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與環保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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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海/本會顧問】
工會運動與環保運動同為社會改革的群眾行動,但因兩者之成員與議題不同,技術與法規殊異,加上各自有其核心價值與目標,因此兩項社會運動雖然偶有交集或聯盟,但仍以在各自場域展開各自行動居多。
日前,有兩則關於工會與環保連結的新聞,一件是日月光公司違法排放污水面臨停工處分,工會發動會員連署力挺公司,引發道德評論的事件;另一件則是「全產業全球工會」(IndustriALL Global union)與國際化工企業Solvay簽署「社會與環境責任協議」。兩則新聞,一在國內,另一在日內瓦,距離雖遠,卻同樣凸顯了工會與環保之間的交集與趨避難題,頗值進一步探究與討論。
有關日月光違法排污事件,媒體報導或評論已多,究竟是疏忽或惡意,究竟裁以局部停工是否有當,事涉主管機關之權責,並非本文所要討論的內容。本文所欲探究的是,當日月光陷入嚴重環保問題而面臨停工處分危機之際,工會基於工作權可能連帶受創的憂慮,以集體連署方式籲請主管機關給與企業改善機會,不要輕率勒令停工,以免勞工的工作權受到波及,工會此舉的背後,究竟具有何種意涵,從勞動的觀點又應該如何客觀看待和解讀,這是日月光工會無意間丟給社會的一項課題。
基本而論,環保攸關生態、生活與生存,基於永續發展的普世價值,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所生存的環境都有維護的責任,國家如此,企業如此,工會也是如此。而從勞動保護的角度來看,工會監督或協助企業做好環保,其實也與職場的安全衛生有相輔相成的關係。一個企業,如果不願履行其對環境的責任,就難期待其對職場能有友善行為,而企業對環境的破壞,受僱勞工往往成為最直接的受害者。外商RCA公司毒物污染地下水而導致員工罹癌的重大事件,至今仍讓許多受害勞工家庭求償無門,即是一例。因此,工會不論是基於公民角色的責任,或是基於勞動保護的組織任務,都必須督促或協助企業實踐對環境責任。
但值得關注的是,當企業因違反環境法規而受到政府停工處分,導致生產活動停頓或經營陷入困境時,受僱勞工可能因此面臨欠薪、減薪或裁減失業的危機,此時工會的態度和反應,就難免陷入左右為難。
純就勞動法的觀點來看,企業因環保違法而停工,因係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因此停工期間仍應給付工資,既不能無薪休假,縮減福利,更不可裁減員工。受僱者的權益受到法令的保護,形式上並無疑義,但在現實上,一旦企業藉由停工而關廠或放棄經營,員工最關切的工作權卻未必能在現實的侷限中被確保,或許這正是日月光工會憂慮之處。換言之,勞動法所能保護的,都是建立在企業經營與勞動關係存續的基礎上,一旦企業結束經營,勞工縱然得到法定的所有權益,終究還得面對失去工作的難題。從日月光公司的營運規模和獲利情況來看,或許不致於衍生上述極端結果,因此工會的反應,似乎過度杞人憂天,但也反應出員工對命定池魚之殃的恐懼,以及勞動法規對工作權保障的侷限性。
其次就勞資合作的觀點來看,勞工的職涯發展係建立在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礎上,而企業的目標與願景則有賴員工的支持與努力。勞資誠信互動,對等合作,共存共榮,這是勞資倫理的基本要求,也是現實利益的結合。日月光公司面臨環保停工,對企業營運而言,同時蒙受企業形象與巨大的財務的損失,自然是一項危機,而對工會而言,如何在企業危機中確保會員的利益,並與企業協力解決問題,則是工會無法迴避的責任。日月光工會力挺企業,傳遞了願意與企業共同努力面對問題的溫暖訊息,不應被擴大解讀為工會支持或袒護企業破壞環保的行為,但如果工會能在表達對企業堅定支持的同時,也能對社會表達工會對環保的關切,或許更能表現出工會對其兼具公民角色的承擔。日月光在部份廠區停工期間,為免勞務損失或閒置,企業可安排進行人力調配支援,或生產線的維修、或訓練活動、或其他不違反勞動契約的相關活動,而工會基於與企業的共同利益,亦應協助企業為日後復工做好準備,這是勞資攜手共渡危機的理性作法。
至於「全產業全球工會」(IndustriALL Global union)與國際知名化工企業Solvay簽署「社會與環境責任協議」,則提供另一全球化經濟活動中,工會如何以集體協議的方式與跨國企業協力維護社會與環境條件的運作模式。
「全產業全球工會」成立於2012年6月19日,是由國際金屬工聯(IMF)、國際化工能源工聯(ICEM),和國際紡織工聯(ITGLWF)三大國際產業聯合會共組而成的新力量,擁有5000萬會員,分散於140個國家。「全產業全球工會」的成立,代表工會對全球化和新社會模式的挑戰與回應,也是對全球資本與新自由主義政策的正面迎戰,追求以人民優先,立基於民主和社會正義的勞動體制。該會所揭示的十大重點工作,包括(1)建立更強的工會(2)擴大組織和增加會員(3)為工會權利而戰(4)對抗脆弱性工作(precarious)(5)建立工會力量對抗全球資本(6)促進產業政策與永續(sustainability)(7)促進社會正義和全球化(8)確保平等權利與女性參與(9)創造安全職場(10)促進民主與包容。
2013年12月17日,「全產業全球工會」(IndustriALL Global union)與國際知名化工企業Solvay簽署「社會與環境責任協議」,正是該會執行上述第6項工作的成果之一。而其行動的模式,則是透過與國際企業進行全球層級(global level)的協商,要求國際企業忠實履行國際勞工組織(ILO)所定義的社會與環境條件,並對其產業供應鏈中的各國企業進行督促。此一模式,除「全產業全球工會」之外,亦是其他全球性工會慣用的一種成熟的運作方式。
綜合上述,本文謹提出四點淺見如下:
一、隨著環保監督力量愈來愈強,企業因違反環保標準而被處分的風險相對提高。企業一旦因環保而被勒令停工或停業,很可能衍生勞工的權益、福利和工作權的傷害,因此,企業工會應加強對企業處理環保之相關作業的參與,或以團體協商方式將工會監督企業環保之權限,以及企業因環保違規而遭受生產與財務損失,不得影響員工薪資、獎金、福利、工作等權益納入協議之中。
二、政府環保與勞政機關對於企業違反環保事件,應加強橫向聯繫與協調,尤其是涉及停工和停業之重大處分,應對可能衍生勞工權利受損之問題採取必要的對應措施,以免環保問題擴大為勞工問題。
三、國際工會以全球協商方式進行產業鏈對社會與環境責任的監督,將成為企業活動所必須面對的制衡力量,國內企業宜注意此一情勢之發展。
四、「全產業全球工會」的成立,凸顯工會透過聯合或合併以壯大力量的必要性,這對國內全國性工會各立山頭的現狀,應有標竿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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