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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論述
[ 2008/10/02 ] 政府訂獎勵要點-推展技能檢定建立職證制度

【80年2月號會訊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為積極推展技能檢定,建立各行業職業證照制度,以提升各行業技能標準及服務水準,訂定「推展技能檢定暨建立職業證照制度獎勵要點」一種,針對技能檢定之推展及職業證照制度之建立具有績效獲貢獻之機關學校、職業團體、事業單位及個人,檢附有關優良事蹟證明文件,於本80年三月十五日以前逕送職訓局,經評審選拔後,將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開講力及表揚

茲將「推展技能檢定暨建立職業證照制度獎勵要點」刊登如后: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為獎勵推展技能檢定有特殊貢獻,暨建立職業證照制度工作績效卓著之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與個人,以提升各行業技術水準與服務品質,增進具有職業專長者之權益及提升其社會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分推展技能檢定與建立職業證照制度兩項,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經推荐遴選後,予以表揚獎勵之。

(一)推展技能檢定項:
1、機關、學校、職業團體部分:
(1)接受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委託,承辦技能檢定工作,績效卓著者。
(2)執行中央技能檢定年度計畫,績效卓著者。
(3)提工場地、機具、設備,協助辦理技能檢定具有貢獻者。
(4)教育單位鼓勵學生參加技能檢定,績效卓著。
2、事業機構部分:
(1)接受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委託,承辦技能檢定工作,績效卓著者。
(2)捐助動產或不動產辦理技能檢定,或提供場地、機具、設備,協助辦理技能檢定具有貢獻者。
(3)員工參加技能檢定,給與費用補助者。
(4)員工參加技能檢定,給予公假者。
3、個人部份:
(1)從事技能檢定工作滿十年以上,績效卓著者。
(2)從事技能檢定規範及試題製訂滿十年以上,具有貢獻及熱誠者。
(3)從事技能檢定之專案研究,提出改革方案或創新建議,經採行後確具績效,著有貢獻者。

(二)建立職業證照制度項:
1、機關、學校、職業團體部分: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或修正法規,機極配合推動職業證照制度,具有貢獻者。
(2)執行政府建立職業證照制度計畫,績效卓著者。
(3)熱心倡導建立職業證照制度,有具體事蹟,著有貢獻者。
(4)同業公會、職業工會或其他相關職業團體推動各業別職業證照制度,有具體事蹟,著有貢獻者。
2、事業機構部分:
事業單位配合建立職業證照制度訂有規章或足資證明之文件,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1)將持有技術士證列為進用條件或優先進用者。
(2)於進用員工時,對持有技術士證者,予以較高之職位或較高薪資者。
(3)對於現職員工取得技術士,給予提敘、加薪、升遷或其他之獎勵者。
(4)聘僱持有技術士證者,占本機構同一職類員工人數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3、個人部份:
(1)從事職業證照制度之專案研究,提出創新建議,經付諸實施確具績效,著有貢獻者。
(2)對於建立職業證照制度之研究,有特殊發明獲優良著作者。

三、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獎勵
(一)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社團或財團等。
(二)優良事蹟未能舉出其具體事實或未持有由有關機關或足具公信力之有關單位所發給之證明文件者。

四、推薦之單位、名額及程序:
(一)合於前述各項獎勵事蹟之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及個人,分別由下列單位逕行推荐,其推荐名額不限:
1、機關部分:中央由職訓局推荐,省(市)由省(市)政府勞工處(局)推荐。
2、學校部分;大專以上學校由教育部推荐,高中(職)及國中由省市政府勞工處(局)會同教育廳(局)推荐。
3、職業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部分:由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推荐;公營事業機構部分由經濟部(國營會)、交通部、行政衛生署等機關推荐之。
4、職訓局對於推展技能檢定或建立職業證照制度具特殊貢獻之單位或個人,得主動提送評審委會審議。
5、個人部分,前述各推荐單位均可推荐。

(二)推荐單位推荐時,應將合於本獎勵要點項目之優良事蹟證明文件等有關資料,連同推荐表,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送職訓局彙整,提送評審委員會審核。評審委員會得邀請推荐單位列席說明。

五、為公正評審各項獎勵名額及給獎等級,職訓局得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五人為委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評審委員會於評審工作完成後解散之一。

六、凡經評定應予獎勵者,由職訓局函知推荐單位及接受獎勵者,並於公開場和頒發獎牌(或獎狀)、獎品、表揚之。

七、曾依本要點接受獎勵者,另有優良事蹟者,得再予推荐獎勵。

八、本獎勵每一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適時專案辦理。

九、本獎勵之評審項目及標準,由職訓局另訂之。

十、本要點於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