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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2/24 ] 勞資爭議案件實務探討

           勞資爭議案件實務探討
【廖峰國/台灣總工會副秘書長】
 
99年度勞動訴訟案件救濟及司法改革座談會
時間地點:99年2月3日15:20~15:35勞委會簡報室
議題一:勞動訴訟案件之分析及救濟方式—兼論法律扶助案件之特色
主持人:黃主任秘書秋桂
引言人:林永頌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評論人之一:賴錦華法官(台北地院)
評論人之二:台灣總工會副秘書長 廖峰國 
(題目:勞資爭議案件實務探討)發言如下
                                                       
一、實況:
1、依97年(2008)勞委會統計資料,勞資爭議計24540件65274人經主管機關及民間機構協調或調解有結果計30271人佔爭議人數比46%,另有35003人佔53%循其他途徑或沒有結論。
2、再據資料顯示97年司法途徑受理勞資爭議案件計6573件。97年審結案件有5111件(應含歷年受理而於97年審結)。審結案件中地院受理4591件,審結2173件,二審再審2418件。高院520件。
3、依司法院統計資料97年度有關「僱傭關係」民事官司一審結732件,二審結57件,高院14件(此數據與實際勞資爭議案件必然有一定的落差因勞資爭議不只僱傭關係尚有其他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在其他類別應有審結的數據)。
 
二、漫長的司法途徑會傷害勞動者的權益
1、98年(2009)1~10月勞資爭議又有25901件,61529人調處了34512人尚27017人未有結果。
2、如依勞委會97年地院受理4591件(勞資爭議案件循司法途徑)而以司法院一審結732件(僅只僱傭關係)平均一審結的時程,(因須事實調查及程序)如再加上98年1~10月的27017人那「民事官司」確實會令人畏懼。
 
三、民調說話:
98年9月司法院對兩年半來曾代理訴訟的律師作問卷調查發出了4430份,有效回收了1796份,就其中對今日會議較有相關的如下報告:
1、較上年(進步)比例最高的是「加強家事專業調解」達25.7%。
2、次高的是「設立專業法院或法庭辦理專業案件」進步21.2%。
3、但在98年各項制度改革滿意度情形「設立專業法院或法庭辦理專業案件」比前年度不滿意上升最高達差距3.5%。
4、連續兩年滿意比例最低項目仍是「案件結案速度」98年8.7%、97年7.9%均不到一成。就前述第1.2項顯示在特別領域設立專業調解與審理的方向是得到律師們的肯定。惟就「專業法院或法庭審理案件」的深度,及「案件審理速度」尚有努力的空間。
 
四、知識性、專業性、技巧性是化解爭議的一大利器
1、「家事調解」進步最多是有理由的。因家事、國事、天下事是讀書人認知較深,日常也較有接觸的區塊,故能拿捏得宜。
2、勞動市場是隨著經濟全球化跟著情勢在變化如「新自由主義,職場非典型化」,況台灣也是近數十年才由農業化轉型工業化,如此大部份百姓,對勞動法令的陌生是有原由的。但也有加強的地方與機會,在過去法律人從學校「非必修學分」到國家考試「非必考」到進入職場皆未觸及勞動法令,這是要檢討、因為此等法令攸關1千零38萬4千勞動者與維繫台灣大多數家庭生計的保護傘焉能不重視?身為法律人能不再著墨嗎?
 
五、主管機關及民間機構的績效是減少訟源的助力
1、勞資爭議處理須要的是即時性、迅速性、正確性、與經濟性,它對社會安定有絕對的影響。
2、97年(2008)民間機構(不含法扶基金會)協處勞資爭議計受理13466件17092人經協調有結果13141人達成率76%。98年1月~10月協處12895件16767人結果13163人達成率78%。而勞委會97年撥補民間機構(不含個人)的總預算為856萬元。如此的績效成果應有幾項因素:
(1)民間機構協處人員須經常性的接受主管機關就勞動法令與實務及最新職場態漾的培訓。
(2)民間機構協處人員,雖大多非具法律背景。但也因此「活在當下」對勞動市場有實質上的認知,也因此較能以同理心取得勞資雙方的認同。
(3)較無法律人「因對法律的熟悉而有所顧忌」的思維,以各種法令對資方曉以大義。
(4)發動各項法令允許內的檢查。
(5)訴之以人情義理(當然勞方大多較吃虧無法得到百分之百法定的權益)。因勞工皆認知勞資爭議轉入司法途徑那可能就是一場不知何時能審結的「民事官司」而其結果也有可能只是一紙債權憑證。但家裡生計卻是一日不可無。
  
※協調也許非如日本(A.D.R)德國勞動法庭榮譽法官的法定機制。協調內容更非法院判決文如此合乎範本,但事實上卻真的發揮了效果減少許多勞資糾紛及訟源(這也合乎日.德處理勞資爭議的精神,是在解決爭議而非正義的維護)。
 
六、我國法律扶助的現況:
在多位法學前輩的努力下於2003年12月23日由立法院通過並於2004年4月由司法院捐助,我國正式成立司法扶助單位—法律扶助基金會為無資力或其他原因無法受保障之弱勢民眾,提供法律扶助之服務。
97年(2008)該會服務概況合乎要件准予扶助案件計一般案件17698件,法律諮詢6446件合計24144件,依該會五週年的態樣報告中在過去的案件扶助中法律諮詢:借貸案件最多,訴訟代理人以車禍、婚姻居前。
法扶基金會在2009年3月與勞委會合作「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至2009年11月30日合乎要件代理訴訟的有2175件。績效顯著並於12月29日再度簽署合作。勞工能得此一專門扶助弱勢團體的助益,當應善用並珍惜之。
反觀我國工會組織,卻日益沒落,號稱全國性的組織有十個之多惟皆各自為政,年預算只達數百萬元,連輔導基層組織訂定團體協約都力有未逮、惶論保障全體勞動者的權益。即如法扶基金會在2009年主辦的國際論壇上加拿大司法部研發與統計部門首席研究員Ab Currie發表「在彎道中領先」的論文中對與會者的勉勵。
1、將進行研究與提出創新成為常態。
2、將焦點放在效果(outputs)、成果(outcome)是指行動欲達到之效力。
3、要能夠回答此一問題:什麼是法律扶助之於社會的價值?
法律扶助的資金是與其他公共服務相競爭所得來的珍貴資源。
4、要能夠揭露法律扶助對於司法系統之效力與效率上的貢獻。
5、要能夠展示法律扶助與更廣泛的公共政策議題的連結互動。
這也是從事勞工運動者應有的省思,也期盼政府能予以適切的關注。
 
七、建議:
1、儘速落實施行「法院辦理權利事項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參考要點草案 」。並依該法設置「勞資爭議專業調解室」。
2、於大學法律系所增列勞動法令必修學分。
3、於國家考試或司法特考中增列相關勞動法令必考科目。
4、協處勞資爭議績效良好的主管機關及民間機構,司法院或是中央主管機關應予適當的獎勵。
5、因勞資爭議件數多、標的金額不高,強度不夠但有其特殊性、專業性,故請司法院給予承審的勞工法庭專業法官特別績效獎勵。
6、降低或取消勞工因勞資爭議而須提繳的各類擔保金。
7、對資方如係非經濟性因素、惡意脫產關廠歇業影響社會安定應立特別處罰條例,克以適當刑責以杜絕惡習。
 
結語:
勞動保障法制~是勞委會98~101年中程施政計劃的一部份。
過去,勞委會也與學校、學會、相關民間團體合作、或是自行主辦相關保障勞工法規之研討會,座談會以為修法或政策擬定的依據。在過程中參與的專家、學者、實務者,也曾提出相當精闢的見解與看法,其中勞動保障法制部份有人曾建議就目前民法上僱傭、契約、承攬……等另加專屬勞動契約法。並於刑法上對勞工之工作權、財產權另加專屬法規。
就勞資爭議部份也有專家學者引「日本」、「德國」之例制定新法令或設立處理機制。然此部份即有實務者言:因各國文化背景的不同故他國之制度是否適用台灣有待考驗(雖說兩國之例皆已呈現相當正面之數據)。
至勞動保障法制與程序部份要跳脫我國現行刻版、嚴肅訴訟制度的桎梏,即如法學前輩陳老師言:「勞委會對司法院」~ 講給誰聽。這是很沉重的一句話,也是目前我國行政體系與司法體系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的情境。惟今日得見「法院辦理權利事項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參考要點草案」的出爐,實是台灣全體勞動者的福氣。
 
這裡特別要感謝台灣高等法院鄭傑夫法官以跳脫傳統框架的思維,犧牲自己有限時間於百忙中草擬「法院辦理權利事項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參考要點草案」,為台灣社會安定所做的努力,其思緒之縝密更令人欽佩。也要感謝劉志鵬律師、幕後默默推動的法界老師們,及行政部門對此冷門而又令人較疏於關注之區塊的用心,相信未來對穩定台灣勞動市場必然會留下相當的印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