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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論述
[ 2008/03/06 ] 健全工會組織系列報導—認識團體協約(三)

【83年6月號會訊 愚人】

團體協約,顧名思義有兩個內涵,一是什麼樣的團體來協商約定,一是協商約定些什麼,又如何進行。從團體協約法第一條規定來看,有資格締結協約的團體,在雇主方面,可以是一個雇主,也可以是雇主團體,而在勞工方面,則非有法人資格的工人團體不可,當然雇主團體也必須要有法人資格,這是因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具有永久性,其履行協約的義務也因其永久性而獲穩定,至於勞工由於其個別交涉能力遠不及團體,故規定必須為具法人資格的工人團體,以其勞資雙方能在平衡面上進行談判。由台灣省所訂之締結團體協約須知更明確規範可相互締約之主體如下:

一、勞方為廠場產業工會時,雇方應為各該廠之企業主或業務執行人。
二、勞方為縣市職業工會時,雇方應為各該縣市相關之同業公會。
三、勞方為省級工會或各分業工會省聯合會時,雇方應為相關之企業或區級工業同業公會,或省及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從以上得知,所謂有資格締約的當事人指的是工會及雇主工會同業公會、商業同業公會和各級省級聯合會。
至於協商約定那些內容呢,根據團體協約的法第一條的規定,主要以勞動關係為重心,同時亦含蓋左列各款:

一、學徒關係。
二、一企業內之勞動組織。
三、關於職業介紹機關之利用。
四、關於勞資糾紛調查機關或仲裁機關之設立或利用。
由此可見,締約的內容包含甚廣,並不僅以勞動條件為限。但在事實上,從已諦約的不到三百個單位成案中發現,三、四兩項鮮少有提及者;再由締結團體協約須知的規定,締約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必要訂定事項
(1)一般性質:包括範圍、效力、程序等。
(2)工資:包括工資率、等級、發放次數等。
(3)工作時間:包括每日作、延長工時、工資加減等。
(4)休息、休假:包括時間、日數、工資加成等。

二、任意訂定事項:
(1)僱用、解僱:包括僱用工會會員、工會介紹工人、及解僱條件、資遣費等。
(2)賞罰升遷:包括標準及種類。
(3)請假:包括病、事、婚、喪、公等假之條件、時限、手續及工資。
(4)童工、女工:包括童工年齡、童工女工時及工作項目等。
(5)學徒:包括人數、工時、工作種類、期限及待遇等。
(6)安全衛生:包括僱方應為各種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添置改善等。
(7)福利:包括勞工保險、福利事業、傷病津貼、喪葬費、撫恤費、獎金、紅利等。
(8)促進生產:包括工廠會議、保護機器、提高生產效力及品質。
(9)勞資爭議:包括發生爭議協商解決或報請調解仲裁。
(10)違約賠償:包括給對方貼償金數額。

從以上所列舉事項來看,可以說把勞資關係的互動內容一一指明,無論是消極的和積極的勞資關係都已涵蓋,只要勞資雙方本諸誠信原則,互相尊重,彼此能為對方設想,則團體的協約的簽訂,絕對能增進勞資關係的良性互動,但多年來,簽訂團體協約家數始終寥寥無己,勞資雙方意願均不甚積極,個人推敲原因,可能是事業單位心態上的認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以為如此一來,不僅增加成本,且勞工又沒有要求,又何必多事;而勞工又是一付「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帝力於我有何哉」的心態,只要工作安定,生活溫飽就可以了,以致無法突破的緣故。但觀諸我們所處環境變遷快速,且日趨多元複雜,企業經營也好,個人工作規劃也好,都要能夠掌握脈動,團體協約的簽訂,至少可以降低或減少來自內部的問題發生,而能全心對外;曾記得中央日報副刊看過一則家裡做好飯,地裡不用看的傳家寶訓,內容大意是由作者家裡世代務農,從他懂事起,每年他家除了雇用一兩個長工以外,每逢農忙時,還得請短工幫忙,這個時候,他的父親就特別提醒家人:「家裡做好飯,地裡不用看」這句話意思是交代家裡主中饋的母親、嬸嬸、嫂嫂,一鍋米不要煮出兩種飯,家裡人和田裡工人,吃的喝的統統一樣。也因為這樣的作法,只要曾到他家幹過活的,都樂意再來,一是工資照市價,不隨意剋扣;二是伙食好,一視同仁,就好像一家人似的,因此工人做起工來特別認真,尤其在收割花生,地瓜時更是小心愛惜,不會隨便蹧蹋,一畝地總會比別人多收成好多,這種充分尊重對方的道理,實際上沒有什麼高深學問,大家都會,都知道啊,我們把這個道理用來比喻勞資關係,當老闆的如果能寬待員工,視員工如家人,多為員工設想,而員工也能發揮敬業精神,回饋事業單位,相信也可以收到家裡做好飯,工廠不用看的效果,簽訂團體協約的意義,也正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