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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論述
[ 2008/10/04 ] 健全工會組織系列報導 妥訂選舉辦法(四)

【80年4月號會訊愚人 】

本期要談談選舉認知;在一個組織中,人是最重要的資源,任何的管哩,如果只注重物、財的管哩,而不重視人的管哩,那是本末倒置了。在八十年元月份的會訊中,曾特別指出工會的理、監事是完全以選舉決定的,充分表現了選票多者勝的民主政治理念的精義,開始了工會對組織中人的管理的第一步。可是,我們回顧目前公會理、監事人選的產出方式,由於對工會組織認識的差異,也就形成以下幾種類型:

一、主動積極型:只要是工會的任何選舉,無論大小,無役不與,甚至於引進地方上公職人員選舉方是從事競選,這又可分成兩類;一類是一旦落選,因過度熱衷,形成選舉恩怨,長期抗衡,導致會務不振。一類是能自我約制,適可而止,帶動工會的正常運作。

二、被動型:當事人本身意願不高,但因事業單位指派或由同事哄抬出來競選,不得不為,這類人在當選以後,表現也比較不積極,目前各級工會組織,有相當大的比例屬於這類。
三、空降型:當事人對工會理、監事職位相當有興趣,又有事業單位的支持,一拍即合,當選自不在話下,但由於對工會法令、運作完全生疏,工會成為他的經歷訓練所,歷練熟了又走了,對工會、對當事人都是損失。

這三種類型當然以主動積極投入並能自我約制的候選人對公會最為理想,因此為了公會健全發展,在人事管理上,第一個必要措施就是妥訂選舉辦法,而訂定辦法必須要建立以下的共識:

一、在工會方面:有關候選人的資格,應給予限制,有基層工會幹部的經歷,才能參選高一層工會的幹部職務,如此逐級而上,不僅有益各級工會組織運作,環節相扣,更可因此建立工會的倫哩,帶動整個勞工運動不及於亂的正面發展。
(一)擴大民主參與:明確宣示各項選舉的當選人,所應負的責任、義務、權利和地位如何?當選之後,充分尊重並委付任務,使其趕到受重視而樂於貢獻,藉以增加有識見的會員競選的意願。
(二)選舉區要妥當劃分:過大和過小都會使選舉的結果受到影響,應再譜片代表性、客觀性、本業特質原則下規劃,以昭大公,並避免遺珠。

二、在候選人方面:參加競選的唯一目的,是在提供社會,回饋社會的才華,因此:
(一)必須尊重現行體制:身為候選人,就表示認同工會現有的體制,理應遵守既有的法令規章從事競選,即使另有主張,也應俟當選後本職權作為,不可假選舉之名行反選舉之實,這樣不僅帶給工會傷害,連帶對自己本身也沒有好處。
(二)要彼此尊重:候選人和候選人之間,要以理性態度從事競選,不要互相攻決訏,傷了和氣,更不要一味否定以往公會的作為,否定工會前輩的貢獻,否則,「後之視今亦如今之視昔」,這是有因果關係的,彼此之間要有雅量、有包容的胸襟。
(三)不要搞體制外的組織:參選固要求勝,但應以工會整體利益為重,千萬不要借用選票的名義,搞這種違章建築,因為它是一種反民主的行徑,只有徒然造成力量的分散,影響工會的團結,使工會蒙受其害,不可不慎。

三、在會員方面:工會是大家的工會,幹部是代表大家表現工會的主張,爭取合法權益的人,與我們關係相當密切,必須慎選賢能,才是大家之福,否則所托非人,造成癡心女子負心漢,就非所宜了。

總之,所有工會的成員,無論是會員、候選人、會務人員都必須體認工會選舉是公會奠根基、求發展的重要關鍵,必須大家羣策羣力依法令規章進行,才能得到圓滿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