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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焦點訴求
[ 2010/01/11 ] 論營造業勞動者的安全衛生

          論營造業勞動者的安全衛生
【胡和澤/中華民國營造業總工會理事長】
 
撰稿日期:98.03.26
 
前言:
營造業勞動者為各項經濟建設的從業人員,綜觀我國現存的勞資架構有別於他國的勞資架構,首提營造業的特性因非具生產性的一定模式之產品的開發、創設之行業,亦就是承受事業主或目的事業主的藍圖規劃,事先經估價或公開競標,且一般悉以低價標者為得標之廠商,一般營造廠商為爭取到標案除非事先有妥協達成彼此共識而參加投標,否則皆以惡性循環的自相殘殺以降價再殺價取得工程標案的機會,但得標廠商為成本考量而產生各項工程項目原價與得標價的差距,得標後各項工程項目悉作百分比的調降,把原設計的價格作不符各項工程項目原價之標準,支離破碎的削減再削減,當然物料取得產生進貨時的壓力,勞動支付在一般經驗上大致佔總工程款百分之40至百分之60,亦就是承包廠商為減少人力支付最大的選項之一。基此本人多次在有關機關會議時常強調各項工程的設計原價與決標價應降整百分比時,工程安全衛生設施費及勞動力支付是否不應受到競價與原價差比時,調降的範圍內應以原事業主或發包設計時原價確定,以確保工程品質及工程安全衛生的標準得予維護。
再就本國營造之勞動力而言,自始營造廠商一般只有管理人員,少有自己固定的所謂各項工種的具專長之技術性,如土方、鋼筋、模板、泥水等工匠的雇用人員,都是承包到工程後再找來各項工種的小包商或小工頭,亦即是所謂的下游間接承攬者,產生資不資、勞不勞的中介角色,往往在工地職場發生工安事件後,你推我、我推你,等相關單位到場後一團亂,一切一問三不知,而現今勞動檢查機構限於人力上的不足,一般無法有效的作普遍性的檢視工作,如何突破困境有賴各先進及政府單位徹底檢討以作落實。
 
有感最近檢查處由勞保局職災及傷病給付統計資料上顯示:前150名申請職災救助者,職業工會即佔141名,所佔比率頗值探討之;並多次由檢查處林進基處長分北、中、南多次宣導,呼籲工安理念及聽取各職業工會幹部的建言,頗受與會者的肯定及感動;處長苦口婆心的建言在此特致上感謝之意!因本人現主事全國營造業總工會,從多年從事基層營造業勞動者及職業工會管理者之感受,特提出以下幾點淺見,供各先進參酌之:
 
說明:
無一定雇主的營造業勞動者由於營造職場不比產業職場,前者資方悉不固定,於勞基法不能落實保障,在責任義務上、實務上產生死角及存有盲點,亦就是有法令灰色地帶,資方存有僥倖心態,了不起多保工地保險,出事由承保保險人出面對相關單位,也好應付說:「吾已有給工地參加若干保險…」,等於把工地險奉為保命符,好像保個工地險就不會出事一樣,此一駝鳥心態真是要不得呀!
 
而無一定雇主的職業工會所屬會員亦因職場時常不固定的因素,今天在東邊、明天在西邊、前天在南邊、後天在北邊,像似應召男一樣,不管阿狗阿貓、胖的瘦的哪裡有錢幹就往那裡鑽,管他上山下海,只是一切施工上的安全措施及安全維護之必要只有依靠老天爺保佑,或資方雇主的道德良心。
 
具體建議:
1.應落實「安全衛生法第23條:雇主對勞工應設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現今營造業雇主因勞、僱關係不明確,由轉包再轉包,一般從實際承包到實際施工的勞動者都轉昏了頭,誰是雇主?誰是受僱者?莫宰羊!如何落實有賴再加緊努力突破現況。
2.對營造職業工會各項安全衛生訓練是為補充現有法令及架構的盲點而扮演安全衛生法23條的角色,政府為減災計畫及社會資源與家庭架構之維護,應多充實各項訓練經費的挹注,由營造業職業工會挑起職業訓練及職業災害防範與職業道德的各種理念的教育,以促治本之道。
3.政府應強化勞基法第72條,延續工地訪查並定為經常性以動員團隊來彌補各項檢查人員的不足及配合緊急救災工程專長人員的動員,像義消、義警、民防隊等,組成以勞工團體的組織發揮功能何樂而不為呢?
4.能減災亦就是各項公部門資源的節流要因,呼籲主政者相關單位應著重事前預知,不使發生職災,不要像現在等出了工安事故才來災害現場照相取證,始發現一切都沒照法令落實,各項報告結果無一是處才開罰、移送法辦。試問,事後諸葛亮像辦死後的公祭儀式,再熱鬧也要埋起來!人命無價不會重來,亡夫喪子誰都不願意,但無一定雇主營造職業勞工去工作的心情就像是入坑的礦工一樣,去做---一個死!不去---全家死(顧肚子不然全家活不了)。以上是本人從一個無一定雇主的營造職業勞工50多年來的內心感想,祈待各長官、各先進不吝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