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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海
[ 2014/07/29 ] 正視飛航的職場安全
正視飛航的職場安全
【洪清海】
 
復興航空澎湖空難事件,造成重大傷亡,在哀戚中出現不少批評和檢討的聲音。不少學者和飛安專家從氣候、航管、機型、機場設施、駕駛操作及機師疲勞駕駛等不同面向探討失事的可能原因,指出了一些飛安上應該正視的問題。本文擬就職場安全的角度來補充一些意見。
 
一、首先是機師和空服員在颱風天應否出勤問題,如單純依勞基法之規定,答案其實非常簡單而確定,但因航空運輸除涉及企業營利外,與民生需求和公眾便利也息息相關,因此,除非是航站關閉或航班取消,機師和空服員通常會依照航班表執行勤務,或是在航站開開關關中待命,這是飛航作業的特性,也是機師和空服員亮麗職務的另一面風險與壓力。
 
二、其次是機師和空服員得否行使停止作業及退避權的問題。依新頒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單純從職安法之規定來看,機師和空服員自得對「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職場採取停止作業及退避權,但問題是:
 
(一)危險之虞的判斷基礎來自氣象資訊和航管標準,機師和空服員根本無自行「發現」的可能,縱使其心中對惡劣天候存有安全疑慮,也只能硬著頭皮出勤。有媒體指出,「離島的澎湖、金門,班機起降頻繁,但也常常因為氣候關係臨時停飛,曾經數度發生乘客霸占櫃台的抗議行為,當地居民就透露,不少乘客急得破口大罵,說別家飛機都可以飛,為什麼我們就不能飛,造成航空公司壓力,也無形中增加飛安危險」。機師和空服員採取停止作業及退避權的空間幾乎不存在。
 
(二)機師和空服員的職場係隨飛行而延伸與變化,飛行中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狀況,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54條規定,機長得為一切緊急處理,包括民航官員所說的是否重飛或落地等等,但這種情況已然是同機一命的處境,已無行使職安法賦予勞工的停止作業及退避權之可能性。
 
三、至於機師是否有疲勞駕駛情形或空服員爆肝服勤的問題,不僅與飛安有關,也涉及工時規定和職業安全問題。台北市依勞基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對特別行業訂出工時上限審查標準,包括機師、空服員、醫療人員工作性質特殊,雖然每日工時不受「不得超過12小制」限制,但4週總工時仍不得超過240小時。換言之,機師和空服員的工時因工作性質已有較高的彈性,如果航空公司再有違規指派情事,出現超時服勤引發過勞問題並非不可能。民航局副局長李萬里針對駕駛是否有疲勞駕駛情形回應:「現有的法規對飛行員飛行與休息時間,以及飛機起降,通通都有限制。他們將會再去調查,若真的有駕駛工作超時,或派遣不當的情形,將罰復興航空60-300萬元的罰鍰」。基於飛安與職安的考量,政府實應對航空業進行工時專案檢查。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透過集體勞動關係的良性運作來建構友善職場,不僅有助於提高航空公司的競爭力和飛航作業安全,也是航空業者應盡的社會責任。不久前接連發生兩起重大空難的馬來西亞航空,外界對其善後處理能力有不少怨言,其實與其內部管理機制有關。我們從國際勞動網站中清楚看到馬航勞動關係的緊張和對立已存在一段期間,包括企業對工會代表性的質疑和協商權的不夠尊重,都激化了員工對公司管理和勞動條件的不滿。當然,我們不能將空難直接歸因於內部管理問題,但馬航想要從困厄中站立,重新獲得乘客的信賴,非得先修補其內部的勞動關係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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