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台總雅字第97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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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建請勞工委員會研議輔導外勞悉數依法加入職業工會,請 鑒核。
說明:依據本會第24屆第7次理事會決議第三案辦理。
附件內容:
台灣總工會第24屆第7次理事會會議
討論提案:
第三案: 提案人:胡常務理事和澤
案由:建請勞委會研議輔導外籍勞工悉數依法加入職業工會案。特附勞委會81年4月21日台81勞資一字第10022號函示,提案參酌之。
說明:
一、查依工會法第12條所訂: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之權利與義務。
二、有感本人每於多次國際勞工組織會議上頗受指責,為我國對外勞歧不關心 。
三、故為維護我國在國際上聲譽之具體顯示,特建請勞委會詳研外勞加入各勞工組織以落實工會法之宗旨。
辦法:祈勞委會研擬有效方案於外勞可入境後即應加入職業工會,以能透過各該團體組織 功能得以兌現,更有利於各項政令之推廣及權益之維護,當為所祈也。
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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