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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焦點訴求
[ 2009/06/03 ] 就營造業職業訓練及委外承辦訓練論述

             就營造業職業訓練及委外承辦訓練論述
【胡和澤/中華民國營造業總工會理事長】
 
首提長年來教育政策似乎悉把理論性導向為各項教育的重點,而忽略了基礎經建業的技術藝能性之體力勞動者的培育,尤其營造行業的各項工種需靠體力及技能,如:識圖、規劃、放樣、土方、鋼筋、模板、混凝土、泥水、木工、裝潢、傢俱、門窗、油漆、防水等,舉凡經建營造行業的各種相關職業性、需專業性的工種之勞動者,幾乎任其自生自滅,始終無計畫培育,因而產生新生代不願投入、對基礎營造行業視為畏途。
深究其原因是不被社會重視,且政府相關機關亦皆以學歷為取才的導向,所以學校亦以營利為目的,所謂學店是也!
 
本人認為教育應是百年樹人,任何社會運作必須的人才悉應有前瞻性的計畫栽培,過分的偏重士大夫,沒有實踐的體力性勞動者,試問光靠理論者何以來實踐各經建理想藍圖?理想的兌現如戰場光有講理論戰略者,缺乏車前卒、過河兵,如何能攻上山頭?跨河滅敵?亦就是各項角色皆應講究數量及比重上百分比的配合,所謂過猶不及即是至理名言!
士大夫固然必要重視,但實踐營造勞動者更應多加尊重,因勞動力是經建行業不可或缺的動力,況且營造行業各項工種悉要有某種程度的技術上的培育,才能在職場上勝任工作,如技能、效能、智能、體力、安全衛生觀念、職業道德、危險辨識、預知危險等認知缺一不可,試問當前前述所敘的營造業行列各實踐勞動者,政府有規劃?有培育嗎?
 
有幸本人於3月11日參加全國公共工程年度大會上當著各學者專家、資方團體、學術團體的面前,當場向行政院 劉兆玄院長做四大建言,承蒙層峰的重視,更感謝行政院 蔡勳雄委員及公共工程委員會 范良銹主任委員和 陳振川副主任委員等長官的支持,業已作成政策營造勞動外勞暫緩引進,四年五仟億的擴大內需,之愛台12項建設的營造勞動力,悉以本國營造勞動者優先聘任,並通文各公部門營造勞力酬勞,悉以本勞單價編列預算,以充分保障本勞的工作權得予維護,彰顯憲法第15條工作權應予保障的落實。綜上本人特代表本業所有營造業基礎勞動者致上萬分的感謝之意。
 
再有感主宰全國勞動力規劃的勞工委員會,配合中央政策,業已於5月1日在桃園職業訓練中心,啟動模板業技術訓練。由全國各職訓中心全面配合規劃模板、鋼筋、泥水、混凝土四大工種的各項訓練。惟觀該項四大工種的技術訓練為首創之舉,所有各項設施及場地悉從無到有,一切從頭做起,各相關機構、長官皆全面動員配合。
 
政策莫所謂遍地開花,就等待預期理想能兌現。尤其感謝勞委會中部辦公室 賴錦豐主任領軍與各級主管官員全力投入,為配合營造業證照制度及為提升公共工程品質的政策,全心全力的規劃、研究,輔導本營造業各項工種的技術檢定及發照事宜。惟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祈望中央各級長官應多多關心本業基礎實踐勞動者的長期培育,期能更近一步比照德國的技術勞動者之培養作為。
促使新生代投入本業,且使能一面學習技能、技藝及學歷、學識並進齊行的功能。充分挹注經費並能同時輔導本營造業總工會發揮營造勞動力的組織功能。將已具有各項工種專長的老師傅導入術科的師資,配合政府以師徒傳承制度及經歷能有所傳承,以解當前老化斷層之窘境。使本業能後繼有人,國家火車頭事業的實踐勞動力能永續培育發展。
 
救失業是要使國人悉有一份能養家活口的一技之長,依賴政府給付失業救濟金而過活,終不是長久之計。應落實「賜子千金不如教子一藝」的古訓。一味依賴產業性資本主的施捨、被動無奈等待不確定僱傭關係,勞資兩造皆感無奈!
政府居於雙方各說各話亦何其無奈?何是誰非永遠處於理論與事實上的矛盾,倒不如多促使學得一技之長,總比看人臉色有尊嚴吧!資方想減少人力成本,勞方欲事少、錢多、離家近即是現態。
   
最後就是有關職業訓練委外的機制,本人有所建言:
一、技術的造就是存在於事務上的經驗累積及技能上效能的要求,非一定時間能確定其功能,因舉凡人的能力、效能、智能、效率、體力、作為等各項能力,絕不會表徵在外,而是視其個體各有差異的各項能量之表現。
二、技術士檢定只是透過公權力,一定模式超然的達到一致要求的認定給證機制,至於是否在職場能獨當一面或是只是入門上的基礎,仍有待本身在職場上多體會、多研究、多學習。
三、將百年樹人的訓練技術交付第三者的所謂各相關訓練機構、學校、協會、訓練班,來祈望能造就預期效果的呈現,頗感不妥。
因不是求靜態的功能產品,而是要造就一位有思想、有一定效能的活體勞力者的一切專業技術的培養,跟一般產品來著眼似有不可驗收非可見證的盲點;況且如果承接者認為獲價和支付不能平衡,而以賺錢營利來著眼,當產生將本求利的心態,以求表面而放棄使命,試問:其成效若干?
四、本人認為應悉由公部門全力投入,不能委外,否則將淪為彼此應付,把人才造就視同產品交付,其標準、其效能如何兌現?能展現在外嗎?能論斤、論兩嗎?能量、能測嗎?
 
祈請主管機關尤其職業訓練局更應重新評估,並多解析成效何在?以上是本人之淺見,特提鈞長參酌詳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