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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論述
[ 2008/07/06 ] 無一定雇主勞工,得由其工會加保

【本刊訊 87.06】

◎由固定之店主提供工作場所及工作機會之鐘錶眼鏡行修理工人從未有固定工資,如與店主以抽成或分款方式取得收入,其與店主應仍具有雇傭關係,不得以無一定雇主身分由職業工會加保。」內政部七十二年台內社字第一七三一九六號函釋,影響被保險人權益,更困擾相關職業工會由店主提供工作場所,再與店主以抽成分款方式取得收入者,如理燙髮、美容、餐飲及鐘錶眼鏡修理勞工等,勞工保險局對於內政部函釋採取實務作法,凡僅由店主提供工作場所及工作機會並受其管理監督之各業從業人員從未有固定工資收入,而以抽成分款或小費分成等方式取得收入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及抽成比例多寡,其與店主應具備雇傭關係,即不得以無一定雇主之身分由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七勞保二字第○一○二八四號函將內政部上開規定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將嘉惠全國各該業勞工。按「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以其所屬團體及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八款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雇二個以下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至於自營作業者係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雇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針對無固定工資而以抽成等方式取得收入之勞工,不得以無一定雇主身分由職業工會加保之釋示應停止適用,以免剝奪勞工應有之權益。

因之,鐘錶眼鏡、理燙髮、美容、餐飲等業勞工如同時受雇二家以上之店主(事業主)或非受其管理監督應屬承攬關係,已符合勞工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則應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