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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焦點訴求
[ 2011/01/11 ] 對現有人力派遣情形之論述

         對現有人力派遣情形之論述
【胡和澤/中華民國營造業總工會理事長】
 
撰稿日期:98.12.28
 
理由:
1.有違勞動基準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之嫌。
 
2.勞資關係為兩造合意而行,第2條及21條悉無第三者之存在之條文。
 
3.勞動被派者可行使公權力之行政業務嗎?其對具一定資格的學識水準之公務員及其尊嚴,能棄之不顧嗎?尤其是准駁取捨之攸關人民權益之申請案,恐有不具適法性之法律責任問題存在也。
 
4.為何有需派勞力的需求?說明白一點,就是要派者規避勞基法及各項法令的責任,把責任義務轉嫁給派人單位,由派人單位承受一切責任義務,而由勞資雙造演變為你、我、他三方,而造成勞動者因生計而屈就的無奈窘境,其情何以堪之?
 
5.把勞動者尊嚴物化、並賤踏勞動人格、從中不勞而獲之無本行業,與媒介勞動販賣人口何異之?能同意就地合法嗎?
 
6.將產生債權與債務責任不均的現象,也就是責任義務過度集中,而衍生單一無限膨脹勞動酬勞及各項保護勞動者政令之實踐,致生求償無效的無奈結果…,與收買人頭之掛名經營之脫法行徑何有差別!
 
建議主政者及各公部門詳研參酌之:
1.公部門應依法行政,並應遵照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章的要求行使公權力,不能因人力緊縮減肥計畫而棄法不顧,而要求企業主不能效法,但公部門能行的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矛盾心理帶頭違法,何具公權力部門之妥適及依法行政的嚴肅面!
 
2.各級勞動者主管機關應落實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及相關保護勞動者的法令之實踐而努力,而不是一再說人力派遣早就存在、現無法可管、必須立法來保護及規範之說辭來搪塞美化之;應就當前現有法制面及實務面多加探討深究,而不是以駝鳥心態應付之!實是棄法不視而不是無法可規範也!須知為何徒法不彰?實非現有法之不週延;而是應為而不為、而不應為而為之失序現象普遍存在,並有產生行政怠忽之憾,實有待主政者深思而行也。
 
3.勞資僱傭關係本來是雙方合意而行之,資方付代價取得勞動支配權及指揮監督之行使,而勞方聽候指揮命令付出時間內的勞務為直接互動的行為;而今如果存有不勞而獲的所謂「勞動人力派遣業」介入他人的勞動契約,其目的是剝削勞動,而其中間利潤不應就地合法,否則勞動尊嚴及勞動神聖何以維繫呢?
 
對各相關職業工會的建言:
應多落實工會法的功能,非以辦勞、健保為最終目標!如何扮演各業職業工會的會員就業輔導及各項專業專長的訓練,以及培育新生代和他業失業者的轉入作社會現況勞動力供需的多種專業人才,提前規劃作前瞻性的作為,當然,主政者法規配合及各項可委任的、具功能事項的下放,如證照機制、勞動供需資訊的傳遞、專業人才庫的建檔、意願性向的取得等,悉為有待彼此共識的契合,把職業工會與會員間互動性加強、向心力培植,使各基層勞動者與職業工會時時了解工作機會訊息的取得,至於如何取得勞動力供需的掌握,有賴勞、資、政、學等相關機構的通力協調,以取代當前勞動派遣業的功能,其最大的差異在於職業工會是非營利之公益社團法人,而派遣業是以營利事業而居;前者無代價服務其所屬會員,具法律面妥適性,更是團結權明顯的展現,更有利於團體組織功能的發揮;而後者的派遣業只是勞力剝削者。
 
惟感現有一般職業性工會架構,由於多年來悉以勞、健保為取向,在觀念及運作模式如何改觀,仍有待各級勞工領袖及各幹部的認知及共識,否則各唱各的調、各吹各的號,亦還是散沙一片,是最感憂心的!以上是本人發自內心的感受,就教各位長官、各位勞工先進不吝指正,當感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