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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論述
[ 2008/03/11 ] 時事評論------掛號費應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範圍

【83年11月號會訊 野人】

根據現行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被保險人不論出診或複診,均應繳納門診掛號費,門診掛號費標準,由保險人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就了解,掛號費的主要用途,係各醫療院所行政事務費用的主要來源,由於各醫院、診所範圍大小、軟硬體設備,經營成本都各不相同,由各醫療院所自訂標準,報請主管醫療事務的衛生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就一般共識而言,倒無可厚非。惟若記憶不錯,在勞保條例施行細則未修正前,該項掛號費收取皆統一訂立為二十元,當初之所以建議修正,似因當時各醫院、診所並不以之為必然,有收五元、十元者,甚至以不收取為號召以招徠生意者,但沒有想到在取消限制後反予各醫院、診所以增加財源收入之機會,目前有收三、五十元者,有收取一百元者,亦有收到一百五十元甚至二百元者,若干私立醫院更普遍偏高,造成勞工看病負擔的加重,實難謂公允。茲值全民健保緊鑼密鼓準備在明年開辦,有關全民健保施行細則正在研擬尚未定案前,特借此提出呼籲,掛號費既屬醫療行政事務費,自應納入醫療給付範圍予以周延考慮,由於全民健保保費費率已高出現行勞保費率甚多,且尚需自負部分門診費用及越級就診費,若再任憑各醫療所予取予求的自訂掛號費收取標準,殊非所宜,因此我們主張,掛號費應納入全民健保醫療給付範圍由政府全額負擔,縱然不能完全做到,亦應訂定政府部分負擔比例而由就診人就不足部分自付方為合理公平。

由於健保費率的估算顯然現行勞保費率、公保費率偏高太多,務盼主政者三思,因為到底「健保並非錢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