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9-03-31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今日(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勞工年滿60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即得自請退休。 查勞動基準法之退休可分為「勞工自請退休」與「雇主強制勞工退休」,原自請退休要件為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或工作25年以上者。本次修正增列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亦得自請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俟總統公布後實施,修正條文相關訊息將於本會網站公告周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