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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新聞稿
[ 2009/06/06 ]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勞資關係法制邁入新..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勞資關係法制邁入新里程碑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9-06-05
        業務單位:勞資關係處

立法院於今(5)日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為我國勞動關係法制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此法案的通過,將更加穩定勞動關係、保障勞工權益。

勞委會指出,勞資爭議處理法於民國17年公佈實行,迄今均未作大幅修正,許多條文已明顯不符當前社會經濟環境之現狀,對良好勞資關係之建立亦產生阻礙。本次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重大修正改革重點:
1.增設專業之調解人與仲裁人機制:建立多元勞資爭議處理管道,以有效處理勞資爭議;
2.增訂不當勞動行為機制,以避免雇主對勞工於行使法律賦予結社權、協商權及爭議權時,採取不法且不當阻礙工會組織發展及相關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且能快速回復受侵害勞工之相關權益;
3.增訂訴訟費用及擔保金之暫減免:暫免徵收勞工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及因特定事由請求保全程序時,限定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已實質保障勞工訴訟權,排除現實制度障礙;
4.明定設立勞工權益基金: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進一步保障勞工權益。

此外,明確建構爭議權行使之合理規範與保障,主要修正重點:
1.簡化罷工程序:罷工毋需透過召開會員大會決議,僅需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
2.禁止罷工及爭議解決途徑:影響國家安全及人民受教權之行業及人員不得行使罷工權,而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以迅速解決爭議。
3.限制罷工及爭議解決途徑: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及具有唯一或不可替代性之行業限制罷工權之行使,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於必要服務條款未能約定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4.需維持骨幹服務行業:維持緊急救援電話服務(包括110、112、119、165)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行使爭議權。
5.重大災害限停罷工條款:重大災害發生(或發生之虞)時,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或限制罷工。
6.爭議行為免責規範:明定合法正當爭議行為具有民事及刑事免責。

另一般行業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主管機關認為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時,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以兼顧勞工權益與社會大眾利益。

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中,針對調解、仲裁及裁決等機制,有相當幅度之變動,勞委會就前揭機制之修法重點於勞委會網站(www.cla.gov.tw)登載公布,歡迎勞工朋友及事業單位上網查詢。另勞委會亦將加強宣導作業,以期順利推動,發揮爭議協處效能。

勞委會進一步強調,本次修正是以確保勞工權益並兼顧我國企業發展的前提下,建構一套符合當前台灣社會經濟發展現況之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更加期待工會法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委員先進支持下,亦能順利三讀通過,一方面讓勞工之勞動三權有良好之規範及合理的行使空間,另一方面則讓勞資互動更能貼近當前勞資需求,降低勞資雙方因為勞資關係不良所帶來之衝擊。未來我國勞資關係將可以邁向先進國家:「成熟有秩序,合作又競爭」之新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