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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論述
[ 2008/07/08 ] 時事評論 ─ 對國民年金實施的疑慮

【會訊 87.08】

根據報載,行政院國民年金小組宣布,最快將在明(八十八)年底實施國民年金,實施對象為包括家庭主婦在內,年滿二十五歲的國民均強制納入國民年金保險,在屆齡六十五歲時,每月至少可以領到九千一百元的老年給付,政府並至少負擔每一位投保人兩成至七成二的保費支出,並以提高營業稅率一個百分點(由現行百分之五提高至百分之六),作為開辦年金保險的經費支用。

由於我國人口結構,已有逐步邁向高齡化趨勢,故推動年金保險,可以說是一個很有前瞻性的政策,但就勞工而言,我們有以下幾點疑慮要加以反映,希望政府能審酌考量:

一、關於保費負擔-國民年金保費的負擔比率是,勞工一成六,政府兩成,而雇主六成四,看起來勞工負擔很輕,但實際上政府的負擔部份可藉由提高稅收轉嫁,雇主的負擔可藉壓低工資,雇用外勞,提高產品售價轉嫁,只有勞工無從轉嫁,必須從個人實際收入中去拿來繳費,毫無倖至,更何況,在年金制之前,勞工已有勞保和健保的負擔,以目前受薪階級普遍月入僅在一萬八千到三、四萬元之間的收入下,能負擔得起嗎?

二、關於保費的繳納-根據報載的說法,未來國民年金保險法將授權企業界有義務在員工強制扣除其扶養親屬的國民年金保險費,強化國民年金的強制投保效果;報載又說,對企業界來說,未來國民年金和現行全民健保最大的差異,在於企業界不須負擔工親屬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未來將委託企業借代為扣繳保費,受雇員工不得異議。我們疑慮的是,以目前國內企業關廠歇業迭有所聞,再者,根據統計,國內中小企業佔整個企業比率在六成以上,其存活率平均約僅十到十二年,這樣的一個收費基礎,可靠嗎?

三、關於給付領取-規劃中的國民年金,規定六十五歲才能開始領取,這和現行勞基法和勞保條例規定有落差,不利勞工:
(一)勞基法規定被強制退休的年齡為六十歲,目前甚至有企業規定五十八歲或五十五歲即應退休,如規劃,勞工投保年金的年資可能短少五年以上,相對可領取的年金必然趨少。

(二)勞保條例允許勞工在五十五歲或之前,得以提前請領老年給付,國民年金制度無此規劃。

(三)勞保條例允許女性勞工可較男性勞工提前五年(男六十歲,女為五十五歲)請領老年給付,國民年金制亦未有此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