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6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總雅字第98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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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建請政府重視勞動派遣問題,並積極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案。請 主管機關研辦。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24屆第9次理事會決議案辦理。
二、近年來由於國內企業位追求經濟效率,調整產業結構及節樽人事成本,將部分工作以外包或承攬方式委由人力派遣公司代工,以減經成本負擔,由於欠缺法律規範,派遣勞工未受勞基法保護,甚至於國內多數人力派遣公司並未替派遣勞工辦理勞健保,勞動條件及工作環境對於派遣勞工而言更形險惡。
三、尤於勞動派遣是一個涉及「派遣公司」、「派遣勞工」以及「要派公司」三方互動的勞動關係,由於與傳統雇傭的勞動關係不同,「派遣公司」並未親自指揮命令勞工為自己服勞務,而真正指揮命令之「要派公司」與提供勞務的「派遣公司」間卻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此種關係造成法律上必須課雇主責任時(例如職業災害之雇主補償責任),另一方面真正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公司」雇主,於與派遣勞工間未成立勞動契約關係,在無類似勞動派遣法明文規定其所應負擔之法律責任前,無法課予「要派公司」基於勞動關係所發生之各種義務,致使派遣勞工成為不受勞動相關法規保護的弱勢族群(尤其,清潔高樓大廈玻璃等的高危險性派遣勞工),這種新勞動型態所衍生之雇主責任問題,在高失業率的社會中不免發生派遣公司重利剝削勞工以及企業大量藉人力派遣方式規避勞基法及退休金等勞工福利措施的脫法行為發生。
(提案單位:台南縣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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