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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海
[ 2009/06/02 ] 台積電勞資爭議之探討

              台積電勞資爭議之探討
洪清海/本會顧問
 
壹、前言
2009年5月20日報載,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向全體員工發表談話,對於公司沒有適當尊重同仁的個人尊嚴,也沒有充分顧慮到在經濟不景氣下,找工作的困難,因而引起許多離職同仁的不滿,也造成許多在職同仁的不安,張董事長表達對整個事件的開始及發展的痛心與遺憾。他邀請離職員工在6月1日返回公司任職,至於不願回任的同仁,除已發放的資遣費以及優惠離職金外,公司還會額外加發一筆關懷金,希望能夠在當前嚴峻的經濟狀況下,為這些同仁提供一些經濟上的幫助。
張忠謀指出,這次事件是因為「績效管理與發展制度」(PMD)被誤用而起。他強調,PMD是一個正向、有建設性的制度,不是拿來做為遣散同仁的手段,未來也不會如此。張忠謀感性表示,自從1987年創辦台積以來,堅守的信念就是「台積人是台積最重要的資產」,這個信念一直表現在公司對個人的尊重、對工作環境的重視及對同仁的福利上。22年來,因為同仁們的共同努力,為公司創造了很好的獲利,讓公司提供了許多優質工作機會,也讓大家能夠得到很好的工作及福利,這是同仁與公司相輔相成的良性循環。「我一直相信,全體同仁與公司是一個密不可分的生命共同體」。
張董事長誠懇的談話,獲得媒體廣泛的報導與肯定,宣告台積電的勞資爭議案件進入收尾階段。至於會有多少離職員工歸隊,仍待進一步觀察。本文擬就爭議過程分析爭議原因及雙方爭點,從法規與爭議行為面向加以檢視,並提出一些討論意見。
貳、爭議緣起與經過
一、2008年底,全球性的經濟衰退造成台積電業務萎縮,該公司為減輕勞動成本,採取員工無薪休假方式,造成員工薪資減少,部份勞工因而被迫離職,惟並未引起爭議。2009年1月下旬,即農曆年前,公司啟動人力精減措施,以年終績效考核成績作為依據,針對後段5%的員工以個別約談方式要求簽署「協議離職書」,公司則依勞基法發給資遣費。
二、由於協議離職非屬「非志願離職」,不符申請失業給付或其他失業救助資格,引發勞工的不滿,因而有員工投書媒體,也有員工於1月21日向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諮詢如何救濟,爭議風暴開始醞釀。案經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之協助,有17位勞工於3月11日正式向科管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使爭議進入法定程序。
三、2009年3月15日計有60位被資遣勞工成立自救會,3月20日科管局調解失敗,自救會於3月24日轉向勞委會陳情。
  自救會訴求內容:
(一)     原「合意離職協議書」作廢,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且勞動契約終止原因為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虧損或業務緊縮」,而非第五款「勞工對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
(二)     優惠資遣,比照退休。公司並發給被裁員工2008年度之分紅,比照考績S。符合寄保資格者,得於公司寄保。平均工資誤將無薪休假期間及產假病假等非正常工作日計入者,應重新計算。2009年特休未休應補發加班費並計入平均工資。公司應提供薪資明細與資遣費計算明細表。
(三)     公司應針對下列事項公開道歉、更正,並懲處相關失職主管特別是執行長蔡力行:
1.          廠內逼人簽署合意離職書的措施;
2.          對外宣稱被裁員工是績效不好、自願離職,即所謂「汰弱留強」;
3.          許多考績被打I或U者,並非員工本身之過失,如產假、哺乳假、病假、育嬰留停、喪假及生理假等,或因職級、單位裁併,或因「不配合加班」等因素,不能作為影響考績之理由。
(四)     爾後公司如招募員工,應徵詢被裁員工意願,優先僱用。重新僱用之員工,除資遣、退休外,年資接續(含職級、特休、薪資等等)。但自願將資遣費繳回公司者,應立即恢復工作,含退休、資遣事項之年資接續計算。重新僱用之被裁員工,應視為不定期契約工,且工作地點與原職相近(新竹、台南)。
(五)     廢除所謂「黑名單」制度,某些主管所稱「如向公司要求開立證明,將永遠無法回到園區工作」云云,公司應予澄清更正,並保證爾後針對被裁員工不發表類似「考績不好」之不當言論。
(六)     公司應承諾,逼人簽署合意離職書或類似情事,爾後不會再發生。並承諾如員工籌組工會並以工會參與公司考績、裁員、調薪、調動、分紅等相關申訴事項,公司將遵守工會法與就業服務法,禁止不利對待或歧視待遇。
(七)     特殊事項:
1.          有關孕婦輪班請調日班,主管不准;該孕婦日後早產致嬰兒重病之調查、道歉與賠償。
2.          因公司之前未開非自願離職證明,致已喪失領取失業給付資格者,由公司補償依政府規定可請領之失業給付的總金額。
3.          因適逢連續日班,致平均工資計算減少之損失補償。
勞委會協調所獲致結論如下:
(A)   公司同意由離職員工選擇離職事由,為合意離職、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或第11條第5款。選擇第11條第2款之員工則將已發放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切結書交由自救會,由自救會造冊附件送至公司,公司於自救會送件後一週內完成開立手續,交由自救會統一發放。
(B) 有關優惠資遣方案,雙方未達成共識待本日協商同意事項執行期間擇期再議。
(C) 有關第三點要求公司道歉,不予處理。對個案處理過程中有不合理之情事,由公司成立專案小組並請自救會會長及科管局共同參與,由員工自行向該專案小組提出申訴。
(D) 未來公司召募員工時,從優考量錄用本案被資遣員工。
(E) 公司保證被栽人員名單除主管機關外不向第三者洩漏。
(F)   有強迫簽署合意離職書者,得併結論三由專案小組處理。
(G) 特殊事由如育嬰、哺乳、懷孕調動輕鬆工作者,由個案向科管局提出申訴。
(H) 本案公司在處理程序中倘若確有任何瑕疵而對個別員工造成之損失,公司將依法處理。

四、2009年4月1日,勞委會與勞資雙方再次協調,並達成所謂的「愚人節協議」,對資遣費達成「年資2至10年者,加發21-25%,年資10年以上者,扣4乘2」計算方式,惟多數勞工以協商代表未獲自救會授權而拒絕接受,並於4月7日召開大會否決該項協議,重選會長,決定發動4月9日「大直行動」,赴張董事長住宅陳情。
自救會大會決議之訴求:
(一)     資遣費及關懷金,以下列方式計算:
1.          在廠總年資未滿一年,依原資遣費總額加發20%
2.          在廠總年資一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原資遣費總額加發30%
3.          在廠總年資五年以上未滿十年,依原資遣費總額加發40%
4.          在廠總年資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依原資遣費總額加發60%
5.          在廠總年資十五年以上,依原資遣費總額加發70%
6.          自救會會員,不論年資,每人另加發新台幣200,000
以上年資,四捨五入以年為單位計算。
(二)     其他補償:
1.          因故無法領取失業給付、職訓津貼人員,每人另加發投保工資3.6個月;
2.          已找到新工作人員,每人另加發投保工資2.1個月;
3.          因產假、哺乳假、生理假、育嬰留停、喪假、病假、特休、公傷等法定勞工可請之休假而影響考績人員,每人另加發新台幣300,000元;目前已懷孕或於離職後生產者亦同。
4.          特殊困難情況,如罹患重大疾病、小孩小兒痲痹等,由當事人與公司、自救會共同協商。
以上名單需作為附件,連同協議書一併作為勞資協議之內容。
(三)     有意回廠人員自行選擇下列回廠方式:
1.          資遣費不繳回,比照新進人員於達成協議後十五日內回廠重新受僱;
2.          由自救會提出有意回廠名單及申訴理由,先由勞資雙方確認考績是否改為S並可參加分紅,再由員工自行決定是否回廠。原職級及薪資不變,年資接續計算。回廠名單確認後,由員工選擇回原單位或與資方協商調單位。以上名單需作為附件,連同協議書一併作為勞資協議之內容。今年分紅之前,不得重覆裁撤回廠員工。
(四)     重申勞資雙方三月二十四日於勞委會協議:
員工得申請將離職原因改為業務緊縮,此協議公司已履行完畢。另公司承認,過去內部考績與員工離職程序,確有瑕疵。
(五)     自救會將於勞資雙方達成協議、公司所有承諾履行完畢後解散,並由全體會員決議剩餘經費之處置;自救會解散時,自救會幹部及會務顧問一併解職。
 
五、2009年4月9日,百餘名自救會員工赴大直,要求張董事長傾聽勞工心聲,並高喊「假淘汰真裁員」、「企業巨無霸,說謊欺負人」、「慷慨捐政黨、吝嗇對員工」等口號。過程受阻於警力,但頗為平和。
六、2009年4月30日,自救會赴公司法人說明會會場要求見執行長被拒,轉向夜宿董事長宅外。次日清晨,董事長夫人探視員工,同意轉達員工心聲。自救會決定取消勞動節凱達格蘭大道示威,改以代表向馬總統陳情,總統府指派黃參議接見協談。公司改派五人小組負責處理員工訴求,勞資爭議進入轉折階段。
七、2009年5月13日,公司召開處理方案說明會,並傾聽員工意見。次日自救會代表再度與王總廠長會談,達成如下共識,爭議已出現曙光。
(一)     在幹部肯定公司作法的前提下,公司同意十年以上人員以「加發兩個月」方案發放資遣。
(二)     部份員工反映不回任人員關懷金「差距過大」,公司表示該比例考慮各種因素之綜合考量,不予更改
(三)     回任人員如選擇不回原單位,可由公司安排新職缺;如由公司安排,以同性質工作為主。
(四)     部份員工要求「先申訴,再決定是否回廠」方案,公司表示為趕上六月底之分紅作業,決定維持公司原「先回廠,再決定是否申訴」方案
(五)     部份員工希望回廠條件比照聯電讓員工自行選擇是否「資遣費不繳回,比照新進員工」方式,公司否決此項提議,但同意資遣費可以依個案狀況分期方式歸還
(六)     自救會要求比照0324勞資政(勞委會)協議,申訴審查由自救會派代表參加的問題,公司表達希望員工相信秦副總領銜的新五人小組,並同意秦副總與王總廠長每季與回廠員工skip level meeting(越級會議模式)。
(七)     自救會要求公司道歉的問題,公司會再研究
(八)     自救會建議與公司簽署協議書問題,公司認為沒有必要
另補充兩點:
1.          除前八點外,公司方案的基本內容,請參照王總廠長寄發給各位會員的掛號信。
2.          前項內容,公司於0513說明會又進行下列的補充:
a.      2008年績效考核而合意離职和資遺之所有同仁皆具回任資格
b.     年資2年以下同仁如不回任,公司加發21%資遣費
c.      不回廠同仁,公司加發關懷金,依職級61-64加發10萬,23-26加發15萬,31-33加發30萬,34加發50萬。另,孕婦及重大傷病者,再加發4個月。
八、2009年5月20日,張董事長發表談話後,自救會決定於5月23日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並發表聲明如下:

就整個自救會組織與抗爭過程即將告一段落的時候,我們要在此特別感謝張董事長及其夫人:雖然我們這群被裁員工和公司的相關主管之間產生很大的風波,但張董仍然頂著各界巨大的壓力,本著誠信原則與自救會協商、並儘可能對被裁員工提供實質的優惠。也因此,我們本來已經對台積電「誠信」原則完全喪失信心,到今天才又重新看到公司的希望。
除了對張董夫婦表達感謝之外,我們也要對抗爭期間受到滋擾的第三者表達由衷的歉意──特別是針對大直行動中被干擾到的鄰居們,以及被要求到現場長時間執行勤務的警察人員。雖然,我們的大直行動,是在公司舊談判代表缺乏誠意下被逼的不得已選擇,但畢竟無辜的第三者與這次勞資爭議毫不相干,卻也受到波及。本會對於張董事長指派之秦副總等五人小組,也感謝他們以充份的同理心,連夜辛勤工作、加緊作業來執行張董的指令。本會會員,不論是否願意回廠,都樂意見到由張董所象徵的台積電開廠精神能持續下去,消除公司內部一些不合理的作風與政策。
本會會務顧問群,特別是勞動黨人士,也表示對抗爭談判期間產生的誤解感到遺憾,並表示和其他的資方相比,張董事長今天的作法顯示了對員工極大的善意與誠意。
本會以會員的民主決議為運作原則;一旦會員大會正式通過結束抗爭,本會也將要求所有會員服從集體決議,停止一切對抗性行動。一旦全部勞資協議履行完畢,相關結束工作收尾完成,本會也自然解散,所有幹部與會務顧問同時一併解職。
最後,本會對於張董在五月二十日針對裁員風波親自
發表聲明這件事,再度表示肯定與感謝。但是對於本會會員以及被裁員工中,絕大部分並非真如公司先前所說「績效不好」、「最後5%」以及所謂汰弱留強。
 
參、爭議評析
一、雙方爭點
(一)     本件勞資爭議,資方在業務緊縮下進行大量裁員,惟其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則堅持經由雙方合意,由被裁勞工簽署協議離職書後按勞基法所定資遣費標準給付離職金。資方之思維,主要在規避大量裁員的要件與程序,及維護企業形象。如勞工同意以合意方式終止勞動契約,則公司之作法並無適法性爭議,惟因勞工認為終止勞動契約乃資方單方意思,資方應發給「非志願離職」證明,以利申請失業給付。由雙方對終止勞動契約之依據與方式並無共識而觀,資方以利誘或威嚇要求勞工簽署協議離職書,顯係權利之濫用。
(二)     資方以績效考核成績決定裁員對象,並以勞基法第11條第5項「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理由,進行5%的裁員。公司此舉涉及不能勝任的認定問題。所謂不能勝任工作,實務見解係指勞工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其所從事之工作及「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換言之,勞工是否不能勝任工作應依其主客觀情況個別認定,尚非按考績相對排序決定。資方將考績最後5%逕自認定不能勝任工作,並無正當性,更何況其中尚涉及考績作業是否公平合理及申訴問題(如請產假、喪假、休假而影響考績)。資方選擇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顯然過於牽強而輕率,既不利於己又傷及員工形象與情感。
(三)     依勞基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企業符合虧損或業務緊縮要件,可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7條標準發給資遣費,未依法預告者,應依同法第16條第3相規定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就台積電業務萎縮情形,參酌若干法院判決案例,筆者認為應先考慮裁員是否合乎為最後手段性及社會性,然後再依勞基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辦理,且應注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規定的程序,以誠信協商方式辦理,不宜取巧以個別方式壓迫員工。
(四)     至於終止勞動契約所生之資遣費或其他補償金額,資方按勞基法之規定為最低標準給付,勞方自可要求協商提高,此乃勞資自治之範圍,無所謂好壞或對錯。至於離職勞工能否領取分紅及獎金,則應回歸公司所定辦法處理。有關是否回任,資方已表明歡迎,則待勞工自主決定。
二、爭議行為
(一)     資方以個別約談方式要求員工簽署協議離職書,否則可能得到更不利之結果,其行為幾近於「強迫」,未慮及員工感受與利益,自然無法得到員工認同。
(二)     資方對外以「汰弱留強」為理由,使離職員工揹負「弱者」惡名,如同「黑名單」效應,對勞工具有攻擊性,反彈是必然。資方在科管局勞資爭議協調會雖同意改按勞基法第11條資遣,但表示如外界詢問則將告之資遣原因為「不能勝任工作」,顯見資方過於執著而專斷。
(三)     資方明知勞工對41之協議不滿,卻對外聲明雙方已達成協議,有操弄協商之嫌,因而加深彼此不信任感。
(四)     資方對自救會尋求勞動黨協助,過度疑慮與排斥,顯然不了解台灣勞資爭議之常態。
(五)     值得肯定者,張董事長夫人於51清晨探視夜宿在外的員工,表現人性關懷與溫暖,公司並改派五人小組專責處理,重建信賴,是極佳的危機處理。513之說明會及次日之會談,資方之具體與誠信表現,為解決爭議創造有利條件,也為520日張董事長談話鋪路。
(六)     勞工在欠缺勞工法規知識下,尋求外界專家協助,是正確之舉。成立自救會以團體協商代替個別行動,是維護權利的關鍵。
(七)     自救會採民主運作,是維繫內部團結的重要元素,以會員大會表決方式否決前會長的專擅決定,並展開對董事長的陳情與柔性喊話,有助於提高媒體注意,也讓企業主直接感受到爭議的壓力。大直行動員工表現團結而理性,帶隊者表現極為出色,是一次成功的陳情行動。
(八)     勞工之訴求,隨爭議情勢而修正或加碼,雖是常見之情形,但容易使資方誤解勞工得寸進尺,而不願輕易答應其訴求,甚至拒絕再溝通。此一情形,從本案勞工多次不同聲明中可以看到勞工的訴求不斷增加。
(九)     勞工採「順法爭議」行為,未見激情或暴力,使爭議留下解決空間,並贏得外界同情,值得肯定。
(十)     勞動黨勞工服務中心協助勞工爭議,尊重勞工自主決定,表現高度自我節制,值得肯定。
肆、結論
台積電以台灣晶圓加工龍頭地位,並頂著亞洲最佳雇主光環,向來都是年輕人夢寐以求的職場,未料在經濟衰退中大幅裁員,並引發勞資爭議,令人感到意外。其實,任何企業的勞動關係都處於動態發展中,發生爭議乃即為平常之事,無須過度解讀。惟因台積電得到政府極大政策利益,社會對其社會責任有相對較高的期待,且其勞動爭議之原因與處理,又凸顯若干特殊現象,故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筆者從本件勞資爭議的報導及相關文件與資料的整理中,歸納出淺見如下:
一、台積電員工並未組織工會,資方裁員行動以個別約談方式進行,勞工明顯居於弱勢,凸顯企業內部勞動關係的不平衡。此一現象,是科學園區內的普遍現象,值得重要。此次爭議,已引發台積電勞工是否該組織工會的討論,這是好事。
二、台積電人力資源部門對勞基法之規定應有一定程度之理解,對於裁員的法律要件及附隨義務應不陌生,竟然選擇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方式處理,實令人難以理解。在員工反對後又改以考績作為「不能勝任工作」之依據,既不厚道,也欠企業倫理。再者,台積電是否符合「業務緊縮」要件,既不宜從如此短期營運狀況的衰退遽然研判,且應考慮裁員的社會正當性(如張董事長之言)。整體而觀,台積電的裁員不僅失諸輕率,甚且出現一邊裁員一邊招募的矛盾,是一次社會觀感極差的違法行為。
三、台積電大量資遣員工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及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1項通報規定,勞政部門應加以查處,以維法律正義與尊嚴。
四、勞資爭議之解決,首重雙方之誠信與溝通,資方以單邊決定方式要求勞工接受,甚至關閉集體協調之門,有違爭議處理之誠信原則。管理階層的濫權,是激怒勞工提高抗爭層次的動能。
五、外力介入勞資爭議為常見之事,但外力的角色功能,至今仍有爭議。資方對外力之戒慎與防衛,應可理解。惟資方如果一味抗拒,正如同外力越俎代庖一樣,都是不適當的過度反應。本次勞動黨勞工服務中心協助勞工爭議,同樣引起資方或部分勞工的疑慮,但整體而言,該中心尊重勞工自主性的表現,是值得肯定的。
六、本次爭議,暴露台積電內部若干缺失,也對企業形象造成損害,但最值得關切的,還在於勞資雙方於爭議之後如何重建互信,且其互信必須建立在合理制度的基礎上,而不是依賴高階主管的「善念」或「良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