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四人以下強制投保對勞資政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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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才/台南市總工會總幹事】
壹、緒論
對於四人以下強制投保前陣子在立法院有激烈的討論,但在職業工會的強烈反對之下而無疾而終,但這一會期又再度被提出,而來勢洶洶,好像朝野均有共識,立法院可能會通過,但四以下強制加保是真的會對這些勞工有利嗎?而真正得利的到底是誰?值得探討。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不得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始可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故目前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事業單位之勞工而於職業工會加保者,並不符現行法令規定。且立法院於2007年1月3日一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擬將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不得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此舉意外挑起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的爭端,且對小型企業也會有影響。本文分析四人以下對勞工之利弊影響。
貳、四人以下強制投保對受雇勞工的影響
受僱於4人以下之勞工屬於自願加保對象,若雇主未為其辦理加保,勞工一旦發生事故,生活常陷入困境。台灣有很多勞工受雇於四人以下的小型公司,以目前並沒有強制納保,這些公司的雇員只好去職業工會投保,有些甚至根本無法受到勞保的保障,勞工權益也受到嚴重影響,其影響層面如下:
一、勞保保費部份
由公司投保,雇主負擔七成保費,在職業工會投保,則勞工負擔六成保費,其保費負擔相差三倍。如果以同樣的薪資由公司投保,員工只需要負擔二十%的保費,且職業災害費率全由雇主負擔,但若在職業工會投保,則要負擔六十%的保費。這使得目前部分被迫在職業工會加保的勞工,為了節省保費支出,只好高薪低報。
二、健保保費部份
在公司投保,雇主負擔六成,員工只需要負擔三成的保費,在職業工會投保則勞工負擔六成,保費負擔相差二倍。眷屬亦負擔與勞工相同之保費。
三、退休金提撥
勞退新制提繳金:每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提繳工資之6%。這些無法得到勞工保險照顧的勞工,也將因四人以下強制投保而有了退休金。
四、職業災害補償
因其未由雇主辦理加保,並非從事本業工作,無法認定職業災害,或因在職業工會投保僅能取得勞保局的職災給付70%及50%,無法取得原領工資補償及以多報少、或超越最高投保薪資的差額、資遣費、退休金等,影響職業保險給付權益。擴大強制加保之修法方向,即可解決上開勞工權益保障問題。
五、失業給付部份
如由企業投保,尚有因繳交1%之就業保險費率而享有失業時之失業給付保障,但如果投保在職業工會或根本未投保,則就沒有此保障。
基於從事勞動者應給予公平性保障及照顧勞工生活之意旨,有關擴大強制加保範圍,將4人以下單位所僱用之勞工納為強制加保對象,實有其必要性。
參、四人以下強制投保對職業工會的影響
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 11條 對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及自營作業者之認定如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依以上之規定,四人以下不是只指受雇於四人以下之勞工,還有「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及「自營作業者」,但勞保局卻將之誤導為只要有僱用就要由僱主為其加保,完全忽略了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因此若依「只要有僱用就要由僱主為其投保,職業工會將會遭受到以下之影響:」
一、職業工會將會沒有無一定雇主勞工
由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對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及自營作業者之認定;為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但四人以下之受僱勞工卻是有別於前二項之勞工,這些勞工跟一般工廠僱用之工人完全一樣,必須受其監督管理,提供勞務,為雇主工作並換取報酬。
以96年5月之總投保人數(8,696,998人),職業工會會員數為2,277,098人,佔總投保人數的26.17%,這些投保於職業工會的勞工中,無一定僱主佔了極大部份,其他的是自營作業的身份。
可是由勞保局所提供之96年2月份統計資料中,4人以下及各業以外自願投保之投保單位約26萬,被保險人約81萬人。若依全民健保與勞保資料推估,尚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受僱勞工約有6萬名,3萬個單位。由此可見,4人以下公司、行號之員工,大多已由僱用單位申報自願加保,尚未加入勞保者,所佔比例甚低。但這些資料中並沒有加入無一定僱主的勞工,依勞保局所謂「只要有僱用就一定要強制投保」,這就絕對不只6萬名勞工尚未加保了。受影響的可能超過百萬人了,這一點可由目前投保人數最多的汽車駕駛員工會、成衣工會、木工工會、營造工會、泥水工會、鐵工工會等大都是無一定僱主但又是自營作業的勞工,這些職業工會的勞工可能會因僱用一人以上(或受雇之無一定僱主),且不管僱用多久或其報酬多少,就一定要受到勞保條例第十一條及七十二條規範了。
勞保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二、對自營作業勞工的影響
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對自營作業者之認定如下: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但目前卻有許多的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是依附在自營作業的勞工中工作,這些因「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的無一定雇主」,由自營作業主中取得工作,或因承攬、計日、計件之短期工作所得的工作,將因「僱用」無一定雇主勞工而升格為「僱主」而必須自行成立一個投保單位,對職業工會更是雪上加霜。
對於職業工會以後僅能受僱於未辦理工商登記之自然人雇主及目前許多新興行業(如:藝文創作人員、觀光領隊人員、解說員、翻譯人員、仲介業等)之從業人員,上開勞工若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仍需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肆、四人以下強制投保對中小企業的影響
修法後事業單位只要有僱用勞工,不論幾人,雇主都要為其所僱用的勞工強制加保。強制加保所增加出來的成本,除了雇主的應分擔的勞保費,當然也少不了健保,再加上勞退新制的提繳金,所以勞保、健保、勞退三者如同一體之三面,是僱主必須支出的基本開銷。
一、造成「弱勢僱主」極大之負擔
有些四人以下之小企業或家庭企業,平常就是工作量不穩定,且工作地點或工廠大都在自家住宅,一般都是「校長兼打鐘」,全是自家人通力合作,並沒有一定的工作時間,也沒有制度,薪水更是一家之長說了算,有工作時全家通宵趕工,頂多請一個工人來幫忙,工作量少的時候,工人也沒頭路了,此類「僱主」根本付不起勞保、健保、或退休金提撥,更談不上職業災害補償或其他各項福利與權益了。
二、增加「弱勢雇主」各項成本
對於這些像雇主又不似雇主的弱勢僱主,所增加的成本如下:
(一)勞保費:
1.普通費率:6.5%X0.7=4.55%
6.5%為勞保費率含1%之失業保險費率,0.7為雇主分擔比例
2.職災費率:0.27%(勞保各業平均職災費率)X1(雇主負擔百分之百)=0.27
上列普通保費與職災保費二者相加為4.82%
3.積欠工資墊償保費:投保薪資之萬分之2.5
(二)健保費:
4.55%(現行健保費率)X0.6(雇主分擔比例)X(1+0.78 健保平均眷口數)= 4.86%
4.82+4.86=9.68(勞保費、健保費合計)
(三)退休金:
1.勞退新制提繳金:每月提繳工資之6%
2.退休金提撥:2%~15%(以最低額2%計算)
上列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新舊制合計約為18%,以員工平均投保薪資30300.-計算,雇主每月為這個員工所負擔的費用為5454.-元(30300x18%),除此之外還有職業災害之補償及各項福利措施。如此高的人力成本不是中小企業老闆所能負擔的!在今日競爭激烈、微利時代裡,最沒有競爭能力的中小企業,試問以中小企業的營業利潤將如何支付這增加的18%人事成本?公司如果尚未設立還可以審慎考慮,如果已經是一個營運中的公司更應思考如何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及獲利率,否則企業就面臨危及存亡的存續問題了! 不過,以我國各項法令通過後是好事一椿,但在實施上又是另一回事,如果通過四人以下強制加保,以上各項「弱勢僱主」的支出,恐怕又要由「更弱勢勞工」吸收了,不信?馬上就可證明了。
會不會引起未來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強制加保,勞委會估計將有三萬多家事業單位適用,對雇主而言,每年至少增加20億元的勞保、勞退費用,人事成本激增,小型企業恐掀起另一波減薪效應。
伍、四人以下強制投保對政府的影響
勞委會從2004年3月起,補助職業工會「勞保行政補助費」每人每月十元,每年將補助2億元以上,若加上健保之「健保行政補助費」、「健保郵資補助費」、及「健保眷屬補助費」,以及政府補助職業工會之勞、健保保費之40%,如果職業工會少了,獲益最大的恐怕是政府部門了。
其他各項補助如勞工教育經費、各項訓練經費、福利支出等更是可觀,但政府如果因此要消滅職業工會,恐怕會造成許多的社會問題,不可不重視。
民國八十四年推動全民健保,若不是職業工會全力支持與配合,方能使全民健保業務順利推展;而勞工保險業務近四十年來,如果不是職業工會的大力推動,那有今天的成績。
職業工會是政府推動政策的免費宣傳者、政府各項法案之推動及落實,職業工會功不可沒,因此政府應該更照顧這些默默為政府推動政策的職業工人,而不是用完就丟,否則這些長期為政府作義工的職業工人一旦不見了,對政府推動政策絕對會有極大的影響,在國際上也會因不照顧勞工而受到國際的指責。產業工會己少了四分之一,職業工會再消滅,政府的勞工部門也該關門了。
陸、結論
一、四人以下如果強制投保,勞工真能獲利嗎?
越是小的企業越是沒有制度,我們可以看到,從94年7月1日起實施的勞工退休金新制,一般的大企業還可應付,但也大都轉嫁給勞工吸收,有些企業會以減少獎金,福利或不調薪的方向去作,甚至趁機以不成比率的金額與勞工結清年資,為了工作,那個勞工敢言?小企業更是不用講了,直接就由勞工本身的薪水中自行提撥到自己的帳戶,或是減薪的方式去提撥,年資更不用談了,重新算起,要不要隨你,這些都在勞工離職後的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中揭發出來,當然也不是全部企業都是這樣的,也有許多企業是很守法的。從勞工退休金新制來看,若四人以下強制投保實施,要由這些「弱勢僱主」來承擔這些本來由政府支付的重大的增加成本,那會害慘了這些受雇於四人以下的勞工及職業工會的無一定僱主勞工及自營作業勞工,因為:他們根本享受不到這些福利。
二、從基本工資調高來分析
除了以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實施來看受僱於中小企業的勞工遭遇,我們也可以從96年7月1日正式的調高十年未調的基本工資為17,280元之措施來看,僅比原先的15,840多了1440元,每小時也由66元調為72元,政府竟破天荒的對部份工時業之企業補助每小時10元,美其名的部份工時為每小時為95元,但如扣掉政府補助的10元,而給薪假若無法享有,就是所謂的no work no pay ,這樣的調整有什麼意思?而且許多佔了便宜又賣乖的企業卻又縮減福利,不供應午餐,減少休息時間等來剝削可憐的工讀生,失職的政府必須每年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定期調整基本工資,但一直放任未調整,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之前提下,勞工未蒙其利但卻先受害,四人以下若強制投保,勞工能得到利益嗎?
三、工會界之不同意見
其實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不同的意見是可理解的,但其出發點都是站在本身的立場來為勞工出聲,以目前立法院對此案之態度,經各縣市級總工會96.06.11動員理事長及總幹事向各政黨陳情,台灣總工會96.06.15台總雅字第96052來函表示,依立法委委員陳杰通知,96.6.14立法院政黨協後,「僱用四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強制納保之措施」不予實施,勞保條例維持原有強制投保法條,看來四人以下強制投保還有得吵呢!
四、以金融風暴對勞工的影響
由於全球發生前所未有的金融風暴,不但政府焦頭爛額,企業倒了一大堆,最倒楣的還是勞工了,其中四人以下的勞工更是毫無保障,以筆者長期處理勞資爭議之實務來看,四人以下的勞工朋友,由於雇主大都未為其投保,以致讓其到職業工會投保或根本沒有投保,最沒有工作保障的這些勞工當然更沒有得到保障,更可惡的是由於企業發明了法律所沒有的「無薪假」這個違法的名詞,照勞基法所規定的勞動契約,勞工提供勞務而雇主未受領,仍然要付給工資,但政府卻縱容企業放無薪假而毫無辦法,僅規定:「雇主如因事業單位確有實際困難,須使勞工間歇工作時,其原訂工作時間、工資給付等如需變動,仍應由雙方協議始得為之。不得逕自變更,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無薪假,自屬無效之變更。」消極的規定,但並未落實去執行,全台灣的企業都在實施無薪假,勞工在工作難找而如果向雇主反應可能會丟掉工作,而丟掉工作又無法得到政府的保障之下,只有忍氣吞聲,不然又能怎麼樣?而可惡透頂的是有些企業根本經營沒受影響,也跟著放無薪假,調降工資,降低勞動條件,勞工除了默默接受不然又奈何?
整體上來說,四人以下強制加保在理論上似乎是對這些弱勢的勞工有利,但事實上卻是反而害了這些弱勢勞工及弱勢僱主,只有政府獲利而己,政府由中央到地方政府均暗中推動,由於職業工會大都反對四人以下強制加保但又怕得罪職業工會,而有些立法委員又會因對實際情形未深入了解,而推波助瀾,近日內又要提案,而據了解朝野兩黨均支持四人以下強制加保,表面上做了一件好事,實際上己傷害了這些在職埸上最沒有聲音的四人以下之受僱勞工了,立法者不得不慎,不要為了選票而失去勞工的支持而唾棄妳(你)。
參考資料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7,《統計資料庫》,7月,台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全產總「工訊」,2007,<美國最低工資與生活工資運動發展>,《第25期》,台北:全國產業總工會。頁52。www.tctu.org.tw
3、台灣總工會,2007,<台灣總工會民國96年06月15日台總雅字第96052號函>。
4、藍科正,2007,<論四人以下事業單位之勞工應否強制參加勞工保險>,收錄於國立中正大學第九屆勞工關係學系系刊《勞騷》,嘉義,國立中正大學。頁13-16。
5、台南市總工會,2007,<藍綠攜手,疼惜勞工!>府城勞工權益保障公聽會,《勞工保險制度與當前勞工問題》,台南:台南市總工會。頁7。
6、記者林燕翎、謝偉姝/台北報導 【2006/04/27 經濟日報】
7、林燕翎、謝偉姝,2006,《經濟日報》,2006/04/27。
8、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
9、【2007/01/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10、【經濟日報/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 2007.01.22 02:15 am
11、陳芝艷,2007,<>《經濟日報》,2007/01/22。
1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2007,《勞工保險條例》台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2007,《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台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02.13 勞動二字第09801300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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