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年1月號會訊 】
三、擴大參與,增加向心力
經費的自給自足和優秀的工會幹部,是促使工會組織健全的兩項要件,這次工會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對人事方面的修正計有:
(一) 在理事會部分:
1.縣市及工會由原來的五人至九人,增加為七人至十五人,同時打直轄市的工會也予以納入規定,俾資明確。
2.縣市總工會及跨越縣市的公會由七人至十五人,增加為九人至二十一人。
3.省市總工會、跨越省市公會、省市分業工會聯合會由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增加為十五人至三十九人。
4.全國總工會、全國性分業工會聯合會由原來的二十一人至五十一人增加為二十七人至五十一人。
5常務理事名額為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並由理事互選產生。
6.理事長負主持會務,對外代表工會之責,而產生的方式是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假如沒有設常務理事的,則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二) 在監事會部分:
1.監事名額為理事長名額的三分之一。
2.常務監事名額為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
3.明訂設監事會召集人:只要常務監事有兩人以上,就必須互推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假如沒有設常務監事的,則由監事互推一人擔任。
(三) 在代表大會部份:
明確賦予代表大會產生的法源基礎,同時明訂會員人數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必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百五十人以下的得開代表大會。
(四) 在任期的規定部分
無論是理事、監事、代表的任期,一律規定「不得超過四年」,用意是個工會可以在章程內自己視本身狀況訂定,可以訂一年、訂兩年、訂三年,但最多不得超過四年,這與現行公會法「任期為三年」的毫無彈性規定,是顯著不同的。
(五) 明訂會務人員一人一職,不得兼職,主要在促使翁會會務得以正常推動。
幹部決定一切,這是顛撲不破的真理,在一個工會組織裏面,理事會是工會的決策機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關大會決議案執行時,如何衡酌本身財力、物力、人力分別輕重緩急訂定優先順序,另外如代表大會召開時間之決定,地點之選擇,會場布置形態,議程的排定、提案內容的審查,會務人員的敦聘,舉辦福利事項的決定,對外的團體交涉,工會與工會的聯繫,與會員的聯繫,可以說舉凡工會的施政地方和經營理念、策略、都是理事會要做的工會,理事會是工會的龍頭,掌舵者,因此人數漫無限制或過少,都是過猶不及,何況,工會理事是否能把辦公會當作自己的事業,視會員的權力重於義務,並能熱心負責、任勞、任怨、任謗而營造出工會如家庭的氣氛,可以說任重道遠,據筆者了解,再修正條文研擬過程中,曾出現主張「理事長直選」的意見,認為這樣才能符合民主的潮流和民主的精神,下期續。
健全工會組織系列報導-關於自由入會(七) 【81年2月號會訊 】
(續上一期)
事實上,工會法所以採取合議制的精神-由理事三個月開一次會,再由常務理事一個月開會一次,並交由理事長綜理執行的涵意,主要在以集思廣益,結合個人至會共同創造,用團結的力量來爭取權益,休戚與共,患難與共的分享成果和喜悅,分擔失敗痛苦;而一般設計或主張的理事長直選,擁有強烈的個人主義,山頭主義傾向,主要著眼點在企求擴展組織的生存空間,因為有生存的危機意識,它的領導人必須有絕對的權力基礎,期在會員的希望、期盼和支持下,帶領他們披荆斬棘,開拓生存的道路和領域,工會組織需要這樣嗎?遠在民國十八年,政府就給予公會和法的地位,賦予公會生存的空間,今天,工會最迫切的是追求持續發展的狀況,此一直選理事長主張,與現狀並不進相宜,故仍維持合議制精神,但適度擴大其民意基礎,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任理事長,同時為避免目前部分工會理事動輒以個人身分自居代表工會的現象,乃修正由理事長對外代表工會,整箇研擬過程,義芬面市多方蒐集了解各界意見,一方面是審酌工會會員日益增加以及教育水平提昇所促成要求參與的權利意識的願望,經審慎研判何種情況最有利工會的發展,而作有別人團法規定卻適合工會組織修正條文,主要的目的是希望工會在整箇國家持續不斷向前發展的過程中,是一個對國家;對社會具有正面貢獻的團體,而非負數。至於監事會召集人的設置,由於考慮監事的主要工作是代表會員監察理事會的經費用度和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完全不對外活動,且為事後監察的狀況下,為使會內運作和諧並能密切配合,勿需動輒開會期提昇效能但又能充分瞭解掌握工會目前會務推行情形故參採人團法的規定予以修正納入。而在代表部分,由於現行工會法規定代表大會是工會最高權力機構,但卻未規定如何產生,故以往是由主管機關訂定選舉辦法,這次除作賦予法源的修正外,並考慮及工會財力現況普遍支絀,人數過多對議事效能的影響並兼顧生產秩序的運作而予修正草案。至有關限定會務人員的兼職,一則布望配合工會法「任務」的修正,導正工會聘用會務人員必須能使其生活無後顧之憂,俾安心工作,使工會會務能正常推展,而非如目前絕大多數工會會務人員因新給偏低困於生活必須身兼數職,且大部分又只限於辦理勞保一個工作再無其他的現象,並藉以減低工會分立日細的趨勢,間接俾益工會的團結。會元、代表、小組長、理監事、會務人員構成工會整體,我們用人體來比喻公會,理監事猶如人體的骨骼支架,會務人員猶如關節,代表小組長猶如手足耳目,會員猶如血肉筋脈,假如理監事不盡職,則等於人體得了骨癌;會務人員無心工作,等於人體得了關節癌;代表小組長不下情上達,上情下達,等於人手足殘缺、耳目失聰,行動失靈;會員不關心工會,與工會保持距離不聞不問,等於人體得了血癌,其中任何一種毛病都表示這個人「不死也半條命」了,作為有限!
總結這次工會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的探討,無論在任務的修正、在經費的修正以至於人事的休,乃在期求健康強壯的工會,使工會成員樂於參噢,樂於認同,充分表示了政府輔導發展工會組織的苦心孤詣!況既為部份條文修正,顯示只要求完成階段性的目標-溫和穩建的改革,隨時可以再作因應修正,分化團結之說,應是不瞭解內情的外行觀察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