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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修正「勞工請假規則」 公(發)布日期 100-10-14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10001325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