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07月號會訊 君強】
立法院於本屆會期,在勞工團體壓力下,修正通過了「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有關每週法定工作時間的相關條文,由現行之每週四十八小時,大幅調降為每兩週八十四小時,並自明年一月起開始實施。
我國是少數高工時的國家,因此長期以來,降低工時一直是勞工運動努力的目標。民國八十年立法院討論「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時,曾有朝野立委多人分別提案,要求降低每週法定工時為四十四小時,但因各方意見不一,並無結果。勞委會前趙主委曾在八十三年五一勞動節宣布,希望在三、四年之內,將每週工時降低為四十四小時,九十年再降至四十小時,但因當時執政的國民黨比較重視企業界的聲音,因此遲遲未有進展。今年初,朝野原已協商,將每週法定工時調低為四十四小時,並在五一勞動節前完成修法工作,作為送給全國勞工的大禮,但也因部分國民黨籍立委反對,國民黨黨團乃在逕付二讀時煞車,使修正案又功敗垂成。
總統大選期間,各候選人為了爭取勞工選票,紛紛開出各項有關提升勞工權益的支票。阿扁曾公開承諾:今年年底前,每週法定工時應降低至四十四小時,兩年後再降為四十小時。阿扁當選後,勞工團體即要求兌現諾言,並視此為能否實踐其勞工政策的指標。勞委會在陳總統各項競選政見中,經評估後,也擇定了以降低工時為優先推動工作。但工時的長短,攸關雇主的生產成本與獲利能力,因此企業界以及經建主管部會等,對調降工時則持反對意見。經相關部會密集會商,行政院並曾輔導勞資團體間自行協商,最後終於達成了:自九十年元旦起,每週法定工時降低為四十四小時,並儘速完成修法的共識。惟資方團體及經建會等,則仍持續爭取緩衝期間及放寬變形工時等配套措施。此十,在立法院仍佔優勢的國民黨,則意見分歧。全國總工會及各勞工團體代表,曾拜訪立法院朝野黨團,並特別尋求國民黨籍立委的支持。
六月十三日,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突然決議大幅調低工時,提出了每兩週法定工時為八十四小時的方案,並在隔日召開的中常會中,經過激辯後定案。此外,國民黨並決議:自公教人員全面週休二日起,勞工也可以比照辦理,同時反對修正放寬變形工時等。對於勞工而言,國民黨版本顯然更為有利。行政院在知悉國民黨黨團的方案後,連夜協商因應措施。唐院長並在十四日的行政院院會中,同意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每週法定工時降為四十四小時,並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草案,即送立法院審議。但在十七日的立法院院會中,國民黨立委憑著多數優勢,推翻行政院所提的修法草案,並以壓倒性的多數票數,通過了國民黨主導的「每兩週工時八十四小時」的提案。院會中,立委們為了爭取勞工選民,包括民進黨籍立委在內,都未能支持行政院的版本。事後行政院迫於政治現實,也表示不會提出覆議,將照案執行。
縮短工時一案,此次能在最短時間內,作了對勞工最有利的修法,是各種因緣湊合的結果。但各勞工團體間,彼此合作,以正確的訴求,藉著政黨間的矛盾與角力,成功的爭取法定工時的大幅調降,也要特別予以肯定。筆者長期觀察我國勞工運動,對本案的發展有許多的感觸,玆不揣簡陋,簡述如次,尚祈指正:
一、勞工團體與各政當間應維持等距關係:國民黨執政期間,多數的勞工團體長期無怨無悔的予以支持,但勞工的權益,並未能得到相對的重視與提升。此次若非國黨已淪為在野黨,並與新政府間較勁,怎會捨棄資方而就勞工的利益?若非有龐大勞工選民的壓力,執政的民進黨籍立委,又怎會不替行政院所提的方案護航?我們對新政府以及國民黨,在本案中對勞工的支持,都要感謝。但勞工朋友更要瞭解:若非本身的實力,加上行政與立法權分別掌握在不同的政黨中,調降工時一案,怎能如此順利?從本案例中,我們也可以體會:只有工會負責人不接受任何政黨酬庸性的職務與金援,並與各黨間維持等距的關係,工會才能不再成為政黨的外圍組織,並在各項議題中,與支持的政黨作最有利的合作。
二、勞工團體間應在競爭中彼此合作:此次在爭取調降工時之際,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幾個比較活躍的勞工團體,首度能捨棄彼此間不同的理念,相互合作,共同為爭取勞工的權益而努力。回顧去年,全總發動七、二九勞工大遊行,幾個非屬於全總體系內的勞工團體,不但未予支持,反而以無情的言語攻詐,嚴重的分化了勞工團體的整體力量。當前國內勞工運動已趨向多元化,全國性的勞工組織紛紛成立,各勞工團體間若能為了勞工的權益,在彼此競爭中又能共同合作,那才是勞工爭取福祉的保證。
三、工會爭取權益主題力求正當單純:我國勞工工時與國際間比較,的確偏長,加以公務人員早已實施隔週休二日制,因此勞工團體以降低工時作為單一訴求,阻力自然減少,也比較容易得到輿論與大眾的支持。反觀去年、七二九勞工大遊行,原本也只是單純的反對健保實施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但後來為了號召更多的勞工參與,另又提出了「十要」與「十反」的多項訴求,使得主題不夠明確,續效也因而不佳。勞工運動是一條艱困且遙遠的路程,不要期待一次能解決所有的問題;過去主事者常患下此項錯誤,也因此使得辛苦的動員,被議為作秀,甚或被污衊為「貪得無厭」。
四、工會的業務應回歸其成立的宗旨:工會成立的宗旨,首在保障會員的權益。因此工會不應只是作為配合政府宣導政令,或接受其委辦活動的人民團體;工會不是所謂勞資關係的橋樑,也不是政黨的附屬或外圍組織,更不該成為有心者謀求經濟或政治利益的工具。工會應該單純的就是勞工為了維護或增進其自身權益,而組織的團體。工會的主事者,在領導工會推展業務時,不宜過度的偏離工會成立的宗旨。
五、勞資協商制度應儘速予以建立:在調降工時修法期間,全總與工總等全國性勞資團體,曾經自行協商,並達成每週工時應調低為四十四小時的協議,這也就是行政院所提方案的主要內容。雖然協商的結果,曾遭到質疑,後來在立法院審議時也被推翻,並改採國民黨版更優厚的方案。但勞資雙方願意以平等、理性態度,自行協商勞工問題,並能獲致結論,絕對值得肯定。希望勞資雙方能經由本次的經驗,建立今後良好協商的管道與制度。
六、勞工團體應更關心民營企業勞工的問題:就整體而言,公營事業的勞動條件遠優於民營企業;即使近年來受到民營化的威脅,但對員工工作權的保障與離職時的補償,在要讓民營企業的工作者羨慕不已。調降工時一案,真正能獲利者,主要也是公營事業的員工。而現在幾個比較活躍的勞工團體,都是公營事業單位的工會,或由其會員來主導。民營企業的工會,缺乏公營事業工會發展的條件,但其數量龐大的勞工無一定雇主勞工的權益,也都不容忽視。希望全總以及相關的勞工團體,能同等的重視並維護其權益。
七、工會仍應注視本案後續的發展: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每週法定工時部分條文修正案後,行政院已表示將照案執行。但據近日報載,已有立委擬重新提案,將每週工時在調整為四十四小時;資方團體甚至於政府相關部會,也研擬各項因應措施,這些類似報導,顯然都對勞工比較不利。立法只有前進,豈可後退,勞工團體對於本案仍應予以密切注意,並要督促政府輔導公、民營事業,均能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