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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論述
[ 2008/10/02 ] 健全工會組織系列報導 妥訂選舉辦法(二)

【80年2月號會訊愚人】

當選舉方式決定以後,接下來就是候選人如何產生的問題,根據了解,一般工會組織和基層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以往都是採用依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方式辦理為最大多數,由於它又牽涉到選舉票格式的印製,通常有以下三種作法:


一、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
也就是把全體會員做為當然的候選人,每一位會員都有被選的機會,非常公平,這一個做法在會員人數不多的工會惟者是在競爭非常激烈無法協調產出參考名單時,不失為解決問題的一個方式,但當會員人數在百人以上或千人以上時,選舉票的印製,就相當費事了。


二、按應選出名額劃定空百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採用這個方式必須是成員都有一定的教育水平,當應選名額不多,如分區選舉會員大表,或選舉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出席上級工會代表等時都可採用,由於無所謂參考名單,反彈最小,非常符合民主原則,但也有以下的缺點:
(一) 由於同音字或字體艱澀少見導致改寫錯字而損失票數並影響選舉結果。
(二) 出現候選人到底有沒有會員資格,連所有選務人員,與會人員都不認識的情形,以致無從宣布當選人名單。
(三) 可憑筆跡任誰支持誰,喪失秘密投票的意義。


三、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相當之空百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在選舉沒有競爭能和諧進行時是一個最佳方式,但填寫方式的弊端除前述狀況外,更可故意寫錯字來辨識已方票源有無跑票情形,另外參考名單如何產生,如何決定的居多,也有提交大會討論決定的,但不管如何,它為當權派所把持是必然的,客觀性、公正性就不是很超然,而參考名單排列次序又是煞費周章。

以上這三種作法可以說利弊得失互見,是社政主管機關本於輔導權責考慮團體特質和需要而訂定的,行之有年,但就工會組織而言,由於工會會員人數眾多,分布甚廣,思想、理念、程度各有特色,並不盡適用;個人以為,最適合公會的候選人產出方式,就是仿照有關公職人員地方民意大表的選舉過程,由於工會在自訂選舉辦法中,明文規定將候選人登記制,發布選舉公告,由有意參加選舉的會員自由登記,如此,無論是推薦或提名都可以很自然的轉化避免反彈,同時並可達到以下的效益:

一、養成法治觀念:目前一般工會選舉最常見的糾紛,就是參加選舉的人不同意原訂的選舉辦法,硬要更改重來,這在觀念上就是很大的錯誤!工會法第二條所已明訂工會為法人,除了賦予工會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主張權利,享受義務外,另外一個很重要的理念,就是明確告訴所有成員,工會是一個永久存在的團體,不因任何人的離開而消滅,既然參加登記競選工會職務,就表示認同公會現有的體制,願意遵守現有的選舉規定和會章,假如認為這些規定或會章不盡理想,應待當選後本諸職權積極作為,也就是大家都必須遵守遊戲規則來競選,遊戲規則不周,大家循法定程序修改,這就是法治,決不能假選舉之名行反對之實,破壞體制,傷害團體。


二、促進和諧:由於國人生性保守,不善自我推銷,採行登記制後,有意競選的必會衡量自己對團體的貢獻和認知踴躍自我宣傳,而會員也必會就各候選人平日言行和候選意見是否一致加以考核,對候選人能力是否值得肯定加以評估,久而久之在團體內部無形中塑造出彼此約束的力量,間接培養了團體成員互信的基礎,有了互信,就容易產生共識,歧見誤解自然烟消雲散。


三、擴大參與:工會會員普片存在這樣的觀點:「我們既選他們擔任理、監事,它們就應該替我們解決問題」,而工會的理、監事也這樣認為,勇於任事,問題是在這分工專精的工商業發達時代中,公會爭取權益的過程,一定要靠良好的人際關係,結合公會成員集體的智慧力量、才能得到,登記制的採行,可以增進會員對工會事務的了解和關心,從而貢獻用心智慧

總之,工會要健全發展,必須全體會員大家同心協力,捐益求同。工會職務的競選採取自由登記制來產生候選人,是以最直接、最民主的方式鼓勵會員大家一起來手牽手,肩並肩的共同參與,是捐異求同的起點,值得大家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