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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論述
[ 2008/07/11 ] 全產總之設立與合法化 ─ 全國總工會

【87.11】

對於全產總之設立,全國總工會基本上可以理解籌備與推動全總設立之工會先進們,對現行工會體制之不滿,以及希望改變現有工會結構之用心,但是全國總工會已為經由全產總之設立所採行的途徑,無法達成工會運動的目標。
全國總工會以為,只有透過勞工運動者的團結,加速推動工會法之修訂,才能真正的解決現行制度上對於工會結構之不合理要求,以及對工會活動之不合理限制。全產總之設立不但無法解決今日之工會問題,反而有礙於台灣工會運動之大團結。
本會所持理由之下:

一、政治性功能為主之全國性總工會應為單一性,以整合勞工組織之意見,禆益於工會運動在與政府、雇主、及其他社團體交涉過程中之實力。
工會聯合組織約略可分為二大類,一為區域性聯合組織,一為行職業別聯合組織。其中區域性聯合組織之功能為政治性的,其目的在結合同區域內(縣、市、省或全國)之不同產、職業別之工會組織,代表該區域內全體勞工,負責與政府或其他社會團體進行政治利益交涉之活動。其主要責任在整合勞工團體在該區域內之政治利益。由於其整合性與團結性之功能,區域性的工會聯合組織在結構上本應是單一性的,因為此種組織的功能本來就應該包含所有的不同行職業勞工,以強化其在其組織區域內之政治號召力。
今天,假設全產總主張聯合組織自由聯盟,多元籌組,必須考慮組織的功能性質與未來工運發展前程,假如此種主張只是政治性的考量,並且基本上是針對現有體制之反動,則多元化只可能造成工會運動的永久分裂。不過,假如聯合組織是經濟性功能為主的組織,組織多元化將可有市場的效應,也就是工會聯合組織將會產生競爭,基層工會因此可以有選擇加入服務較佳聯合組織的機會。因此,我們提醒大家,聯合組織以單元化或多元化原則成立所應考量得應是組織功能為何。產、職業別聯合會的主要功能是經濟性的,總工會組織則是政治性的,因此兩種型態組織聯合方式,原則上應該有所不同。

二、單一化的全國總工會是國際趨勢,以應對嚴峻的全球化經濟對工會運動的挑戰。
不可否認,各國總工會單一化的結果,是經由歷史的演變自然形成的居多,其理由正是因為工會運動者,在力量分散和山頭主義的歷史經驗裡,發現唯有單一化的全國總工會,才能真正的整合勞工的心聲,只有工會運動的大團結才能得到工會運動所期望的結果。這也是為何美國的勞聯(AFL)與產組(CIO)在1955年進行合併的主要原因。同樣的理由也一樣在日本全國總工會「聯合」(RENGO)的出現。「聯合」是由四個全國性總工會結合而成的。
近十年來,工會運動的整合有更加速的趨勢。不論國內或國際性的工會都面臨全球化經濟的嚴峻考驗,因此包括如美國的汽車工會(UAW)鋼鐵工會(USWA)與航空機械師工會(IAM)已經決議在公元2000年合併,國際通訊工人工會(Communications International)、國際娛樂與媒體工人工會(Media &Entertainment International)和國際鑽石工人工會(United Diamond Workers International)也決定於近期內合併。
工會組織之兼併主要的是受到全球化經濟之影響,雇主因為能夠自由移動於各國,影響勞工對資方談判的能力,工會組織力量不斷衰弱,協商力量沒落,工會不得不進行整合。而台灣基本上是一個充份資本主義的國家,以中小型企業為主,全球化經濟的影響,將不可避免的影響台灣工會運動的能力。因此,全產總之成立,將不免分化工會運動的實力。

三、多元性之全國總工會將更強化政黨可能干預工會運作的空間。
多元性之全國總工會基本上是來自政治意識形態之差異,如義大利與法國。但相對而言,其工會運作就比單一性全國總工會之力量差,如德國、英國、與北歐各國之全國總工會。以我國政治文化的發展而言政黨力量一項大於工會,一旦總工會設立多元化,將不可避免的會產生被不同政黨意識型態所支配的工會運動,以我國之政治文化而言,甚至有可能出現由不同政黨控制之工會,對工會運動之整體發展一定會造成負面的影響。今日,正當全國總工會正力圖脫離舊日的形象,建立工會運動的獨立性時,工會運動者實應考律工會運動之整體未來,萬萬不可簡略的從對現行體制的反動為出發點,成為工會運動分裂的罪人。

四、全產總其實是現行工會體制下的產物,其立足點是脆弱的。
當籌備全產總的工會先進們批判全國總工會之績效不彰,難以代表勞工利益時,全產總卻依然跟隨著全國總工會的途徑,立足在一個以中小型企業內工會為主,毫無運作與財務自主能力的工會結構上,成立的動機卻仍然意圖取得政府的補助,來從事工會會務活動,這樣的發展,基本上是與今日工會運動理念背道而馳的,當全國總工會正企圖調整工會的依賴性時,全產總的工會先進們卻還想因循舊路,可以想見全產總的未來也將難以期待其功能之發揮。


解決之道:
全產總成立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認為職業工會的快速成長,導致產職業工會在總工會內部權力的不均衡,以及議題討論之歧性等問題。單獨成立產職業總工會,根本上仍舊無法解決其基本問題。理由是因為全產總同樣會面臨同樣的問題。例如:公營與民營,公營或民營內部不同行業間一樣會面臨權力不均衡或不同議題之分。

事實上,任何組織都有政治的問題,也就是權力分配的問題。解決的方法,是透過工會自主與民主的原則,在工會法修訂後修訂章程,作制度上的調整。事實上全國總工會也正朝此一步驟邁進,已經分別成立產聯、職聯等組織。今後,全總在政策上將把直接關於產業工人之議題交由產聯討論決定,職業工人之議題交由職聯討論決定,共同議題則由理事會討論決定。至於權力結構之問題,仍需立法院諸公加快速度,修正現行工會法,為最正確得解決之道。

其次,我們建議,為了在現行工會法未修正前強化產業工會之體質,以健全全國總工會中產業工會之權力基礎,全國總工會主張廢止內政部七十年十月九日台內勞字第四六二七二號函中採取超越母法之解釋,「各公司企業機構工廠,分設於不同縣市或省市行政區者,仍應分別以工廠為單位,組織產業工會」,以便組織區域性跨企業之產業別工會。其實,現行工會法制並未限制工會僅能以廠場為其組織範圍,工會法第六條規定「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一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很明顯的,工會法原僅規定工會以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但在不同時空背景考量下,才增加產業工人以廠場為組織範圍之規定。區域性跨企業之產業別工會較能整合中小企業內之勞動者,強化工會的團體協商能力,因此,假如區域性的產業工會能夠設立,該等組織將可較能發揮應有的經濟性功能,強化產業工會體質。

再次,全國總工會正積極研擬如何使基層工會能夠直接參與全國總工會的運作。最起碼,包括省、市的分業聯合組織以及跨越行政區域之企業別工會應容許直接加入全國總工會的體質。

根據上述之理由,本會以為台灣的工會運動更應團結一致,因為處在全球化經濟之威脅下的台灣,工會運動並無分裂之本錢,更不應受到政治意識形態之干擾而造成工會運動之永遠分裂。事實上,今天全國總工會包含著不同黨派的會員、代表、甚至於理監事,任何組織內都會有不同的見解或利益上的衝突,但是在全總大家共同的認知是公會利益優先。而本會已包含不同行業別的工會組織,也從未因為不同的黨派而排斥會員的參與,全國總工會是全國勞工的大家庭,歡迎大家的參與,共同為全國勞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