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7
法規名稱: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
公告文號:勞保 3 字第 1000140424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233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一年四月十日發布,同年四
月二十八日施行以來,其間歷經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九十七年五月一日及九十九年十
月八日三次修正,已漸趨完備。惟鑑於近年來民生物價明顯上漲,為加強職業災害勞
工及其家屬之生活保障,乃參酌物價指數調整情形,並考量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專款
之財務平衡,適度放寬按月發給之津貼、補助之標準,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
正要點如次:
一、提高職業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看護補助及退保
後罹患職業病生活津貼之補助標準。(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及第十七條)
二、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第 11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
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二百元。
二、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
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五
千八百五十元。
三、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
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九百五十元。
四、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
千八百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其格式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製定。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 12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
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二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
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五千
元八百五十。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 13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生活津貼,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臺幣
一萬四千零五十元。
前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申請人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五年內,合計以發給
二十四個月為限。滿五年後,停止發給。
請領第一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經職業訓練機構證明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失能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五、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
生活津貼之聲明書。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
單位應即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
第 15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七百
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看護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失能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四、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
第 17 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
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二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
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五千
元八百五十。
三、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
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九百五十元。
四、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
千八百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職業疾病診斷書。
三、失能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職歷報告書(載明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
業環境或何種有害物等作業經歷)。
六、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 2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