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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新聞稿
[ 2009/04/01 ] 勞工年滿60歲,工作10年以上,得自請退休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9-03-31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今日(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勞工年滿60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即得自請退休。

查勞動基準法之退休可分為「勞工自請退休」與「雇主強制勞工退休」,原自請退休要件為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或工作25年以上者。本次修正增列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亦得自請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俟總統公布後實施修正條文相關訊息將於本會網站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