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總工會對立法院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舉行「勞工保險條例有關年金給付制度立法」公聽會之建議案。
時間: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本會出席代表推派:陳秘書長錦煌、廖副秘書長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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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提綱
一、 所得替代率應訂為1.3%、1.4%或1.5%?其對勞保財務的衝擊如何?與一次給付比較孰優?孰劣?
二、 費率應訂為多少?始能兼顧勞資負擔,又能維持勞保財務均衡?
三、 年金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訂定計算,應採計最高多少年始合理?太短有何弊端?
建 議
方案1:
所得替代率1.55%,費率6.5%,至10%,年金給付月投保薪資採最高5年平均。如領取年金者自年滿65歲起,每月再加給付3,000元(原敬老津貼之部份)。惟如領取一次金者,其基數應因費率之調整最高可領65個月(年資40年計算至65歲止)。
案1舉例:(以平均投保薪資32,000元,年資30年計)
一次領→32,000元 * 45個月 = 1,440,000元
年 金→32,000元 * 1.55% + 3,000元 = 17,880元
以男性為例:17,880元 *12個月* 9.9(平均餘命74.9歲-65歲)
=2,124,144元
2,124,144元-(3,000*12個月* 9.9原敬老津貼)356,400元
=1,767,744元–1,440,000元 (原未調整費率一次金數額)
=327,744元 (政府增加之負擔,惟須扣除費率增加之部份)
方案2:
所得替代率1.75%,費率6.5%,至10%,年金給付月投保薪資採最高5年平均。刪除自年滿65歲起,再加之3,000元。餘與方案1同。
案2舉例:(以平均投保薪資32,000元,年資30年計)
一次領→32,000元 * 45個月 = 1,440,000元
年 金→32,000元 *1.75% * 30年 = 16,800元
以男性為例:16,800元 *12個月* 9.9(平均餘命74.9歲- 65歲)
=1,995,840元
1,995,840元 –356,400元 (原敬老津貼)
=1,639,440元–1,440,000元 (原一次金數額)
=199,440元 (如計算調整之費率政府可有增加支出?)
說 明
一、 全體OECD 國家所得替代率平均約70%。這也是經建會建議之理想所得替代率。
二、 依方案1所得替代率為56%,依方案2所得替代率52.5%,而自實施起費率即調升1%七年後即調升至10%與目前之費率增加4.5%。兩案皆已考量政府之財政,更考慮到現今青年如七年後,經濟仍停滯不前,勞工迫不得已之選擇,且如未有具體之誘因,難免再造成一波退休潮。
三、 公務人員退休條例,服務30年即有53個退休基數,其餘優惠方式自有公斷。
四、 方案1看似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表象也接近OECD 所建議各國須檢視各類退休制度及相關救助津貼,以防範變相成為鼓勵提早退休的源頭。這不也是數日前立法院通過勞工退休年齡延至65歲之精神。
五、 背 景
台灣自民國39年開始至民國47年7月21日,總統令正式公佈施行之『勞工保險條例』,數十年來提供了台灣勞工最基本的生計安全與健康之保障,其中對於職業工會無一定僱主勞工部份,更是異於其他國家,甚至超越先進工業國家有遠見之立法,可說在50年前即已把目前『對未來不確定恐懼的雇用模式』,之勞工配合勞基法,次第包裹入保障範圍,讓此一區塊靠己之力自立生存的260萬勞工有了最後之依靠,這也是台灣數十年來安定的原因之一。
97年4月29日行政院主計處重要經濟社福速報表,自94年至97年(1-3月)
領取敬老津貼,老農津貼、榮民就養,金額及人數如下表列:
(2006年) 65歲以上佔人口百分比及平均餘命與各國之比較:
95年經濟永續發展會議為體恤處在M型社會低處之弱勢者,規劃了國民年金與推展勞工保險年金化,想據以拉近貧富差距 (94年 高所得與低所得為6.04倍,95年6.01倍)。
今日國民年金部份內容除立了『排富條款也立了排勞條款』,政府非為人民福祉而立法,反倒是以文字與數字在與人民玩遊戲,進而逃避了政府應有之責任。政府官員更大肆傳播『勞保破產宣言』,讓不知所措的勞工趕辦退休,轉向本就可有的『國民年金』之胡同。
銓敘部2005年所提『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相信也造成了一批搶著退休的公務員,因為要將所得替代率由原103% - 115%(以30年年資非主管全領月退為例其中尚不含年終獎金及慰問金)降至94%甚或84%。政府官員尚且如此,那在金字塔底部當墊石的勞工們又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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