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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焦點訴求
[ 2009/07/17 ] 從台商之死,看勞工職業災害補償之困境

 另外觀點 ─ 從台商之死,看勞工職業災害補償之困境  
【桃園縣總工會】
 
據2009年6月17日自由時報與聯合報之報導,大陸東莞台商因職業補償爭議遭職災員工瘋狂砍殺事件,造成台商2死1重傷之憾事,個人覺得部份輿論媒體報導主軸難免因地域或族群觀念,報導取向感覺是可憐台商慘死異鄉,兇嫌喪盡天良的可惡。如果本案事故發生伊始,資方能夠本著人性之關懷,當不致於造成勞資雙方最後變成玉石俱焚的雙輸下場。
 
依照國際勞工公約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精神,雇主必須提供具有安全的工作環境與設備,而且萬一發生職災傷病時,不論勞工有否過失,雇主皆需負一定程度的補償責任。以台灣而言,勞動基準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法皆有明確的法律規範,近年來甚至於對發生職災傷病勞工之勞資爭議司法訴訟,政府亦提供補助,包括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及訴訟期間生活補助等,幫助弱勢勞工獲得應有之職業災害傷病補償或賠償。
 
台灣在2001年以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未立法實施,若不幸發生職災傷病,勞工僅能依照勞基法第59條及勞保相關規定應給予補償。只是,許多雇主或管理階層,仍往往基於企業利益至上的絕對考量,對職災勞工補償往往採取逃避給付,不願意承擔照顧責任,職災勞工在身心受創的雙重煎熬下,面對雇主運用各式各樣的理由,拒絕給付職災期間工資,拒絕給予應有補償,甚至運用各種手段進行資遣、解僱等情事,亦是屢見不鮮。
 
因此,職災補償勞資爭議事件,其實也是屢見不鮮,只是政府在爭議調解如未解決時,尚有後續支持對勞工在司法上的救助措施,一則可避免資方有恃無恐的故意賴皮拖延,二則可扶助經濟弱勢勞工,勇於面對司法訴訟,取得應有之職災權益補償。
 
反觀該東莞台商之不幸事件,對於該職災勞工而言,他從2008年8月遠自貴州到該工廠受僱工作,到職僅約一個月即因工作時,右手腕以下遭機器輾碎而截肢,以其26歲之年齡喪失一右手下肢,人生從此將面臨工作能力減損,生活造成極度不便之窘境,勞方要求應給予適度的補償,資方則以勞方初任到職不久,即發生工安事故截肢,勞方的勞務提供尚未創造雇主收益,卻因發生職災事故而需支付一筆額外的成本支出,讓資方強烈感受到「還沒生雞蛋,卻先放雞屎」的極度不悅,勞資雙方對職災補償之立場,資方顯然是耿耿於懷於補償「價格」的高低,勞方在意的是整個人生「價值」的重大折損,當然立場迥異比較難有協商和解的共識。
 
因此,雙方在無法私下達成和解情形下,勞方因而訴請當地之法院裁判,一審法院也判決資方應給付勞方約人民幣18萬元的補償,唯資方仍堅拒不服判決,決定上訴至二審法院,勞方要求依照法院判決給予補償,但是資方只願意打5折補償9萬元,而且資方只在職災事故發生後僅給付4個月的工資,自2009年年初起,即未再支付工資。命案發生前二天,勞方就曾爬到工廠5樓揚言跳樓,想藉以要求廠方依他的數字賠償,但資方仍不為所動,最後在其他員工報案,在當地公安與廠方的勸說下放棄跳樓舉動。
 
然而,在後續的協商,資方仍堅持只願給9萬元,廠方並在律師的建議下,不再准許勞方駐留工廠宿舍吃住,欲將其驅離工廠。試想,勞方因職災事件失去了右手,不但後續工資拿不到,工作權也沒了,補 (賠)償問題又遭廠方嚴詞拒絕,循法律途徑縱使一審訴訟勞方贏了,一樣是拿不到錢,因為資方不服繼續上訴,二審判決時間可能拖延更久,勞方能夠遙遙無期的等到何時?本來可續住工廠宿舍的棲身之所,又被資方掃地出門,想以跳樓逼迫資方同意如數給付,資方也無動於衷,等於是逼著勞方陷入走投無路的絕望困境。
 
資方在經濟能力絕對優勢上,可以有錢有勢的聘請專業律師,與勞方進行經年的一再上訴纏訟,卻不願以本於勞資互助一體的心態,給予職災成殘的勞工以較優惠的條件補償,此種「寧予外人,不予家奴」、「為富不仁」的形象,除了造成受災勞工心理上的極度不滿之外,無形中也可能讓廠內其他員工覺得心寒與失望。當兇案事故發生時,為什麼只見工人群眾200人圍觀,而無人願意出面阻止或搭救也就不難理解,也可間接印證為什麼已經在當地設廠經營18年,資方經營者對建立勞資和諧關係的冷漠不重視,更諷刺的是,工廠門口還張掛著「員工滿意企業」,我們若撇開地域族群立場,勞方的喪失理性的瘋狂行為固然可惡,但是與其咒罵勞方(兇嫌)沒人性的同時,我們是否也應檢視一下資方的「鴨霸」心態,難道就有合乎人性?合情合理的對待?
 
其實資方抗拒職災補償的心態,在台灣的情況,也是經常如出一轍,相差無幾,尤其是勞基法或職災保護法,所能提供的法律保護,只是最低的法律下限標準,但資方卻往往據以作為最高標準,在職災爭議過程中,拿著最低標準做為唯一底線,一付你能奈我何的高姿態,盛氣凌人,要不然你去告啊!告贏了,也是最低的法律標準,而且訴訟程序還可以拖上好幾年。加上勞方舉證困難等不利之因素,許多勞工面臨訴訟的困境時,往往不得不被迫選擇讓步或妥協,職災傷病勞工根本無力與資方在經濟與知識上的優勢中進行長期的纏訟。
 
常云道:司法是正義的最後防線,但是正義往往只有遲到的正義,而且必須歷經千辛萬苦才能實現。尤其是勞方經濟能力本來就不佳,勞動法律知識又不足,訴求表達能力又較弱,面對資方振振有詞輪番上陣的強詞奪理,或運用主管言詞恫嚇施壓形勢下,職災傷病成殘的勞工真正走上法院訴訟的其實是不多,縱使贏了官司日後勞資關係已形同水火難容,勞工也很難在原公司繼續工作下去。
 
勞工工作安全本來就是工廠作業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也是生產過成必需投入防止風險的成本。有時候不免讓人感嘆,「生命無價」對勞工而言,就真的如同是「沒有什麼價錢」一樣。因之,職業災害事先預防與事後補償,政府、企業及勞工自己,都應更加重視,每一個職災事故之補償,都應視為職業災害防範計畫的失敗結果,政府法令如何促使雇主及勞工自己一起重視職業安全工作環境,才是避免職災補償困境與爭議從源頭解決的最佳方法。
 
但是當不守法的經濟效益,高於守法的成本時,人心就難跳脫「自利」的框架。這也就是少部份資方可以花數億蓋工廠、買設備,卻吝於投資工安,加強安全設施或經常辦理教育訓練,事前的防範,絕對優於事後的補救,萬一發生職災事故時,更應該本於人性的主動關懷,從情理法兼顧原則優給予補償,不要只想用勞雇主從關係上之優勢管理權,一味以「殺很大」的壓迫手段,撇清責任或力圖省下補償費用,人心肉做的彼此將心比心,糾紛爭議通常還是有機會從和諧協商的解決。(作者:本會總幹事 黃英華)
 
資料來源:桃園縣總工會 http://www.tyu.org.tw/newsShow.asp?news_id=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