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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焦點訴求
[ 2009/03/27 ] 勞工法規不應忽略職業工會勞工

                勞工法規不應忽略職業工會勞工
【胡和澤/中華民國營造業總工會理事長】
 
現行工會法係於民國18年公佈施行,迄今已逾77年之久,雖經八次修訂,但從當前環境背景檢視,恐有不著邊際之虞。就產業工會而言,或許尚有肯定之處,但對所謂「無一定雇主勞工」的職業工會及所屬之勞工而言,不論就實務探討或預期功能上的落差,顯然亟待檢討修法,方能更符時代的需要。
 
(一)現行工會法條文上較偏重「有固定僱傭關係」的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之規範,如退休、福利等。
 
(二)現行勞工法規較明確保障產業勞工,課以資方雇主之責任義務,尤其勞動基準法更能顯示政府的意志,其他如勞健保條例有關保費的分擔,及就業保險的對象等,都是公權力之強制介入以保障受僱之勞動者。目前所有保護勞動者之相關法規似乎只對「有一定僱傭關係之勞動」單向偏重,而對參加職業工會的「無一定主從關係」的職業性勞動者甚少著墨,疏於關心及重視。所謂「工會自主」原則,其實是任其自存自滅,無視於勞動者的團體組織權係源自憲法第十四、十五條之保障。
 
(三)當然勞動者自覺自醒精神只能靠本身自我提升,不是外力能強迫的,職業團體存在最大的原動力就是具有團結的共識。
我對當前勞工行政相關部門的建言,就是應多探討職業工會組織實務的研究,以期兌現團結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的最大前提,必須先將個體集合成有組織架構的人民團體,使政府與人民具對話及溝通理念的平台,並肯定一個勞動團體具有穩定社會、提升技能、保障權益、變化風氣的功能。
 
本人從事勞動始自13歲當木工學徒,16歲才獲得當所謂木工從事者的資格,經歷單打獨鬥之苦衷與無奈,今舉以下幾點供各界賢達先進參酌之:
 
現存工會法及施行細則偏重產業性、具有主從關係的勞動者規範保障,而對無一定雇主的職業性勞工完全沒有實際之保護。前者有勞基法、勞保條例、健保條例、安全衛生法、就業保護法等相關法律保護;而後者職業工會會員的前述各項保障純為夢想!試問情何以堪?
 
可能各位相關單位長官及賢達會說「諸君為何不去當一個有僱傭關係的產業勞工?」,沒錯,從事本業者亦欲有明確的僱傭關係,但是反觀我國現有的營造業資方架構,一般只有領導人員、會計人員;試問有那家資方的營造廠有自己的養成工?實際上都是承包到工程後再轉包……層層剝削後等到工安事件發生,等著大家一起推卸責任。受害者永遠是最前線的基層營造業勞工,此現象主政者一直很清楚卻裝做不明白!
此可從資方的營造廠商下參加勞保、健保之人數反觀自明,其承包各項工程總額與投保勞健保人數絕對不成比例。
 
此現象存在數十年,是社會因素使然或主政者的忽略?當然,身為工運各幹部亦應捫心自問到底問題出在那裡?頗值各界賢達共同面對及思考改革,以利工運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