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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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星期三)下午2時
地 點:本會(勞委會) 601會議室(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83號6樓)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本會推派代表:常務理事胡和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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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規範勞資雙方勞動條件之重要法律。為使本法施行能符合社會與經濟情勢發展,使勞工基本勞動權益獲得保障,爰規劃修正本法相關條文共計12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制定公布,調整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五十
六條) (二) 增訂隨同企業移轉且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退休金權益,及確保退休金能自勞工退休金準備金專戶餘額中公平地動支。(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二)
(三) 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四) 配合勞工保險年金施行後,明確雇主應負之職業災害死亡及殘廢補償責任,原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ㄧ規定之補償標準,提升至本法,以符法制。(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
(五) 罰則部分:
1、 衡量當前國民所得提升概況,且鑒於新臺幣為台灣地區流通之貨幣,修正貨幣單位,提高罰金及額度。(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
2、 參酌微罪行政刑罰除罪化趨勢,及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對於「未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行為已採行政罰鍰方式處罰,檢討將違法終止契約、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等違法情事,予以除罪化,改採行政罰緩方式處罰,並修正貨幣單位及提高處罰額度。(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
二、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請 討論。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規範勞資雙方勞動條件之重要法律。為使本法施行能符合社會與經濟情勢發展,使勞工基本勞動權益獲得保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爰修正本法相關調文共計十二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勞工退休金監理會組織法制定公布,調整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二、 增訂隨同企業移轉且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退休金權益,及確保退休金能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中公平地動支。(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二)
三、 明定本法所定退休金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四、 配合勞工保險年金施行後,明確雇主應負之職業災害死亡及殘廢補償責任,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ㄧ規定之補償標準,提升至本法,以符法制。(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
五、 衡量當前國民所得提升概況,且鑒於新臺幣為台灣地區流通之貨幣,修正貨幣單位,提高罰金及額度。(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
六、 參酌微罪行政刑罰除罪化趨勢,及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對於「未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行為已採行政罰鍰方式處罰,檢討將違法終止契約、未依規定給付資遣及退休金等違法情事,予以除罪化,改採行政罰緩方式處罰,並修正貨幣單位及提高處罰額度。(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
※若各位幹部對本次會議有任何看法及建言歡迎告知與會人員參考,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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