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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01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認定資格放寬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認定資格放寬

 

本次放寬認定主要因為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51勞保2字第0980140222令: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仍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所以,自9851起,凡是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包括臨時工、工讀生),各服務單位如均屬僱用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

 

雇主如果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未加保罰鍰外,還必須負責賠償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因此,勞保職業傷害認定對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也應被視為職業傷害。

 

另外對於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或是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或是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或是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需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除了事故傷病屬於職業傷害之外,萬一發生促發性疾病,其疾病促發有因果關係時,亦應視為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