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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焦點訴求
[ 2013/05/07 ] 勞委會回應102年度工會領袖座談會提案

102年度工會領袖座談會提案回應表
提案單位
中華民國營造業總工會
胡和澤理事長
提案
編號
10 12
案由
勞工保險年金建言。
說明
 
回   應
一、有關政府自始無撥補注勞保財務部分:
(一)為了照顧勞工,政府每一年都編列相當預算補助勞工的社會福利支出。以102年為例,單就勞委會編列補助勞工之勞、健保費補助款高達1,232億元,佔本會全年總預算1,284億元的96%,為中央政府總預算1.9兆元的6%。
(二)另勞委會於初步改革方案公布後,經綜整各界意見,在兼顧制度永續經營及對勞資衝擊降至最小的原則下,修正改革方案報院。其中就政府責任部分,以提出將政府負最終給付責任條文入法,並由政府擬定撥補計畫,第一年約撥補200億元,之後按經濟狀況調整撥補金額。另考量國家資源有限下,為兼顧照顧責任及不影響國家經濟發展前提下,政府採分年衡酌財政狀況撥補方式屬於較適當作法。
二、有關改革方案獨厚軍公教,歧視勞工部分:我國社會保險及退休制度現行依不同職業別分立,制度內容如給付條件、給付水準等均不相同,導致所得替代率亦有不同。又依保險財務原則,較高的給付必須課以較高的繳費責任,故其個人繳費成本亦不同,實難逕以援引比較。惟為適度拉近各職業別間之退休保障差距問題,本次推動年金改革,已將軍公教勞併同納入檢討,除了健全各年金制度外,亦希望儘量減少制度間差異,達成社會公平的目標。
三、有關改革方案僅適用新人職場首次加保之勞工部分,查政府基
於保障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勞保年金制度改革,目的係為使制度能永續經營下去,讓世代同享。因此,年金改革的過程中,不同世代必須要相互體諒,如僅就新進人員推動新制,難有財務改善成效,且加劇世代對立問題,故於新法修正施行後,所有勞工一體適用新法,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勞工已領取之給付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