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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海
[ 2011/11/09 ] 又來了「無薪休假」

又來了「無薪休假
【洪清海】
 
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襲擊期間,國內企業為求保命,紛紛採取無薪休假方式來節省勞動成本。此一應變措施雖曾引發諸多爭辯,但大體上被視為比直接裁員來得溫和與合理的不得已舉措,甚至還被譽為勞資共體時艱的「創意」。
 
事隔2年,國際經濟又籠罩在二次衰退的陰霾中,國內部分外銷歐美的科技產業因訂單減少而面臨經營困局,於是又故技重施,祭出無薪休假的固本舉措,吹起勞動市場的陣陣漣漪。
 
筆者觀察,此次媒體對無薪休假的反應基調,大多傾向於反對濫用無薪休假,並以損害企業形象視之。而政府部門則以快速行動進行了解與道德勸說,期望能遏阻「無薪休假」成為燎原之火。輿論與政府的回應,似乎已發揮初步的效用,值得肯定。惟筆者認為,此次「無薪休假」的負面評價,大都從時機不對或企業倫理角度來檢視,對於無薪休假所涉及的勞動力本質、勞動契約、勞動保護、以及審核機制等面向,尚欠充分的討論。
 
就勞動力的不可儲存性而觀,無薪休假對勞動者的直接意涵,即是宣告其不可儲存的勞動力不能轉換成有償的勞務,不具經濟價值。雖然勞動者可因休假而取回其勞動力的支配與使用,卻已不符「提供勞務,獲取工資」的勞動本質。因為勞動力具有不可儲存性,與資方擁有的資本和生產設備不同,因此無薪休假對勞動者的損害是立即而具體的,一日無薪休假,對勞工來說,就是一日無工資收入,其未用的勞動力隨日出日落而消失,並不能留到明日再使用。
 
次就勞動契約的觀點分析,勞動者在從屬關係中提供勞務,雇主則居於指揮監督和受領勞務地位,雇主因勞務需求減低而拒絕或延遲受領勞務,涉及勞動契約的履行或變更,自應獲得勞工同意。如勞僱雙方未達合意,則應屬違反契約行為,應付賠償損害之責。
 
再就勞動保護而言,勞基法沒有無薪休假條款,僅能適用勞動契約專章和基本工資等規範。其中勞動契約由勞僱雙方約定,如係雇主單方意思表示,則勞工可依違反勞動契約而請求中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惟此一規定,對勞工而言,資遣的損失可能大於無薪休假的工資減損,並無實益,且可能中了企業的陽謀。至於基本工資的下限,只對原即低薪者有防護功能,對一般薪資水準者則沒有太大的作用。此外,如果無薪休假以特定身份為對象,產生就業歧視,則有就業服務法或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問題。因此,是否該訂定無薪休假的規範,應屬可討論的勞動議題。
 
另就手段的必要性而觀,無薪休假應屬短期性應付經營壓力的手段,透過勞工減少勞務與工資,分擔企業的部分負擔。在企業的想法,無薪休假不像裁員,不會對勞工生活和企業人力造成太大衝擊,因此勞工應該體諒和配合。但部分勞工則會認為企業將盈虧風險轉嫁勞工,有欠寬厚。其實,企業在啟動無薪休假之前,仍應多方設想有無替代方案,如調整年度休假、提前進行產線歲修保養、增加庫存量,安排訓練等等,如非必要,應該儘量避免無薪休假。如果企業年度營收尚能應付訂單減少的負擔,則欠無薪休假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此外,或論政府放任企業大放無薪休假,再啟動充電加值計畫補助企業辦理相關訓練,是企業將成本外部化後由人民共同承擔,顯然不合理。筆者認為,訓練有助於提高勞工職能,提升人力資本,政府的訓練補助宜視為對人民的投資,而非幫企業分擔責任,畢竟勞動力的全面提升是配合產業升級所必要的永續工程,重點不在時機或對象,而是在有無成效。
 
最後一提的是,企業採行無薪休假,不僅是企業經營理念的隱喻,也是勞動關係的檢驗。不同企業實施相同的無薪休假,員工反應之所以不同,應與企業文化和勞動關係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