中只提供15,000個服務性工作機會,但依統計,中高齡失業人數高達四萬人,會不會有僧多粥少的情形?而且他們重回職場的可能性因時間而愈趨低微,是否可考慮能規劃其做到退休年齡?又僅依基本工資計酬,如其為家庭生計主要來源,是否偏低?另外,對因關廠歇業而失業的勞工,要輔導他們向那種行業轉進?我們產業轉型的總體趨勢以及個別行業特性又如何?都需要具體妥善的策劃,如:

()透過村、里、鄉、鎮、區、縣市行政體系進行了解轄內勞工就業意願,並由縣市彙報需求。

()再由中央財經小組就縣市所報資料進行規劃因應,尤其是勞委會與經濟部、經建會、財政部、主計處之間應建立協調會報,由經建部門分析未來科技產業、服務業、製造業趨勢,再由勞委會辦理訓練,輔導就業。

()對於欲關廠歇業和產業外移之企業,亦應由以上跨部會協調會報和縣市政府進行檢視,嚴格把關,一定要求其善盡企業責任,可仿歐美國家對企業主提出求償訴訟等方式建立社會安全機制,替勞工要回應有權益。

 

二、對財源的籌劃,除了構想中的就業安定基金外,為免竭澤而漁,似可再從提高就業安定費並從發行改善增加公益彩劵等方式著手,同時檢討訂定就業安定基金的優先給付順序。

 

三、提昇勞動力和素質 - 教育宣導勞工能培養自己在職場的競爭能力,使對失業的威脅降至最低。

 

四、投資環境的創造和改善,更是絕對不能輕忽的主要因素。

 

我們願和政府一起奮鬥,再創經濟繁榮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