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08月號會訊 柳針】
我們憂心,以資遣費扣抵退休金的決策,將更惡化雇主恣意解僱勞工的爭議:
一、目前經常出現的勞資政議案件,有很多是雇主為了逃避退休金給付而在該名勞工及將可領取退休金時藉故解僱資遣,甚至在其他事故如業務緊縮時,最優先解僱的不是年資最淺而是年資最久的員工,如此一決策付諸實施,不啻便相鼓勵雇主儘可如此去做。
二、勞基法上資遣費的訂定,意涵之ㄧ就是業主在解除僱傭契約時的賠償責任,如以資遣費扣抵退休金,不僅將其賠償責任免除,使業主也不用考慮資遣費人事成本增加而隨意只要我高興,你就給我走路吧的解僱員工,從而只有使勞資關係頓增不確定因素,後果堪慮。
三、報載有謂如不將資遣費抵扣,將使一些勞工設法取巧自願被資遣,以期能又領資遣費和退休金,會造成不公平現象,我們認為這種論點和事實法理均有出入,因為,資遣與否,主動權是在業主而不是勞工,勞工主動提出,等於自願離職,而非資遣,除非業主寬宏大量,否則根本連一文錢都拿不到,甚至有些企業規定,契約未滿離職還要賠償呢!再說,無論是從企業管理角度或是勞資關係互動角度,人跟人的相處,難道只有「錢」的關係嗎?
假若如此,還談什麼心靈改革,社會倫理教化!記得曾有一位企業家就說,你可以用錢買到一個人在一定時間內、一定地點內位你工作,提供勞力,但卻買不到一個人對你的熱誠!忠誠和獻身!他以此自我惕勵。今日,政府一再倡導勞資倫理,宣導勞資和諧合作,則有關的政策和立法,似應站在更公平合理多方面的考量來制定,而不是一味偏袒資方說他的經營成本太高,活不下去了,一面倒的為其設想,置廣大善良守法的勞工於不顧,反而提出一些怪談來搪塞。
四、我們從新制退休金的提撥率來看,無論是勞委會版或是經建會版,都沒有向勞工界朋友說明它是怎麼計算出來的,另外,以往業主在限制提撥企業退休金準備金比率不高情況下,現在改成去要求業主提撥到勞工個人帳戶,假如業主又不提撥,政府又要怎麼面對,關係新制能否成功至鉅,我們希望政府能一併提出說明,以免變成畫餅充饑,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我們支持政府的任何改革,但是,我們堅決反對以資遣費扣抵退休金這種實質傷害勞工權益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