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私協力」談職訓治理和職業工會辦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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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正銘本會常務理事/洪清海本會顧問】
面對治理環境快速變遷所帶來的挑戰,如何經由政府改造工程,適切調整政府的組織與運作,重新定位政府的角色與功能,以及加強與民間合作,發展積極性的夥伴關係,以「公私協力機制」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實現良善治理的目標,已是現代化政府無可迴避的重要課題。
「夥伴關係」是當前公共行政主流思維之一,也是我國政府重新型塑治理網絡關係所依循的倫理規範。國內有關夥伴關係的推動,不僅出現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地位的調整與分權治理的互動上,更擴散到政府與民間社會部門的協力運作,不僅其範圍仍不斷擴散之中,理念的深化與實踐,運作的創意與彈性也不斷改善。就公共行政的觀點來看,夥伴關係既是民主治理的實踐,也是提升國家競爭力,創造政府的附加價值,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的治理網絡關係,目前政府所努力的方向,是值得期待。
不過,值得關切的是,經由公私協力機制的有效運作,加強社會對話,增近互信與共識、聯結資源、共同承擔責任、公平分享利益,雖然是公共行政社會化的動態發展,也是「有效治理」與「良善治理」的動能所在,但此一動態發展觸及政府政策與管理文化的改革、結構的調整、價值的創造,以及客觀的監督機制的公平運作等面向,如果缺乏全面的轉化,可能的結果是「得其形而失其神」,這是檢視我國政府在公私協力機制之實際運作所不能忽略的問題。
隨著國內政經環境的變遷,勞工權利意識不斷升高,政府對勞工行政的改革行動也有顯著的進步,公私協力機制已是勞動事務治理的常軌。目前,重大勞動議題已有勞、資、政、學的社會對話機制,勞工保險與勞退基金的監理,以及基本工資的審議等委員會,都已有社會成員的參與,而勞資爭議的調解與仲裁,公正第三者的介入也是現行的做法,至於促進就業的相關措施,如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等,更吸納產業、學校、工會、社團等民間參與。本文擬就職訓治理部份探討職業工會參與職訓計畫的若干問題。
一、職訓治理伙伴的多元性與競爭
目前職訓局所推動的產業人才投資計畫、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和人力資源提升計畫,除公立職訓機構和公立學校參與其中,私部門的企業、學校、專業機構、協會、工會等非政府組織也積極參與其中,具有伙伴的多元性,也達到一定的擴大參與的程度。職訓局對於上述計畫的申請,除有對象的區分,尚有TTQS機制的控管,因此,大體而言,職訓治理伙伴的辦訓能力和品質比過去有顯著的進步,這是值得肯定的表現。
然而,在多元伙伴中,職業工會與職訓局的互動卻存在著一些認知上的歧異。就職訓局的觀點,公平對待所有治理伙伴乃想當然耳的事,只要辦訓能力和品質愈強,其參與的空間與機會就愈多,職業工會因屬性與體質侷限,已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劃歸其專屬區塊,且未要求一定要通過TTQS評核,因此職業工會除了不斷自我提升,應無可抱怨之餘地。但職業工會的觀點則認為,職訓局為勞工行政機關,工會組織是勞動治理的當然伙伴,也是核心伙伴,職訓局不能因工會的能力侷限而限縮其參與空間,更何況TTQS機制的設計與評核顯未契合工會的實況,職業工會能做卻不一定能說與寫,評核的成績自然有落差。按職業工會所欠缺或不熟稔的規則來評核或制約其職訓活動,只是形式上的公平。
二、伙伴關係的互動
公私協力機制的有效運作,強調互信與共識、聯結資源、共同承擔責任、公平分享利益等條件的建構,尤其是來自政府的賦能與賦權,是讓協力伙伴得以成長和承擔更大責任的關鍵。因此,對職訓治理的協力伙伴的互動,互信與共識的持續強化是職訓局該做的功課,不能完全假手於委外控管單位。對於協力伙伴的信賴與尊重,並給予一定的自主權限與彈性,是伙伴關係的互動的基本倫理。至於賦能部分,更顯示政府對伙伴的選擇不能完全以能力取向,只從工具思維去選擇有能力的伙伴,而忽略公私協力對社會力的培育綜效。基此,職訓局對職業工會為其職訓治理伙伴的看待,就不能完全聚焦於能力的評核,尚須考慮其對職業工會的健全化與活力化有何作用。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辦訓的規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從業者應具體之資格加以限制,以確保從業者所提供之勞務或服務合乎一定品質,維護公共的利益與安全,具有合理性與正當性。但因資格的限制,對於國民取得從業資格則應開闢其可趨近的路徑,包括教育、訓練、檢定。以保母為例,目前內政部規定從業者應接受126小時學科與術科訓練,並取得當地政府的結業證書,始得參加丙級技能檢定,藉以取得從業資格。對於資格規範的內容,筆者認為應尊重主管機關的專業與職權,但從台南市保母工會辦理保母訓練的爭議中(詳見陳慶才有關保母與照護服務一文),筆者發現政府對於保母工會辦理保母訓練雖然談不上歧視,卻未以伙伴關係對待。第一,保母工會的訓練課程是否合於當地政府認可標準,應有客觀的審查機制,如果把通過TTQS評核列入,自然更具公信力。第二,辦理保母職前訓練之大專院校或其他機構,應同樣接受辦訓資格之檢視;第三,職訓局對於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是否限制其考照功能,不無商榷之處。第四、有關計畫補助經費,應視職訓需求與市場行情而定出合理的訓練成本,不分其場地自有或租得,講師是內部或外聘,都是訓練成本。第五,伙伴關係的持續溝通是化解爭議的關鍵,從個案中卻發現各機關過於本位,溝通不良。
四、工會得否參與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是針對失業者就業職能養成的專案職訓計畫,經費來自就業保險,而參與計畫推動的單位,則包括職訓機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財(社)團法人、工(商)業團體、農(漁)民團體、行(職)業專業團體等,須成立一年以上,TTQS評核通過,且須有編制訓練之專職人員,工會系統被排除在外。筆者認為此一計畫以就業為導向,與勞工自主學習在計畫目標和訓練對象上顯有不同,因此在訓練的計畫和設計上必然有所區分,但為何排除工會系統,則看不出其資格設定的邏輯性。如果工會亦具備成立一年以上,TTQS(機構版)評核通過,且須有編制訓練之專職人員等條件,為何工會不能參與此項計畫?難道工會對產業發展趨勢的認知不足?難道工會對各職類所需核心職能不夠理解?難道工會擁有的訓練資源不足?這些問題,都是比較性的問題,部份優良的職業工會與上述團體相比,應該各有優劣。再者,如果因職業工會已有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固不必再參與產投計畫,則會發生台南市保母工會辦訓與技能檢定脫鉤的困擾。職業工會是否願意參與產投計畫是意願問題,逕將職業工會排除在產投計畫之外,其實已低估職業工會在其核心職類的辦訓競爭力。
五、訓練品質與成效的控管
以公私協力機制進行職訓治理,不能完全以成本效益作為考量,但成效的管控是絕對必要。上述產投等相關計畫因協力伙伴多元而異質性高,數量又龐大,如何審查其所提計畫已屬不易,評核其績效更加困難。目前職訓局以TTQS評核作為參考指稱,再輔以行政監督與結案報告的審查,雖然已極力做到最好,但此一控管業務因人力考量而以標案方式外包,其執行單位基於契約責任而執行控管機制,在與辦訓單位互動過程是否符合公私協力的精神與原則,是應受檢視的一環。
綜上所述,筆者肯定職訓局對職訓治理在伙伴群集的開拓成效,不管協力伙伴的屬性與動機如何,至少都是社會資源的開發與運用,也是公共參與政府治理的民主實踐。其次,就公私協力的動態運作而觀,伙伴間的信賴與共識,賦能的強化與賦權的自主空間,則是當前所不足的缺憾。職業工會參與相關職訓計畫,在實務中面臨諸多困難,也發出高頻的不滿聲音,站在工會的立場,筆者認為工會應有反思的能力,但職訓局基於公私協力的公共行政概念與趨勢,對於工會系統在勞動事務治理的核心伙伴角色,應該多幾分尊重與協助,不能以工具性思維看待工會的功能。尤其職訓局與輔導工會的行政部門之間必須緊實合作,把TTQS導入工會,讓職訓成為職業工會的事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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