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總工會第24屆策略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 |
壹、 討論主題:「因應四人以下企業受僱勞工強制納保與加強自營作業者、無一定僱主社會保障」 貳、 時 間: 參、 地 點:本會4樓會議室(台中市北屯區興安路一段92號) 肆、 主 席:成主任委員之約 伍、 出席人員:成委員之約、徐委員廣正、吳委員育仁、洪委員清海、王委員振家、胡委員和澤、莊委員慶文、簡委員烔勳、邱委員創田、董理事長文雅、陳秘書長錦煌、廖執行長峰國 陸、 上級主管機關:勞委會勞保處陳科長惠蓉 柒、 主席致詞: 一、 今天會議的成果除了具體反應工會的立場外,最主要提供給勞委會以為規劃相關政策時有更周全的思考及參考依據。更重要的是在有一些共識之後提供給總工會於參予後續的各項工作,修法過程及社會對話圓桌論壇時的依據以期透過勞委會等各種管道表達工會的立場與看法。 二、 1. 今日之議題「如何加強四人以下受僱勞工社會保障」,依個人看法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受僱員工強制納保,層面較為複雜也涉及定期契約等之問題。 2. 小型或微型企業受僱員工至職業工會加保,是否讓事業主可降低人事成本而因此聘請更多員工,增加就業機會? 3. 如要小型企業或微型企業強制納保的話,如此一定有必然性的衝擊,對鼓勵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的政策令,有一定的干戈不入影響成長的情況。 4. 當然就此議題須多方面的思考研討。請各委員的發言過程中,能以各個角度作考量,以為策略,對修法的參考能有所依據。 捌、 主管機關代表致詞:政策說明(略) 玖、 理事長致詞: 一、 上午本會召開理、監事會,出席的主管機關代表勞委會潘副主委員世偉及各長官表示,就下午本會策委會所研討的「加強四人以下受僱勞工之社會保障」議題至為重視,並寄予厚望,希望會議所形成的共識能提供政府部門作為施政的參考。 二、 「四人以下強制加保之議題」,事關眾多受僱勞工之權益與福利,更涉及工會組織運作,正、反意見呈現兩極化,個人對於各方之疑慮基於保護勞工的立場,代表台灣總工會全體勞工對今日參與會議之專家學者表達最崇高的敬意,並期盼藉由今日之會議能有具體的論述,以為台灣總工會未來努力的依據。 拾、 討論主題綜合結論 一、 議題緣起 二、 受雇於4人以下單位之勞工,是否納入勞工保險強制加保範圍? 「國家法律對於勞工的保障應有一致性,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勞工同樣是產業勞工,法律卻給予不相等對待,對這些勞工極不公平」。 「基於勞動保障之公平性與必要性,將受僱於四人以下企業之勞工強制納入勞保,乃應然之事,但實際上卻面臨重重阻力,陷入好事多磨之境,尚須加強溝通與對話。」 因此,基於國家對所有勞工勞動權益的保障應公平對待的原則下,將雇用4人以下單位之勞工,納入勞工保險強制加保範圍,應是政府必須走的一條路。然而,從實證中可發現,制度的改革不必然創造更有利的結果,除非改革方法正確,否則不排除發生「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或「治絲愈棼」的反效果。政府在處理強制納保一事,宜正反思考與評估其價值與影響。 三、 職業工會為何對強制納保存有疑慮 目前反對強制納保的聲音,主要來自於職業工會與小型企業,前者固然有會員流失的疑慮,但也擔心企業轉嫁責任,讓勞工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並不全然只考慮工會利益。至於小型企業則基於勞動成本的增加而反對。 四、 強制納保對用人單位的影響與困難,其可能回應為何? (一) 微型企業經營困難,生命週期不長 (二) 政策會影響經濟與社會安定: 1 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07)召開的座談會意見顯示: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強制納保可能造成「非受僱人員增加」,「薪資下降」,「派遣人員增加」等;其決議認為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強制納保前要評估對微型事業的衝擊,需提供配套措施,並應與代表性團體充分諮商(藍科正、陳美慧2009.7) 2 依吳惠林、王素彎(2008)調查134家四人以下事業單位的結果如強制加保的話: a 24.6% 會改聘兼職員工 b 16.4% 會改聘人力派遣 c 13.4% 會減少僱用員工 d 5.2% 會結束營業 就上述會影響四人以下受僱者勞動權益合計為59.6%再依行政院主計處2008:(16):至2006年底時全國四人以下事業單位有861,514個勞工數有1,476,877人如依比例換算1,476,877人*59.6%=880,219人將會被逼改變就業型態。再依單位數與勞工數比例換算平均每單位僱用人數比為1.7人(1,476,877/861,514),如此微型企業在經營人力運用上已有相當之困境(藍科正、陳美慧) (三) 強制納保對用人單位將產生下列的影響: 1 非勞動成本的增加:如: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等費用雇主法定應負擔部份、勞工退休金的提撥。 2 須增加人力以辦理繁瑣的加、退保及各項給付的申領手續,由於4人以下的事業單位人員的流動性高,將造成事業單位極大的困擾。 基於上述原因事業單位可能採取的回應如下: 1 增加這些成本後,公司的經營若尙能維持,將可使勞工權益得到保障,市場的兢爭也更顯公平。 2 公司的經營若不敷成本,可能加速其結束營業。若此,將造成邊際勞工更難找到工作,失業率將進一步的惡化。 3 公司為規避勞保及勞基法上的責任,將以人頭公司、或不設立登記、自然人僱用、或承攬關係或勞動派遣等型態來經營,勞動市場將更顯紛亂,主管機關的勞資爭議處理將層出不窮,法院的工作量亦會快速增加。 五、 強制納保對職業工會的影響為何? 「工會會員將大量流失!」,這是職業工會的直覺反應。雖然工會法修正草案有關工會型態中仍保有職業工會,惟強制四人以下受僱者均應由雇主投保之機制設立後,將直接衝擊其「會員規模」、「會費收入」及「勞保行政補助費收入」等,影響會務運作與發展至鉅。 政府雖擬規劃「保險專業代理人制度」,卻未聞對於現行職業工會有所輔導等相關配套,種種令人質疑、匪夷所思的政策口號,讓工會不得不擔心「勞工未蒙其利先受其害」隱憂再現。而更有陰謀論者稱,政府此舉將逐步瓦解職業工會組織,心態可議。 自經濟財務角度觀之,或謂政府希冀增加勞工保險保費收入,化解勞保基金負荷。或係為紓緩就業保險基金因擴大失業給付及育嬰留職津貼後之大量流失。或者是,增加勞工退休基金規模,以為更多運用籌碼。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降低政府在保費上的負擔比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負擔比例自原職業工會加保勞工須補貼之40%降至10%的保費補助負擔,各級政府可因四人以下強制納保而減輕勞健保費補助負擔高達60億。政策改革明為保障勞工,實際上卻在減輕政府負擔,不符正義。 勞保部份17,280*6.5%(不含就業保險1%)*(70%《雇主負擔部份》- 40%)《加入職業工會政府負擔部份》*823,662人(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可能錯誤投保勞工數《藍科正、陳美慧》*12(一年)=3,330,493,770元。 健保部份17,280*4.55%*(1+0.7《平均眷口數》)*60%《雇主負擔部份》- 40%《加入職業工會政府負擔部份》*823,662人(四人以下單位可能錯誤投保勞工數)*12(一年)=2,642,175,910元。 勞保+健保=3,330,493,770元+2,642,175,910元=5,972,669,680元 六、 強制納保時機的考量與選擇為何? 一個制度改革是否成功需要許多條件的配合,時機的考量也是因素之一,尤其在我國,泛政治化常讓一個好的政策胎死腹中或無疾而終,亦可能已開始推動後卻中途夭折,因此,為避免反彈力量藉著選舉與政治人物掛鉤,並結合各種勢力擴大反彈力道,造成政府難以承受的壓力,強制納保的時機應避開各項選舉。 再者,由於勞工對該議題的認知,對該政策的推動成功與否有絕對的關係,是故,政府應將本項改革形成議題,廣開言論擴大社會大眾對該議題的討論,讓贊成與反對的聲音都能呈現,並透過討論形成共識,降低政策推動的阻力,或許在公共論壇中可以發掘更佳的解決方案。 目前台灣受到全球經濟危機衝擊,企業經營陷入困境,就業市場亦極不安定,四人以下強制納保政策,宜經由社會對話,化解歧見,俟經濟與就業市場復甦之後,有週延配套再行上路,以減少阻力。 七、 政策思維 (一) 思考基礎 1 所有受雇勞工均應加保; 2 對於政府、勞工、工會與企業的變動最小; 3 維持職業工會的生存與功能; 4 減少比較利益。 (二) 僱用四人以下勞工之企業應成立投保單位之必然目的為何?如果維持現況不變,可有替代或調整方案? (三) 法規修正後,預期執行成效如何?主管機關面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之政策成效耗損及勞工可能面對之負面效應,有無預應或因應之道? (四) 職業工會在會員流失及會務發展所受之影響事項及程度,是否客觀且確實評估? (五) 配套的「保險專業代理人制度」究是以何種型態產生?設定之功能與效益如何?該制度如何協助職業工會與中小企業? (六) 職業工會會員如何納入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範疇之思考? (七) 合作社組織現今仍無法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如何保障「實際從事勞務服務之社員」應有權益? 八、 建議作法 (一) 受僱於四人以下企業之勞工是否可由職業工會代為投保,並非完全沒有討論的空間。如果透過修法,在強制納保的原則下,讓受僱於四人以下企業之勞工具有投保單位「選擇權」,既可解決目前違規以職業工會投保者被取消資格的潛在風險,也減少因小型企業就業不安定而常換投保單位的困擾,並減輕小型企業投保作業的行政負擔,也可以激勵職業工會加強服務品質,以爭取代為投保的機會。 (二) 四人以下企業受僱勞工,可以選擇經由職業工會或所屬單位參加勞保;為保障受僱於四人以下企業之勞工,如選擇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其依受僱者身份成為被保險人,只要已繳納其應負擔之勞保與就保之費用,其勞保與就保給付權益應受保障,如企業所積欠保費之情,經職業工會通知補繳未果,則應由勞保局依法催繳。 (三) 就業保險、全民健保、勞工退休金應與勞保同一投保單位; (四) 四人以下企業受僱勞工,應透過查核確定4人以下企業的名單,落實享有勞工退休金權利; (五) 為消除企業的比較利益,凡經由職業工會參加勞保之4人以下企業,其保險費分擔比例應予修正。受僱於4人以下企業之勞工強制納保,小型企業之勞保、健保、勞退、就保等負擔並不輕,而政府卻因此可以減少補助之比例,政府應考慮小型企業在微利競爭中的困窘,把減少對工補助之部分,在一定期間內(1-3年)轉移補助強制納保的四人以下企業,以減輕其負擔比例(例如 勞:資:政=20:40:40),並降低其轉嫁或減少僱用的規避行為。 (六) 職業工會並非勞工雇主身分,現有事務費用補助應維持。 (七) 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制定有「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中第八章(十七)之2、「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應積極落實查核作業,並擴及勞動派遣,且應加重要派單位之督促義務。 (八) 主管機關應有計畫性的將「保險專業代理人制度」植基於工會組織,而職業工會之功能亦應朝多元發展趨勢,例如技能教育、專業訓練、證照取得、勞工安全衛生宣導、就業服務等。 (九) 合作社組織應准予成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或得委由職業工會代辦,而合作社則必需承受雇主應負擔比例之保險費,以保障實際參與勞務提供的「類勞工」社員相關權益。 (十) 修改就業保險法,將所有受僱勞工及自營作業者(雇主兼具勞工身分)納入適用對象,再就不同身分勞工之「非自願性失業」予以差別性定義,俾利擴展社會保險之普及性。 拾壹、 散會(同日下午5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