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 2/5境外公司上班如何保障權益 2/5公司的強制開會 2/5月薪26000放假放4天一天9小時 1/11自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 1/05取消特別休假!!
當前位置 > 首頁 > 勞動訊息 > 會員動態 > 會員焦點訴求 > 強烈反對勞動派遣能改變已經存在的事實?
會員焦點訴求
[ 2009/07/17 ] 強烈反對勞動派遣能改變已經存在的事實?

另一觀點 ─ 強烈反對勞動派遣能改變已經存在的事實?
【桃園縣總工會】
 
自從2004920日政府相關單位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討論全國服務業發展會議中,政府有意制訂勞動派遣法,研商勞動派遣立法的可能性。台灣工運界隨即號召成立「禁止勞動派遣聯盟」,藉以反對勞動派遣立法,當日約有近三百名勞工在會場外抗議,批評這將使勞工處於「用後即丟」的不利情勢,揚言反對到底。並在國際會議中心會場外高喊「反對勞動派遣」、「全面回歸勞基法」等口號,並演出行動劇表達抗議。
 
當時的勞委會主委陳菊曾表示,勞動派遣的興起已衝擊長期聘僱的勞雇關係,勞委會將加速針對這類非典型人力市場完成立法工作,避免波及現有穩定的勞雇關係。據瞭解,勞委會早在七、八年前便已意識到人力派遣業需要立法規範,已確保勞、雇及派遣公司三方的權利義務,但是在當時失業率大幅攀升,勞動派遣的推動立法,反遭外界質疑,認為這將令現有長久穩定的傳統勞雇關係加速解體,並有違政府鼓勵企業終身僱用勞工的基本精神,使得早已在九十一年擬定完成的「勞動派遣法」草案反而遭到凍結。
 
陳菊曾經指出,勞委會在推動立法程序中,必須兼顧增加國人就業機會,並應避免波及現有勞雇關係,為此,勞委會曾經邀集產官學界召開多次會議,研究立法方向。鑑於這塊新興市場快速成長,勞委會本來將加速執行這項立法工作,將相關立法作業列入未來推動的重點工作,卻在一片質疑聲浪中突然中止。
 
部分勞工團體表示,經建會建議放寬勞基法定期契約制規定,增加企業用人彈性,根本是假協助服務業之名行剝削勞工之實,勞動派遣政策將使愈來愈多勞工淪為派遣勞工。當時的全產總理事長盧天麟表示,勞動派遣政策將成為資方規避給予勞工社會保障、減少薪資成本的手段,勞工將承擔就業不穩定的風險。所以堅決反對制訂勞動派遣法,待至盧天麟後來被選定成為不分區立法委員,之後更升任為行政院勞委會主委,更絕口不提是否制訂勞動派遣法的相關議題,也無心修改勞基法對勞動派遣行為的法律疏漏缺口,勞動派遣的勞力運用模式宛如被默許支持。
 
然而從20043月,行政院通過「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選定12項重點服務業,人力派遣業就是其中之一。在政府政策扶持下,已經吸引更多勞動派遣業者投入派遣市場。根據經濟部商業司的統計顯示,已經向政府經濟部辦理「人力派遣業」及「人力供應業」工商登記的人力派遣公司,全台約有7100家,行政院主計處並於94.07.29以處普三字第0940006035發函進行對派遣事業單位的全面普查。其調查主要項目包括從事派遣業務之時間、派遣之勞工數及平均派遣時間、派遣員工特性、營業收支概況、要派公司業別、與主要客戶間關係、有無公部門及海外業務、計薪方式、有無勞健保、轉成正式勞工機率、勞退金負擔情形、預期未來業務、相關勞動條件實施情形、教育訓練、前置作業情形、希望政府之行政措施、申訴事項之處理、對政府訂定勞動派遣法之看法、未來經營方針、所屬行業、所在地點等,但其普查之後的結果,後來如何似無具體的詳細公布。
 
由於人力派遣行為在就業市場形態上,已經打破了傳統的僱用關係。其工作契約是短期性、臨時性、專案性的,而不再是正職工作的長期固定僱用。而且從「勞工&雇主」的雙邊關係,也變成「派遣機構&要派企業&受派遣勞工」的三角關係,在工作中具有管理指揮權的老闆,並不具真正的雇主身分。企業基於用人利益取向,造就派遣行業如雨後春筍般的發展,也漸漸地徹底改寫了就業市場用人與管理的遊戲規則。
 
在去(2008)年,世界性金融風暴持續延燒之下,受影響的行業開始由金融業擴大衝擊到汽車製造業與消費電子產業。許多企業在面對這波的經濟不景氣,為了降低成本並撙節開支,人力成本支出的調整成為達成此項目標的最快捷徑,其方法包括了無薪假及裁員。號稱有良心企業標竿的奇美電子,更大手筆的在20081216,閃電式的以簡訊通知,提前解除轄下八成的派遣員工,引發輿論媒體群起嘩然。因此來自萬通、才庫、芮可與就業情報等四家派遣公司的派遣勞工估計約有三千名員工頓時失去工作。奇美公司指出,派遣員工本來就是公司的彈性人力運用,原本規劃採取階段性不續約的方式減少人力,但因為景氣實在比預期為差,迫於無奈,只好一次性提前解約。其實奇美對派遣員工的解約只是受到輿論媒體的關注焦點,但是全台各行各業還有更多的受派遣員工,在毫無保障的情形下遭到提前解約或到期不續約。
 
由於目前勞基法對於以派遣形態僱用之勞工,在『僱』與『用』分離的事實上,確有難以約束規範的情況,也沒有明確法律限制或禁止,其「僱用彈性、解僱方便」的特性,已經成為許多企業群起仿傚的用人模式,更成為公營企業運用勞務招標外包派遣的重要方法。因此,派遣僱用情況將漸漸成為就業市場的主流形態,這是一個不容否認的存在事實。而且也印證了派遣勞工得不到法律上的有效保護的事實,勞工團體如果還是以為大聲反對勞動派遣,就能使勞動派遣型態消失?以為上街頭抗議就能促使企業發揮良心停用勞動派遣?以為指著官員鼻子開罵就能解決派遣勞工缺乏穩定就業保障?反對派遣立法管理,究竟是好到勞工?還是好到資方及仲介業者?這是值得大家共同深思的問題。
 
迄至2009317勞委會又在高雄縣辦理「應不應該禁止勞動派遣---公共論壇」,許多勞工團體仍然在是否立勞動派遣法上打轉,堅決反對勞動派遣,並揚言於五一勞動節上街頭抗爭,勇氣固令人敬佩。但是筆者覺得大聲反對的背後,必需拿出能夠解決現在派遣勞工困境的因應良策,讓官方有法律後盾去全面禁止。但是該次論壇中勞委會透過這樣的對話,瞭解勞工團體的訴求,考量是否從修改勞動基準法第2條及相關勞工法律有關雇主的定義,賦予要派單位與派遣機構共同負擔同等雇主責任,修法嚴格控管非典型僱用的型態,有繼續性工作採用外包、派遣、定期契約者,視同直接僱用之不定期契約、提高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罰則、人力派遣業改為特許制,納入就業服務法規範,限制雇主解僱權力,全面禁止各級政府採用派遣聘僱,要求各級政府需帶頭實施穩定就業,保障非典型勞工勞動團結權,非典型僱用勞工有權直接加入工作所在地、所屬產業、所屬企業工會之權利等方向思考,有意從法律手段去解決派遣勞動所衍生的各種權益難以保障之問題。但是若以增修勞基法部分條文,是否就足以有效規範派遣公司或遏止勞動派遣的特殊樣態,還是有很大的疑問。但是勞委會願意注意到派遣勞工衍生的問題,重新召集勞工團體溝通,此種積極的態度,至少比過去8年來勞工行政機關,蓄意把勞動派遣行為的默許不做為,既不立勞動派遣法管制,也不修勞基法給予派遣勞工保護,是有挺進一小步。
 
勞動派遣現在處境是官方無法可管,也無法可禁。政府一方面從93年起已經大肆核准「人力派遣業」及「人力供應業」的營業登記,准予人力派遣業者從中營私謀利,另一方面對人力派遣的法律卻無任何嚴格的規範限制,人力派遣業者就在這個灰色模糊空間,一而再的利用派遣契約剝削勞工,每月從中賺取仲介利益。勞工行政機關也變成鴕鳥心態,根本不想碰觸處理這個爭議性很高的螞蜂窩,擺爛似的擱置不敢去積極面對,被犧牲的受派遣勞工權益就宛如棄婦般的無助與無奈,他們的工作僱傭關係被要派公司與派遣業者兩端的利益挾持限制。
 
但是各級勞工團體對勞動派遣保護是否只能用增修勞基法,或是另立勞動派遣專責法律限制,仍必需整合溝通形成共識,才有足夠的力量向行政部門對話施壓,並向立法委員進行遊說及說明。否則各個勞工團體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即使五一上街頭遊行之後,還是無具體共識的回到原點,沒有後續動力繼續施展訴求力量,使派遣的問題停留在各說各話的階段。
 
筆者深深覺得,宣示性的言行反對無法改變既存之事實,各個全國性的總工會應該聯合起來,從解決派遣勞動所衍生各種問題的務實角度思考,共同擬定一套勞動派遣法草案,嚴格的限制勞動派遣適用行業及人數比例,並基於穩定就業原則,凡是有繼續性或連貫性的工作均應明訂不得使用派遣勞工,並規範派遣業設立的資本額及課以派遣公司的相關勞動法令責任,保障受派遣勞工與一般正職勞工權益、福利及同工同酬等勞動條件應無差異性。而不是一味的反對派遣立法,讓仲介派遣業者與公民營企業雇主,繼續在無法可管的模糊空間裡,扼殺受派遣勞工之勞動人權。
 
面對不景氣的年代,短期急單的生產形態,彈性化的人力需求已經成為無法阻擋的僱用需求,經濟越是不景氣,越會促使雇主食髓知味的與勞動派遣業者緊密結合在一起,與勞工簽訂的勞動派遣契約期限,將一次比一次短,就業市場的僱用模式,將會在市場供需過程中漸漸的被派遣勢力壟斷或掌控,政府應從負責任的角度,從中扮演發揮平衡勞資利益的執法者,讓弱勢勞工得到公平、正義、合理的對待,不能忽視放任不管。如果您有心去就業人才招募活動會場看一看,除了僱用起薪被壓縮降低之外,徵才廠商用什麼方式進用新勞工?對於已經在民營企業在職的中高齡勞工,雇主用什麼手段達成汰舊換新?新世代投入就業的勞工正面臨殘酷的職場現實情勢,這是社會大眾必需嚴肅面對的重要課題,失業率節節高升與就業不穩定的形勢,只會造成勞動階層應有收入,被派遣業者長期按月抽取派遣利益的二度剝削,漸漸的淪為社會上的次等公民,其後果也會造成社會貧富差距更加擴大與失去安定基礎,將來國家所付出的代價成本可能更高。因此,與其高聲抗議博取媒體關注的同時,全國性的各個總工會更應該聯合起來思考,透過各縣市勞工團體的意見整合成具體共識建議,促成政府訂定一個完整而嚴格控管勞動派遣的明確法律,以使勞動市場的派遣行為能夠有效的控制與管理。
(本文作者現任桃園縣總工會總幹事黃英華)
資料來源:桃園縣總工會 http://www.tyu.org.tw/newsShow.asp?news_id=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