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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2/23 ] 就憲法第14條結社權之探討

         就憲法第14條結社權之探討
【胡和澤/中華民國營造業總工會理事長】
 
撰稿日期:101.2.10
 
對當前勞動團體之檢視:
 
1、就全國性聯合組織主旨及目的之探討:
註記:有關參與團體與結合團體的相互關係,是介於何種結合關係?是結合夥伴之要約行為?亦就是確定關係或是可任意違反、隨時終止關係的不確定、無約束之任意關係?至今連主政者亦缺乏明文規定之呈現,任由勞動團體自生自滅;當然,各項因素有齊思共想的檢討之盲點,例如:聯合組織的功能性何在?領導團隊及領導者的作為有否展現?確是目前所謂號稱10大全國勞動團體存在現況,有必要配合新工會法從新探究原因!
 
2、各全國勞動團體應有產、職業別勞動議題之分,亦就是產、職業勞動團體各別特性存有差異性,而新工會法卻一法全蓋,使產、職業存有不同盲點!惟以現有法令、政策、實務悉以勞基法確定雇傭之勞資關係為重,對自營作業者之所謂無一定雇傭之勞工,悉無平衡、等同對待,尤其各項政府措施、法規,悉以有被雇傭勞工為定位資格,及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來排斥職業性勞工及自營作業者,此現象有待吾等職業勞動各領袖集思廣益,提出有效作為,向中央各機關反應,當然勞動團體及各勞動者的自覺自醒之思維非一時得予迎刃而解,但觀此現狀存在多時,各相關團體只停留在爭位、佔缺、掛名、顯外,試問於角色扮演及應作為之效能何在?本人深感痛、憂兩存之心情,未知各賢達是否具同感之覺?
 
3、就當前各勞動團體於各項會務悉存在於配合主政者在勞動行政運作上所謂「框架限制」內配合演出而已,反正3、4年一任,再行亦下任,殊不知其任內有否就勞動團體定位及目標和前瞻性議題之探討,或只求一切按照法規要求上行下效,未視其經費皆來自勞工的血汗,對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傭關係之勞動者(屬機會性、不穩定性的工作勞動者),常常因失業沒收入而連勞、健保費都付不起的窘境之下,任由退會、退保后,面對各級政府各項附加之補助措施及失業給付皆應受(非自願性失業者),之限制而被排外,深感其情可憫、基此情何以堪!期待積極建議修法促使落實照顧職業性之勞工,實為首要之務。試問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勞工先進是否同意吾人所提不成熟之見解?並祈不吝指教之!
 
 
就身心障礙者欲提早請領老年給付之探討
    提前於50歲申領老年給付如何取向?
有賴各勞工先進集思廣益,如何表態較為妥適?
有關勞保勞年給付之基金掌握及資源分配是否公允?應予重視之!
 
時事議題:
    本人就最近本國駕駛員被日籍乘客毆傷之情事,本國勞動團體能沉默無聲、不應強力譴責及聲援以待嗎?建請各勞工團體應有所表態,以顯本國勞工團體之關懷及團結力之展現,並請探討「此案是職業傷害或普通傷害」?其與工會的關係?有關其被傷害與勞工保險之關係?
請問其所受傷害是職業災害或是職業傷害?與工作有關嗎?
其因外力使其受傷,所生之醫療費用應由健保負責或者勞保負責?
是否有代為求償之法律關係?其執行令應如何取得?祈請彼此共同探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