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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論述
[ 2008/09/01 ] 基本工資應依法調整

【89年01月號會訊 君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詹火生元月十日表示,由於今年經濟榮景可期,上半年將調高整基本工資。近數年來,幾次基本工資調高,都引發了勞資間的角力。今年適值總統大選,加上基本工資已二年未予調整,詹主委此時的政策宜示,雖可能被認為是為爭取勞工選票的利多發放,但對勞工朋友總是一項值得期盼的好事。

所謂「基本工資」是指中央主管機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各業勞工每月工資所得最低數額,並經由法律的強制力,強令雇主支付所僱用勞工高於此一數額工資。基本工資的擬定,主要是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基本工資審議法」相關規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並設有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蒐集研究各項資料後擬定基本工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民國八十三年起,基本工資調整的計算公式簡化為:上次核定之基本工資×﹝1+(消費者物價上升率+1/2工業部門勞動生產力上升率)﹞。

因此,基本工資的調整原本是極為單純,並有其一定的審議組織、程序與計算公式,不應該受到來自各方的不當壓力。

基本工資自民國四十五年實施以來,初期採不定期的調整方式;七十七年以後則固定於每年七、八月間發布、實施。但在八十六年六月下旬,基本工資即將循列之際,全國總工會與全國工業總工會這二個代表勞、資的總組突然達成協議,建議當年基本工資不必調整,並擬以自行簽訂團體協約來規範各業勞工工資的調升。全國總工會隨即順利選出協商代表,但全國工業總會在其代表大會中,卻不能獲得多數的支持團體協約遂未簽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全國總工會催促下,九月六日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並在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於十月十六日將基本工基調升為一五、八四○元。八十六年的基本工資,雖已延誤了多年來固定的調整時間,但仍維持了每年調升一次的慣例。八十七年七月,全國總工會與全國工業總會、全國商業總會間,再就基本工資調整乙事研商,惟未能有具體共識。九月下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以經濟景氣不佳為由,逕行決定不調整基本工資,雖然全國總工會等強烈抗議,但自當年度起基本工資即未再調整,今距前次調整期間已逾二年餘。十餘年來,每年定期調整一次的慣例,終遭徹底打破。

基本工資調整後,凡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業的勞工,工資如未達基本工資標準者,均將因工資應限期高而直接受惠;工資超過基本工資者,亦或將因薪資結構的變動而間受益。但對雇主而言,除要直接增加給付勞工的工資外,並使雇主負擔的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保險費、僱用外勞的成本、依基本工資繳納的残障福利金等均隨之提高,影響了雇主的經營成本。而工會與勞工朋友們,亦有以為基本工資調幅偏低、與實際工資所得差距仍大,調整並無太大實質意義等,認為政府立場偏向資方。這也是近年來,基本工資的每次調整,都會引起勞、資乃至於政府財經部門的高度關切,並要各自表述不同立場的主要原因。基本工資的調整,已成為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棘手問題。

機本工資的調整對勞、資雙方而言都是一件值得關心的切身大事,如再加上特殊的政治考量,勢將使問題更難處理。基本工資雖已二年未有調整,但自八十六年今,消費者物價指數與勞動生產力指數亦僅小幅波動,如依公式計算,今年基本工資的調幅也不會太大。且據現行勞工法令規定,基本工資的調整,應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擬定,並因此而設有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及備有一定的計算公式。吾人以為:今年基本工資的調整,應回歸基本工資實施的本意與相關法令既有規定,並自本年度起恢復既有每年調整一次的慣例。這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責無旁貸的工作,也是使問題單純化的可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