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5月26日
發文字號:台總雅字第98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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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建請修法調整職業工會勞、健保費負擔比為5:5案,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24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辦理。
二、建議,要求政府將職業工會勞工之勞保費及健保費之負擔比例調整為勞工負擔50%,政府負擔50%。由於現行職業工會勞保負擔比例為勞工60%,政府40%,健保費勞工負擔60%,政府負擔40%,勞工負擔比利偏高。政府救助企業,動輒百億,卻對弱勢無一定雇主勞工,吝於扶持,茲因長期以來,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收入無固定,景氣不佳造成工作機會銳減,又無失業給付的保障,更因勞保年金開辦,勞保費率逕自上調1%,增加勞保費之負擔甚鉅,建請政府予以可量修改勞工之保費負擔比例,由6:4比例改為5:5比例負擔,以照顧減輕職業勞工之負擔。因此在當前經濟環境日趨惡化,本於當前勞工失業率持續上升,職業勞工非自願失業認定困難,又無請領失業給付資格,建請政府盡速修法更改勞建保之職業勞工負擔比例。
(提案單位:桃園縣職業總工會 王理事長勝崇)
(連署代表:潘豪茂、呂芳昌、江錦波、林蓮助、楊傳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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