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勞工保險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台總雅字第97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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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建請放寬勞工保險人死亡津貼案,請 鑒核。
說明:依據本會第24屆第7次理事會決議第二案辦理。
附件內容:
台灣總工會第24屆第7次理事會會議
討論提案:
第二案: 提案人:中華民國鐵工業職業工會
全國聯合總工會
案由:建請勞保局放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死亡津貼案由。
說明:
一、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死亡,請領遺族津貼時受「條例第63條」:(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規定,倘若被保險人已無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時,均不得領取遺族津貼,雖有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為其處理喪後殯葬事宜,只可領得五個月喪葬津貼。
二、 又依勞工保險局96年業務專輯/實務作業/給付作業第15頁可由負責殯葬者申請十個月喪葬津貼。
三、 兩相比較,遺族反比無親族之人領的更少,有需修法改進。
決議:照案通過,建請勞保局研辦修正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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