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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2016/01/20 ] 3年7萬課程》105年上半年度「地政法令實務班」
37萬課程》105年上半年度「地政法令實務班」
課程日期
2016/2/20(星期六)~2016/5/7(星期六)
課程時間
每週六、上午9:30~12:30;下午13:30~16:30
時數
60小時
課程介紹
學科:本班培訓勞工了解地政與土地相關產業法規與實務了解,讓想從事不動產相關產業之在職勞工,能確實擁有法令相關知識,並提昇的專業形象。
技能:為提升地政與不動產相關產業的法制化與專業化,本班培訓學員以民法、土地法及相關稅法為主軸設計課程,並加強最新法令新知與實務運用,以提高學員對相關法令之敏感度及專業競爭力。
品德:增進相關從業人員專業法令知識與整體素質,並提昇專業形象。



講師姓名
學歷
 
專業領域
林于又
碩士
 
土地法令解析實務
李宏志
碩士
 
民法
葉裕州
碩士
 
土地法、土地登記暨實務
 
課程進度內容
日期/時間
老師
時數
民法:總則編
2016/2/20
09:30~12:30
李宏志
3
民法:總則編
2016/2/20
13:30~16:30
李宏志
3
民法:債編總論
2016/3/5 09:30~12:30
李宏志
3
民法:債編總論
2016/3/5 13:30~16:30
李宏志
3
民法:債編各論
2016/3/12 09:30~12:30
李宏志
3
民法:債編各論
2016/3/12 13:30~16:30
李宏志
3
土地法:地權
2016/3/19 09:30~12:30
葉裕州
3
土地法:地籍
2016/3/19 13:30~16:30
葉裕州
3
土地法:地用
2016/3/26 09:30~12:30
葉裕州
3
土地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2016/3/26 13:30~16:30
葉裕州
3
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
2016/4/9
09:30~12:30
葉裕州
3
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
2016/4/9 13:30~16:30
葉裕州
3
民法:親屬編
2016/4/16
09:30~12:30
李宏志
3
民法:繼承編
2016/4/16 13:30~16:30
李宏志
3
信託法
2016/4/23 09:30~12:30
葉裕州
3
信託法
2016/4/23 13:30~16:30
葉裕州
3
信託法/地政士法
2016/4/30 09:30~12:30
葉裕州
3
信託法/地政士法
2016/4/30 13:30~16:30
葉裕州
3
土地法令解析實務
2016/5/7
09:30~12:30
林于又
3
土地相關法條問題分析方法
2015/5/7
13:30~16:30
林于又
3
 
上課位置
台中市北屯區興安路一段92號
費用
實際參訓費用$9,00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補助$ 7,200元,參訓學員自行負擔$1,800元)
政府補助一般勞工訓練費用80%、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訓練費用100%
課程網址
 
報名方式
台灣就業通-三年七萬課程

課程代號:
報名起訖日
2016/1/25~2016/2/17
簡章下載
開課人數
20
注意事項
第一堂課請繳交:身份證正反面影本2份、存摺封面影本1
繳費資訊
一、報名時應先繳全額訓練費用9,000元。
符合補助對象者:
(
)政府補助80%7,200元,自付20%1,800元。
(
)政府全額補助100%8,000元。
二、全額補助者: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更生受保護者、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含)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在職勞工為全額補助對象,報名時須備齊相關資料。
三、參訓學員須取得習結訓證書,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五分之ㄧ,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經行政程序核可後,方得申請及取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本計畫之補助。
四、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及參訓學員僅投保裁減續保(勞保投保證號前3075175)及職災續保(勞保投保證號前3076)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備註
資格條件:
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